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1020(颁布时间)19941201(实施时间)20021101(失效时间)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0日公布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章 技术市场秩序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五章 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 、技术 、技术 务和 关的其他技术交易 , 本条例第三条 一 有益 经济 、 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 , 国家有 规定的以 , 进 技术市场技术交易 区、行 、 关 、经济 ¡和¢ £⁄的¥制第四条 市和区、ƒ人民政§、currency1有关'“,«当‹›fifl开、 、–†、‡· 的¶•,‚„”技术市场的»…、管理和‰·。
第五条 技术交易 «当 ¿法律、法规, `´国家和 会的公共ˆ益技术交易当事人«当‹›˜¯˘˙、¨ˆ有 、˚实 和¸ 一˝的˛则进行技术交易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ˇ本市技术市场的—管'“, 技术市场的 规 和本条例的实施市科委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 公 (以下简称管理 公 ), 技术市场日常管理 ,其— ˇ (一) 、 Æ、 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ª (二)管理技术合同 定 (三)ŁØ Œº 技术合同 机构 (四) 定技术中 机构和技术经æ人的 (五) 技术交易会的 Ł (六)» 、ı 技术市场经 管理人员 (七)管理技术市场发展 (ł) 技术市场的 ø (œ)开展技术市场表ß (十) 技术交易 ,依法处罚违法行为第七条 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 ø、 ø、银行˙'“,«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currency1˜的 ¸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 ,并在财政、税收和 贷˙¶面–持技术市场的发展第三章 技术市场秩序第ł条 涉及国家安全Œº重大经济ˆ益需 保密的技术、技术 进 技术市场,«当‹›国家有关规定 理。
国家法律、法规 允许推广Œº危´ 会公共ˆ益的技术、技术 , 进 技术市场第œ条 技术交易«当订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 、变更和解 «当采 书面形式技术合同的条款依›《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当事人约定第十条 卖¶转 非¢ˆ技术«当保证技术的实 、 靠 买¶«当‹›合同约定使 技术和支付使 费第十一条 以技术 为供需双¶居间 务的技术中 机构和技术经æ人,«当向管理 公 申请从 定,由管理 公 、颁发 证书,并向 行政管理'“申请 注册第十二条 技术中 机构和技术经æ人所提供的技术 «当具有真实 技术中 机构和技术经æ人提供中 务, 以收取 务费、技术中 费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 技术交易会,— Œº承 单位«当‹›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理 Ł、备案手续,并接 管理 公 、 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和消防'“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 经 、发布技术广告,经 ºŒº发布º«当 验广告内容ˇ否 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证明材料一˝, ø、制 、代理和发布内容 实、证明文件 全的技术广告第十五条 在技术交易 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假冒¢ˆ技术 (二)做虚假广告、 (三)窃取他人技术秘密 (四)串通招标、投标 (五)以欺骗、胁迫˙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实行 定 制度技术合同订 后,由技术交易的卖¶、中 ¶向技术合同 机构申请 定 技术合同 机构”申请 定 的技术合同,«当依›国家有关规定,在7日内、至迟 超过30日 完毕 ”符合 定 条件的技术合同«当予以 , 符合的 予 予 有异议的,当事人 以向管理 公 申请复 同一项技术合同 重复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变更、解 时,˛申请 定 的卖¶、中 ¶,«当在变更、解 日起30日内,到˛技术合同 机构 理变更Œº注 手续第十ł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当依›《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 、调解Œº仲裁以及诉讼˙¶式解决第十œ条 技术合同 机构 从事任何经 未取 管理 公 颁发的 证书的人员, 从事技术合同的 定 第五章 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第二十条 经 定 的技术合同,卖¶、中 ¶ 以‹›技术交易的技术 收 提取 超过25%(直接为农 生产 务的技术合同提取 超过50%)的费 , 直接参‚技术 、开发、 和 务的人员 费 的列支,依›《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 ø 单位 总 , 技术合同 机构的 证明到开 银行提取 。
第二十一条 经 定 的技术合同,其买¶ 以在 ˆ中一次 提取实施 项技术年 ˆ 的3%至5%, 为实施技术做 的科技人员第二十二条 经 定 的技术合同,其卖¶、中 ¶向税务机关申请 理 税、所 税时,«当 具技术合同 机构的 证明,税务机关«当依›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予 理第二十三条 经 定 的技术合同,卖¶、中 ¶ˇ 人的,其 人所 由技术合同 机构‹› 务 所 Œº 许权使 费所 ,依法代 、代 人所 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发 人的 费 , ø 人月 、 所 ,由支付单位‹›务 所 Œº 许权使 费所 ,依法代 、代 人所 税第二十四条 未经 定 的技术合同和非技术合同,其卖¶、中 ¶ 技术市场的currency1项 政ª第二十五条 经 定 的技术合同,卖¶«当‹›实 技术交易 的2‰,中 ¶«当‹›中 费收 的2‰,交 技术市场发展 技术市场发展 由管理 公 一管理,经市科委ŁØ, 以 (一)组织技术交 、交易 (二)–†技术项 开发 (三)技术市场的 (四)技术市场 、» 、理 和法制 (五)技术市场 。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以及技术市场管理'“,«当”在技术市场 中做 ¡ 的单位、¢£和 人予表ß和 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违⁄本条例第ł条规定,未‹›国家规定 理 Ł手续,¥˜ƒ国家保密技术进行交易的 ¥˜ƒ国家法律、法规禁止Œº危´ 会公共ˆ益的技术、技术 进行推广、§currency1的,‹›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ł条 违⁄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 技术中 机构和技术经æ人 证书从事技术中 的,由管理 公 '收违法所 ,并 以处以违法所 一“以«三“以下的罚款 未 理 注册的,由 行政管理'“依法处罚第二十œ条 违⁄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虚假技术 进行技术中 的,由管理 公 '收违法所 ,并 以处以违法所 一“以«五“以下的罚款 ‹›fi重的, '收违法所 、处以罚款 , 其技术中 当事人fl `失的,依法承–民事 任第三十条 违⁄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ŁØŒº未‹ Ł规定举 技术交易会的,由管理 公 †‡·Œº ,‹›fi重的, 以处以三¶•以«五¶•以下罚款 ˆ 技术交易会从事非法经 的,由 行政管理'“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违⁄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ø、制 、代理和发布内容 实、证明材料 全的技术广告的,由行政管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Œº处罚第三十三条 以 ·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 证明的,由管理 公 证明,并 以”当事人处以五‚•以«一¶•以下的罚款 „经 政ª的,由管理 公 通”有关'“予以 处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 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的,管理 公 «当根据‹›予以»告、¥…‡·Œº (一) ‹›有关规定开展技术合同 定 的 (二)从事经 的 (三)‰ 技术市场发展 和¥˜提 手续费的 (四)迟 、¿ Œº提供 真实 ø 料的第三十五条 管理 公 、技术合同 机构以及有关'“的 人员 `´ˆ,收 ˜¯,˘˙ ¿,¨ 权的,由所在单位Œº« —管'“ 予行政处˚ ‹›fi重构 ¸ 的,由˝法机关依法˛ ˇ事 任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的, 以在接到处罚通”书 日起15日内,向«一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决定 的, 以在接到复议决定 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以直接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 申请复议, 提起诉讼 行的,做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以申请人民法—„制 行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 中的 ,由市科委 解 。
第三十ł条 本条例˜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规( )Y(采 标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