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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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其他各类在校学生参照执行。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其情节与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

2、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五条 违纪后及时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者,可酌情从轻处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三)在一年内已受过校纪处分者或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者。第七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当年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当年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3、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受治安处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 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或偷窃信息资料,伪造、盗用他人证件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作案价值不足10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

4、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偷窃图书或信息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伪造、盗用他人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屡次偷窃、诈骗,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二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故

5、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擅自离校、旷课(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一)擅自离校、请假逾期未归、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不足5天给予警告处分;5天以上不足10天,给予记过处分;10天以上不足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1、在一学期内累计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在一学期内累计达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3、在一学期内累计超过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照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在科学研究或撰写论文中,剽

6、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辱骂、围攻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并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在教室、图书馆、阅

7、览室、宿舍、食堂、校园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豢养宠物,影响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对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八)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教学、宿舍区等公共场所起哄或甩砸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正常休息时间,以任何方式严重干扰他人休

8、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居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他人,一天给予警告处分,二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属严重影响学校生活秩序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被留宿异性是本校学生,则与留宿者同等处分。(十)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网线,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明火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予以经济赔偿。第十七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八条 私自存放或使用易燃、

9、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故意泄漏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电子信息资料,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恶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用网络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10、 包庇、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定期考察。察看期在半年以上且有显著进步者,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可提前终止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但不足以受处分者,延长半年察看期。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须受处分者或延长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但确应给予处分的违纪

11、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理,如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第二十七条 处分权限及程序:(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并由学院发文,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议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五)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

12、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写出文字说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六)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 理 由 及 依 据 , 并 告 知 学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

13、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一条 各种处分决定书,应在校内公布,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可提出评议申请,由学院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对学生的处分及评议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谓“以上”均包括本项, “不足”不包括本项。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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