论民法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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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民法的诚信原则尚圣鹏 052B0M1019内蒙古教学中心 2005-1 级法学专业摘要: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原则, 则是个外来语,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现代民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市场经济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本要求,是指导民事活动的最高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牢固的经济、政治基础和文化、道德背景,是 现代民法关系的根本体现。诚信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义务。诚信原则是互利合作的利益调整。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居于统领地位,更

2、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体现。 现代民法是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我国民法规范如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担保法中涉及诚信原则的共十三条,但仍需要在民法中细化体现诚信原则的具体规范。本文通过对诚信原则的内涵及法律本质、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以曼查我国民法中的体现,阐述了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诚信原则。关键词:民法 诚信 原则 民事审判 适用一、诚信原则的内涵和法律本质(一)诚信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诺言,是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

3、准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诚信自古即为修身立国之根本。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原则,则是个外来语,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依据诚信契约的要求,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契约上规定的义务,而且还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当事人如果对诚信契约发生纠纷,在诉讼中,承审员有权不受契约字面含义的约束,根据正义公平原则对契约内容进行解释。由此诚信原则获得了债权法上的指导原则的地位,在债权法中发挥着重要的机能。其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对诚信的要求愈加普遍和强烈,各国的法律也都更多地表达出这种要求,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如 l896

4、年的德国民法典 ,在第 157 条规定: “契约的解释,应遵守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第 242 条规定:“债务人应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上的习惯,履行给付。 ”随着法律思想的发展,诚信原则支配的范围逐渐扩大至全部民事实体法。民事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以契约自由为前提,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之时,作为确保当事人实质衡平的手段而被认可。如2今,诚信原则已不分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全部的法领域作为高层次的法理念而为入们所信奉和遵循,并与正义衡平一道,被看作法律与伦理的综合原则,成为规制人们当为行为的实践性规范。(-)诚信原则的基本涵义在我国,民法学界关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内涵主

5、要有如下四种观点。第一, “语意说” ,即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第二, “一般条款说” ,认为诚信原则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第三, “立法者意志说” ,主张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中徐国栋先生认为作为立法者意志的诚实信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民事主体有良好的行为,谓之“客观诚信” ; 1二是要求民事主体具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谓之“主观诚信” 。第四, “双重功能说” ,认为诚信原则的本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旨在谋求利益之公平;二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具有法律调节和

6、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三是实质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笔者认为,现代民法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应当是市场经济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本要求,是指导民事活动的最高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牢固的经济、政治基础和文化、道德背景,是现代民法关系的根本体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揭示诚信原则:其一,诚信原则是对民事主体主观上持有诚信、善意态度

7、的要求,反对一切“恶性” ;其二,诚信原则是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良好的行为,反对任何欺诈、不守信用的行为;其三,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民法精神,保证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的利益平衡,维护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平衡,防止和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衡。(三)诚信原则的法律本质诚信原则的本质是一个法律问题。首先,诚信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义务。当诚信被确定为法律原则之后,就被赋予了区别于道德的重要性和强制性。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一种基本要求,而法律的基本要求无疑就是基本的法律义务。在一个以契约关系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中,诚信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诚信作为基本的法律义务,意味着该义务的履行不必受其他义务的牵

8、制和决定,而是无条件地优先考虑和严格执行。这是诚信被纳入法律体系中的特定内容所决定的。在法律意义的诚信中,要求言行这种外在表现形式的前后一致,不许假诺,不违背已许之诺。这就是法律要求的客观关系中规定的诚信,它有很明显的法律强制性。例如,当不诚信危及他人利益,并且应以诚信去消除危险、补偿损失时,就要强制遵守诚信义务,其具体表现有民法中强制履行、同时履行、不安履行、先诉履行抗辩等原则。一般需要法律强制的诚信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这种情况下的诚信显然属于法律范畴。当法律的基本要求都遭到违背时,法律的强制力就派上了用场。因为基3本义务不被遵守,其它义务的遵守便因失去重要前提而难以论及。所以,诚信作为基本

