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修改3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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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中科技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修改 3 稿)修 改 对 照 说 明2008 年 10 月修改 3 稿 2002 年 10 月原条例 修改说明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规范课程考试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未改第一章 考试目的与方式第一条 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 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未改第二条 考试方式要为考试目的服务。考 试方式可分为闭 卷、开卷、笔试、口 试等。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院( 系)根据该课程的特点确定。未改第二章 考试命题与出卷第三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 能覆盖课程教学大 纲的主要内容,体现“ 基本

2、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未改第四条 全校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行分类统考。凡实行 统考的课程,均 应成立 3 人以上的命 题小组,负责 命题工作。未改2第五条 考试命题应同时命内容和难易程度相当的 A、B 两套试题(试卷),一套用于本学期本 课程结束性考试(即学生的正常考试),一套用于不及格学生在下一学期初的补考。 试题的难度要恰当,分量要适中。一般应有基本题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题。 试题的措词要严谨 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 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

3、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原第五条:试题的难度要恰当,分量要适中。一般应有基本题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题。试题的措词要 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开卷考试的 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题中不应 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2007 年补考条例:考试命题应同时命内容和难易程度相当的 A、B 两套 试题(试卷),一套用于本学期本 课程结束性考试(即学生的正常考试),一套用于不及格学生在下一学期初的补考。将 2007年补考规定中的条例内容与本条例合并第六条 非文科类

4、公共基础课、学科( 专业 )基 础课理论考试 命题,应附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答案。未改第七条 各门课程考试命题完成后,院( 系)负责人或课程组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未 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付印 时, 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试题付印后,命题人员应认 真校对,未改3发现错误必须在考前更正。第八条 理论课考试的试卷卷面上要注明“ 开卷” 或“闭卷”字样,设有班级、姓名、学号、分数 栏、题首分和得分栏。试卷卷面应 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除文科 类课程因论述题较多可采用试题、答 题纸分开的办法外,其它课程原 则上一律不单独使用答题纸。未改第九条 学

5、校依据华中科技大学考试命题与审查工作评估表(见附件 1)每学年 组织两次 试卷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未改第三章 考试安排第十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在 时间上分为学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试周考试和学期末集中安排的考试周考试;学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试周一般为每学期的第 13 周。考试安排分为:教务处统排的考试,开课院( 系 )统排的 辅修专业课 和双学位、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课程考 试,各院(系)自行安排的 专业课程 结束性考试。1统排考试:教务处根据开课院(系)教务科提供的考 试班 级和人数,统一安排统考课程考试 并上网公布。开课院( 系) 报送考试安排时,第十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在时间上分为期

6、末集中考试和在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考 试安排分为:教务处统排的考试,开课院( 系)统排的辅修专业课和双学位、第二专业 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各院( 系)自行安排的专业课程考试。1教务处根据开课院( 系)教务科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考试班级和人数,统一安排统 考课程考试并上网公布。开课院 (系)报送考试安排时,院( 系)负责人必须在报送的材料上签字。根据考试周的设立,和相关文件,对第一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根据考试周要求取消了原条例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按照考试4院(系)负责人必 须在报送的材料上签字。2各院(系)安排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各院(系 )应填写课程考 试安排表,至少提前两周提交教 务处。除特殊

7、情况外,各院( 系)安排的课程结束性考试一律安排在本课程开课学期的两个考试周中进行。2各院(系)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应 与教务处统排的考 试和开课院( 系) 统 排的辅修课程、双学位、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课 程的考试时间错开。在时间排序上,统排考试课程优先。3各院(系)凡安排分散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必须填报课程考试安排表,至少提前两周向教务处申请考试教室,教务处不接受电话申请考试教室的要求。周条例合并成为新条例的第二款第十一条 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并公布后,主考教师必须按考 试安排履行主考职责。确因故不能履行主考职责的教师应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院( 系 )批准同意后,可请相同学科的教师代为主考。未变第十

8、二条 有以下情况时,院(系)可正常向教 务处申请变 更考试安排:1.与国家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2.与国家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3.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对已安排了又因故取消的课程考试,院( 系) 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并说明取消考试的理由。根据考试周条例取消原第十二条第四章 考场管理与纪律5第十二条 全 校 各 类 考 试 ,包 括学 期 中 考 试 周 考 试 和 学 期 末 考 试 周 考试 ,统 排 统 考 考 试 和 非 统 排 统 考 考 试 ,考 场 管 理 要 求 和 考 场 纪 律 均 相 同 。第十三条 全 校 各 类 考 试 ,包 括期 末 考 试 和 分

