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28514920 上传时间:2018-01-17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罗思荣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内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则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部分。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

2、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内并为法律所承认”。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1。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2。三是基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

3、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3。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内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内容。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非配偶则谈不上离婚。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内容。配偶

4、权是基于配偶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身份只是权利享受的基础,而并非权利本身。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从实质上看,婚姻关系是一种要式的身份性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因婚姻的成立而具有配偶的身份,形成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就配偶权的性质而言,它既不是简单的财产权,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是简单的人身权,而是因配偶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融绝对权与相对权为一体,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一)配偶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

5、。配偶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体。因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固然是配偶权的内容,同样,在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利益,也是配偶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配偶权的内容应当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权利,对配偶权的内容而言,都是不完整的。有人将配偶权的内容限定在人身权范围之内,认为配偶权不包括法律明定的财产权利,如财产共有权、相互继承权等,理由是这些权利是由财产权法和继承权法调整的,不属于人身权法的内容,而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确定夫妻配偶关系所体现的身份利益 4。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的划分仅仅

6、在于明确这两种权利的不同的客体、内容和不同的性质,并不表示形成这两种权利的法律事实的排他性。配偶权中的“配偶”除了表明男女双方的特定身份外,更多的则是反映了男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现实生活中,在同一法律事实上出现的权利重合的现象并不罕见。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在得出配偶权是人身权的前提下,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去认定配偶之间的财产权利不属于配偶权的内容,并将其排除在配偶权之外。(二)配偶权具有共同性。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因此,配偶双方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配偶权利的共同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7、配偶权的所有内容均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共同支配;二是配偶双方在配偶权的享有上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权;三是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享有权利即意味着向对方承担相同的义务。(三)配偶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配偶权产生的基础是婚姻,而婚姻取决于男女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契约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仅具有对应性,也具有特定性,因此,就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常表现为一种身份利益请求权,属于相对权范畴。配偶一方面只享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只有向对方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配偶权是配偶之

8、间共同享有的权利,作为共同权利主体的配偶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不仅不能与其成为配偶,而且也不能侵犯其所享有的配偶权,任何一种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同时,基于配偶间的特殊身份,在一定情况下,配偶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而直接处分配偶间的身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配偶权又是一种身份利益支配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二、配偶权的内容由于对配偶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因此在配偶权内容的阐述上,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比较一致的有同居权、住所决定权、贞操请求权。其他被提及的权利还有夫妻姓名权、感情联络权、监护权、生活互助权(扶养权)、日常事

9、务代理权、离婚权、继承权等 5。我们认为,作为在婚姻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综合性权利,配偶权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两个方面。(一)配偶人身权。配偶人身权是指夫妻基于各自的独立人格和配偶的身份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1、配偶人格权。配偶人格权是指夫妻各方在婚姻共同体中,基于各自独立的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人格并非从来就是平等的。在历史上,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妻子对丈夫而言,都不是一个平等对应的主体,妻子是丈夫的从属,与财产无异。在古代中国,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一切以男子为中心,凡事“皆从男子”,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 文章

10、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子”。夫妻关系则实行“夫妻一体主义”。仪礼丧服传上说:“夫妇,一体也。”白虎通三纲六纪上也说:“妇者,伏也,以礼屈服”。妻子无独立的人格,其人格为丈夫所吸收,在家庭中处于无权和屈从的地位,强调所谓的“妇道,顺也”,把顺从看做是妻子的美德,把妻子当做是丈夫的附庸。法律也把妻子看做是丈夫之卑幼,如唐律疏义明确指出:“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也宣布:“无论在幼年、成年或者老年,女子即使在家里也不可自作主张。”“女子必须幼年从父、成年从夫、夫死从子;女子不得享有自主地位。” 6在古罗马,作为市民法上的一项重要

11、制度“,有夫权婚姻”更是凸现着妻子人格从属性的特点。在这种婚姻形式中,无论妻子在出嫁之前为他权人还是自权人,结婚后都要处于夫权或夫的家长权之下,受夫或夫的家长支配 7。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民事立法强调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反映在夫妻关系方面则推崇后期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夫妻别体主义,从传统的夫权逐渐向夫妻平等演变,妻子的独立人格也日益得到重视。从世界各国现行的婚姻立法情况看,尽管在夫妻人格权的规定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强调夫妻的人格独立。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其人格并不因婚姻的成立而相互吸收。配偶双方作为独立的主体,各自享有独立的人格权。配偶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并无二致,毫无疑问

12、,一个人结婚与否,对其人格权的享有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婚姻关系毕竟是一种特定的男女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不仅有它的目的,即永久共同生活,而且也会产生许多在其他人与人关系中所不具备的特殊情形,因此,配偶人格权中也有一些独具特色的内容。从各国立法来看,对配偶人格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姓氏权。姓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无独立姓氏权,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从各国的婚姻立法情况看,在夫妻姓氏权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体例:(1)规定妻从夫姓。如瑞士民法典第 161

13、条规定:“妻从夫姓并取得夫的身份权。”有的国家在规定妻从夫姓的原则下,另规定妻有保留本姓之权,如瑞典。(2)规定从一约定,无约定时有权保留本姓。德国民法典第 1355 条第 1 款规定:“婚姻双方应当确定一个共同的家庭姓氏(婚姻姓氏)。婚姻双方使用由他们确定的共同姓氏。如果婚姻双方未确定婚姻姓氏,则他们在婚姻之后仍然使用其直至结婚之时所使用的姓氏。”(3)妻在姓名前冠夫姓。民国民法典第1000 条规定:“妻以其本姓前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4)规定夫妻双方具有独立的姓名权。我国婚姻法第 14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上述这些不同的

14、立法中,应该说,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更能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真正反映了配偶之间具有的独立的人格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当然,婚姻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各用自己的姓氏的规定,并不妨碍双方就姓氏问题作出约定。二是住所决定权。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婚后住所的权利。住所是配偶共同生活的依托和基础,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宜。国外的婚姻立法也多采用这一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 215 条规定:“家庭的住所应设在夫妻一致选定的处所。”也有的国家强调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而妻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如英国 1967

15、 年婚姻住房法和 1970 年婚姻程序及财产法规定,即使夫对婚姻住房并无产权,未经司法裁判,也不得强令妻迁徙。在美国,妻子的住所应随丈夫的住所,并随之而一起变更。妻子有随至丈夫所选定的家庭住所的义务,如果没有理由而拒绝时,便构成遗弃。我国婚姻法对住所决定权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从婚姻法第 9 条关于“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规定的精神看,可以认为在我国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夫妻婚后住所的决定权。三是选择职业自由权。选择职业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指配偶一方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选择职业,不受他人约束和干涉的权利。选择职业自由权,

16、既是配偶法律地位平等的标志,也是配偶平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保障。在古代,处于夫权统治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妻子,根本无人身自由可言,当然更谈不上对职业的自由选择。即使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自由、平等也不过是一种形式和宣言,法律为妻子设定的天职,仍然是顺从、满足丈夫的需要和操持家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妻子具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可以说只是近几年的事情。修改后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均规定了夫妻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始终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将选择职业自由权作为保障男女平等和夫妻人身自由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实践证明,这一规定不仅相当必要,而且意义深远。四是配偶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