9、义务存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做出的一种基本要求。因此,从某种意义来看,诚信原则的法律本质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必需的。其次,诚信原则是互利合作的利益调整。结合诚信的起源,可以认为,在互利合作中进行利益平衡,是诚信原则作为法律原则的核心本质。中国的法律确认并贯彻实施诚信原则,离不开中国的道德伦理传统。中国主导性的传统伦理实质也是一种道德功利主义,即在形式上实行泛道德主义,把道德抬到无以复加的至上地位当作目的;而在实践中,却把道德由目的异化为达到个人功利目的的手段,以个人功利为实现道德的动力和维持道德的手段。如中国民法引进诚信原则,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在实质上不谋而合,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正是将德治

10、与法治统一起来,直面利益计算与道德情感交织的日常生活,着重构建公正的民法意思自治秩序的大好契机。在法律意义上,诚信则被视为能够解决纠纷的法律规范,亦是利益的调节工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尤其是经济交易中互利合作不可超越的规律化及规范化选择。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及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一) 诚信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诚信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居于统领地位,更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体现。诚信原则适应范嗣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扩大到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之基本原则,其性质也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

11、排除其适用,甚至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其本质,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标准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凋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是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能够据以排除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诚实信用原则无处不体现在民法中的具体法律条文,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如违约、侵权应承担民事责垡的规定。又如民法通则第ll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诚信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

12、原则,被学者称为“帝王条款” 。 2可见其在民法中地位的重要性。1、诚信原则的经济基础孟德斯鸠有句名言,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意即只要有买卖活动,就有调整这种买卖活动的法律制度。 3人类自从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后,就开始要求交易当事人所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对等和经济利益平衡;又因为交易过程的不断复杂化,使得市场交易成为一种带有风险的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笔者同意学者郑强的观点:“如果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那么在任何社会的最为基本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便包含了对诚实信用的要求。这就是诚实信用的物质经济基础” 。 4现代

13、经济充满复杂性、高度的风险4性,要求民事主体以更为真诚守信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唯有如此,才能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的公正。因此,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不是人为操作,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诚信原则产生的经济基础应当是市场交易,其作为法律原则,首先是为了适应市场交易的需要而出现的,它不是法学家头脑的产物,而是交易的必然表现。2、诚信原则是立法者主观意志和现代民法精神的体现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 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5它的根本属性来源于

14、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诚信原则不仅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体现,也是现代民法精神的根本体现。现代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在民事领域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的要求而作为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诚信原则,与公平正义有同等的价值内涵。立法者必然在民法典中确定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保证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民法本质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统一,并为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漏洞的补充符合立法者意志提供法律的一致性依据。3诚信原则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最高准则现代民法是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尽管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有内涵和侧重点的差异,但诚信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关于诚信原则与权利

15、滥用禁止原则的相互关系,一般认为权利滥用禁止系违反诚信原则之效果,因此,运用于具体事件时,可重复适用,认为“依诚信原则,属权利滥用” 。 6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乃信诚原则的发展和延伸,其实际上只不过是信诚原则的具体化,是信诚原则在权利行使领域的具体化作用的体现。其次,在信诚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关系方面,梁慧星先生认为,虽然信诚原则与善良风俗均属于一种道德准则,但二者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诚实信用系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准则,亦即性道德和家庭道德。 7可见,善良风俗原则实际上是诚信原则的有益补充,其有效规制了诚信原则无法用领域范中的法律关系。只不过善良风俗原则更

16、偏重于伦理道德方面,而诚信原则更侧重于市场交易基础方面。再者,诚信原则与合同法中相关原则的关系。情事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而诚信原则乃意思自治原则之修正和补充,维护交易安全。同时诚信原则本身即内涵公平正义观念,因此可以说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的价值内涵。由此可见,诚信原则乃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原则的“原则” ,可谓民法之“帝王条款” 。史尚宽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优于一股原则,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即人类最高理想,这种理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经和手段。 8(二)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1、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目前我国民法规范如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担保法中涉及诚信原则的共十三条,通过对诚5信行为的肯定和对失信行为的否定两种方式明确诚信的法律定位。(1) 在民法通则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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