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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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外合资公司章程样本:重庆 有限公司章 程(供 设 立中外合 资经营 公司参考,申 报时 空格部位 应 填写,另行打印制作。粗斜体字系提示或 备选 内容, 应 在正式文稿中 删 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各股 东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订本章程。第二条 组建合资经营公司的股东为:股 东 一 :住所(或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股 东 二 :住所(或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若有多方,以此 类 推

2、 。第三条 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重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 为 : 。第四条 公司的住所:中国重庆市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 年 或:永久存 续 。第六条 董事长 或: 经 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公司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第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十条 公司宗旨是:利用重庆的政策和地理优势,采用

3、先进技术、生产设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国际经济贸易合作,获 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表述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定。其中涉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先行取得许可审批的事项,授权董事会在取得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被撤销 后作出申请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以公司的名义依法提出申请。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注:也可 为 人民 币 ,或股 东 商定的其他可自由 兑换币 种,下同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货币:货币:注:出 资

4、比例是指股 东 出 资额 占注册 资 本 总额 的比例;出 资 方式 应 注明 为货币 、实 物( 应 明确具体种 类 ,如:机器 设备 、原材料、房屋、 车辆 等)、知 识产权 、土地使用 权 及其它法律允 许 的 财产 形式。外方出 资 的 货币 ,应为 可自由 兑换 的外 币 ,并 应 明确 币 种,如美元、英 镑 、港 币 、日元等。 第十四条 股东应确保用于出资的财产、权利不存在第三人请求权。第十五条 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出资额、出资方式、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下:(一)首次出资: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货币: 设立之日起3: 内货币:设立

5、之日起内(二)第二次出资: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货币:设立之日起内货币:设立之日起内 分若干次出 资 的,依此 类 推,股 东 可 选择纳 一次性或分期 缴纳 出 资 ,一次性 缴纳 的, 应 明确 缴纳时间为 公司 设 立之日起 6 个月内;分期 缴纳 的,首次出 资应 于公司 设 立之日起三个月内, 缴 付不低于 认缴 出 资 的 15%;其余各期出 资应 于 2 年内 缴 清(投 资 性公司 为 五年内)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股东的实际出资额涉及汇

6、率折算的,按缴纳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因汇率原因导致的出资不足,股东应予补足,多余部份计入资本公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对股东缴纳的各期出资,应委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股东缴足各期出资后三十天内,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出资证 明书的编号、核发日期、相关附件等。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7、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由公司向股东举债投入( 或:由公司向国内、外金融机构融 资 )。4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 二 十 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 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本章程的规定委派公 司 的 董 事 或 监 事 ;(二 )有权查阅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按原认缴出资比例 或 实际缴 付比例 优先认缴出资;(四)在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五)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

8、法、依本章程提取公积金后,按照注册资本(即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分取红利;(六)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 或 认缴 出 资 比例 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二 十 二 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 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

9、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股东转让股权后,其尚未缴足的出资,由受让人承担缴付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自然人股 东死亡,公司根据应适用的法律确认合法继承人,继承股 东权利,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继承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人股东法人资格终止(含合并、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形),公司根据该股东的合并文件、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10、或法院的裁判文书确定股权的继受人,并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继受人行使股东权利。继承人、继受人应对原股东未缴足的出资额承担缴付义务。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五章 董事会、监事及经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三)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11、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六)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公司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其他。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 股 东 一 委派 名, 股 东 二 委派名。 注:若有其他股 东 ,依此 类 推。 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也可由委派方在任期内撤换。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人。董事长由外方 股 东 一 6委派、副董事长由中方 股 东 二 委派(或:董事长由中方 股 东 一 委派、副董事长由外方 股

12、 东 二 委派)。股东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公司董事可以书面形式或电讯、电子通信方式作出决议。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三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代表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则视为弃权。第三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法定

13、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一)公司章程的修改;(二)公司的合并、分立、中止、解散;(三)公司注

14、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公司的对外担保;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作出决议。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注:或二名 ,由股东 委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或撤换。董事及总经理(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7第 三 十 七 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董

15、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兼任。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为:(一)执行并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议;(三)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薪酬标准,报董事会审议;(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五)根据本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六)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极管理人 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 60 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离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失职债职行为的,经股 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或依公司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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