9、 散 进 行 的 考 试 ,统 排统 考 考 试 和 非 统 排 统 考 考 试 ,考 场管 理 要 求 和 考 场 纪 律 均 相 同 。根据考试周条例修改相应文字第十三条 学校对全校统排统考课程的考试实行监考教师交流制,即考试学生班级所在的院(系)按考试班级数派出相应数量的监考教师,由教务处随机安排到各考场监考。非统排统考课程考试,由学生所在院(系)指派监 考教师。理论课程考试的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一般安排12 人。见原条例第十四条 未改第十四条 统排统考课程考试,学生考试卡由各学生班班长在考试开始前交监考教师,监考教 师用考试卡编排学生座位。考试卡在考试结束后由学生班班长收回。非 统排统考课

10、程考试的考试卡由监考教师收发,考 场巡视( 评估)人员进行抽查。原原条例第十五条 未改第十五条 编排考场座位办法为: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 间隔两个座位;阶梯教室,除左右 间隔两个座位外,前后还须间隔一排空位(若人数 较多可前后不隔) 。各考生座位必须用考试卡随机编排。原条例第十六条 未改第十六条 学生持学生证按时进入考场,按考试卡编排的座位就坐,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 动座位。学生证和考试卡放在桌面的角上。原条例第十七条 未改6凡遗失学生证者须由所在院(系)开具证明,并注明学号,否则不得参加考试。第十七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 150 分钟( 外语为 120 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可根据实际 情

11、况缩短或延长 30 分钟。原条例第十八条 未改第十八条 学生迟到三十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原条例第十九条 未改第十九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课桌屉内) 。不得随身携带手机、具有存储显示功能以及发射功能的便携设备、 手提电脑,也不得携带计算器(考试 允许携 带的除外) 和自 备草稿纸。原第二十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课桌屉内)。不得

12、随身携带手机、呼机、手提电脑,也不得携带计算器( 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 和自备草稿纸。根据现在情况对不能携带物品进行了修改第二十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写上班级、姓名,然后答题。考试开始时,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询问。理论课程考试结 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题、试 卷、草稿纸合上,放在桌子上,退出考场。原条例第二十一条 未改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 包括计算原条例第二十二条 未改7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开卷考试时,学生之间不许相互讨论问题、借阅资料,违者按考试作弊处理。第二十二条 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该

13、课 程成绩以零分计 并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原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改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提前书 面向所在院( 系 )提出申 请缓考。院(系)审核批准学生的书面缓考申请后,于考试前将申请交教务处学务指导科备案,否则 作旷考处理,成绩登录时以“旷考”记。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再次通过所在院( 系)教务科进行注册,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规定记。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 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辅修、重修次之。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书面向院(系) 申请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

14、冲突时,应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辅修、重修次之。对办理缓考手续进行规定(便于进行成绩录入方面的管理)第五章 主、监考人员职责第二十四条 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表要求的时间、地点 提前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监 考人员。见原条例第二十五条: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表的时间、地点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增加主考到场时间要求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 20 分钟进入考场,清理教室,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随机发放考试卡安排学生见原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改8座位,核对学生的学生证、重修学生的重修单。清理教室完毕后,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三分钟,依次 发

15、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主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自己所负责的考场,监 考人员要认真履行 职责, 维持考场秩序。主、 监考人员均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报杂志和聊天,不得做与主、监考无关的事情。见原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改第二十七条 主、监考教 师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中止该考生的考试,没收试卷。在考试结束后,由监 考教师写出学生的作弊经过,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试卷一并交教务处。见原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改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试题、试卷、草稿纸由监考教师负责收齐,并由主考教师当场核收。见原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改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的院( 系) 除教务员 外,至少还应有

16、一位负责人亲临考场巡视,督促本院( 系)主、监考教师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全校公共课 考试时,开课院( 系) 分管 领导及教务员 必须提前 20 分钟到达考场巡视, 协助本院(系)主考教 师工作,处理突发事件。见原条例第三十条 未改第三十条 考试进行期间,学校组织考场巡视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考试考场管见原条例第三十一条 未改9理评估表(见附件 2)的要求,对各院(系)分散进 行的考试和期末考试考场进行巡视和随机抽查评估。每学年度公布评估结果,对考场评估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第三十一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 成绩包括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作业 、实验报 告、 论文、出勤等,所占课程综合成绩的具体比例由课程组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40,并应有 详细的平时成绩记录备案。鼓励院(系)和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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