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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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以下称协会)是我国冶金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协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冶金建设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会费收取办法(以下称 本办法)。第三条 按照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第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五条 经本会

2、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决议”,须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一) 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10000 元;2(二) 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20000 元;(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50000 元;(四) 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100000 元;(五) 正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200000 元;(六) 地质(岩土工程)、勘察、监理企业和资质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设计企业及事业单位等会

3、员单位、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按前列标准减半缴纳会费;(七) 会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按前列标准减半缴纳会费。第七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第八条 一个会员单位中有一名以上同志分别担任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或正副会长职务时,根据该单位在协会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相应会费收取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九条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

4、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为协会下属的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的经费。3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协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一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每年 5 月 15 日前,会员单位将应交会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协会财务部。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 2004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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