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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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2005-8-30,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第一节 证据的基础知识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第三节 交通事故物证的勘验第四节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第五节 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绘制第六节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与录像第七节 检验鉴定第八节交通事故认定,第一节 证据的基础知识,一、证据及证据制度(一)证据的概念证据,通指能够证明问题的依据,即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问题。交通事故证据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者由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用以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证据制度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一种“法定确认”证据制度。证据的形式由法律事先

2、做出明确规定,任何证据材料都必须纳入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中,一切作为证据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与法定的证据形式相符合,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做到证据的实质性真实。对一切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严禁刑讯逼供,要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客观、真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核证据。,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是伴随事故发生而客观出现的事物、痕迹或反映现象,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证

3、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与事故事实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事故事实。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用作为证明事故真实情况的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搜集与运用。,三、证据的法定形式,(一)物证实体证据痕迹证据微量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自然人。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四)当事人陈述(五)刑事被害人陈述(六)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七)鉴定结论(八)勘验、检查笔录(九)视听资料,四、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四)言词证

4、据与实物证据,五、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某种材料或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加以提出、调查、收集和运用的资格。(二)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又称证据的证明力,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证明力大小。单一证据的证据力判断多项证据间的证据力判断,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一、证据收集的概念证据收集是指为了查明或证明事故事实真相,由一定的法律主体依法运用各种方法,发现和取得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除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以外,对于其它交通事故无论是否涉及到法院诉讼,也不论是涉及到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5、部门都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二、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一)主动及时(二)客观全面(三)依法进行(四)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三、收集证据的主要方法(一)提取原物直接提取证据原物,主要适用于可以并且便于移动的物证、痕迹载体、书证和视听资料。(二)询问、讯问、谈话对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要求其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是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最常见方法。,(三)搜查搜查是在需要追究交通肇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车辆、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

6、的行为。搜查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收集犯罪证据,有时也是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其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员,既可以搜查人身,也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车辆、物品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四)扣押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行提取、扣留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车辆、物品、文件的行为。扣押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和保全证据。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办案人员进行。,(五)勘验、检查勘验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道路、车辆、物品、尸体等进行观察、丈量、检验和记录,以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发现、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事故事实的各种

7、痕迹和物证的调查活动。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确定事故受害人、交通肇事人或交通肇事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心理状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况,依法对人身进行的查验、检测活动。,(六)照相照相就是使用照相设备,通过光化学或者光电作用,将一定的影像记录下来的过程。(七)录音、摄像录音和摄像是视听资料证据的主要收集方法。录音就是用录音设备将案件的有关声音记录下来。摄像则是使用现代摄像设备将一定的活动影像记录下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27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八)绘图绘图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8、门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运用绘图方法绘制的,以图形符号来固定和反映交通事故现场状况的现场图。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绘制现场图。(九)复制复制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或者使用一定的设备,按照原物的各种特征制作仿制品的行为。复制包括摹写、复印、翻拍、转录等方法。复制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保全证据的常用方法。,(十)调取调取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持有能够证明与事故有关事实的证据的单位、个人在限期内交出该证据的证据收集方法。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而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

9、字记录材料。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自己所掌握、收集和发现的证据。通常,当事人和其他人收集、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十一)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为查明事故有关事实,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由当事人委托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通过专门的技术检验手段,对与事故有关的人员身体、尸体、道路、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并做出鉴定、评定结论的工作。检验鉴定不仅是揭示证据特性、印证证据真伪的过程,而且检验鉴定的结论本身也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交通事故鉴定

10、人应具备以下四项条件:具有与所鉴定事项有关的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派、委托,或者事故当事人的委托;不具有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况。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从事交通事故鉴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十二)实验实验既是验证事故证据的方法,也是收集证据的方法。(十三)辨认辨认同样具有双重性,它可以作为验证事故证据的方法,也可以作为收集证据的方法。,四、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机关

11、、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据能力以及证据效力大小的活动。(一)物证的审查判断物证是否属于伪造,有无发生变形、变色或变质的情况。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查明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物证是原物还是同类物或复制品。经审查,如果物证不是原物时,要努力取得原物。,(二)书证的审查判断书证的制作情况。书证的获得情况。书证的内容与形式。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一般情况下,书证的原件比抄件、复印件更为可靠;公文书比私文书更为真实。经过公证的文书,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否则应承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三)证人证言

12、的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和品质。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亲属、朋友、恩怨、恋爱、同学等关系。证人证言是证人亲自耳闻目睹得知还是过后听别人讲述而得知的;证人是否受到办案人员的刑讯、威胁、引诱或欺骗,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收买、胁迫或指使等非法行为的影响。证人证言的形成是否受到证人感知能力和感知环境,证人记忆能力和证人表达能力等主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影响。对于年幼证人的证言,应特别注意年幼证人的特点。注意有无夸大事实,用成年人口气说话等情况。,(四)当事人陈述、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1.对事故受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受害人陈述是否由于误解,或者是在受到交通肇事人的威

13、胁、压制或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受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矛盾,是否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受害人所陈述的事实是其耳闻目睹、直接感知的,还是听他人转告的,或是自己猜测的。对于年幼受害人陈述,要注意年幼人陈述的特点。要审查年幼的被害人是否受到他人影响,是否被他人利诱,其陈述是否符合幼年人的语言习惯,能否说清事故的经过。,2.对交通肇事人或肇事嫌疑人的陈述、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交通肇事人或肇事嫌疑人陈述、供述和辩解时的心理动态。是否属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是否与其他交通肇事人或肇事嫌疑人有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受到外界影响等情况。从事故的时间、过程和结果等各个方面分析交通肇事人或肇事嫌疑人的供述

14、和辩解是否符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注意审查其陈述、供述和辩解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五)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设备是否正常,方法是否科学,有无违反操作程序的情况。有无伪造或篡改的情况。内容有无矛盾,与事故事实有无联系。,(六)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人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使用的设备和其他条件是否完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工作是否认真负责。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七)勘查、检验笔录审查判断勘查、检验及其笔录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笔录中记载的现场情况是否被伪造或受

15、到破坏,人身伤害情况是否伪装。勘验、检查及其笔录中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勘验、检查及其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第三节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一、现场勘验的原则(一)及时、客观、全面原则(二)依法勘验原则 目前,我国有关事故现场勘验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4)、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502005)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GB/T117972005),另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在交通事故物证勘验中也必须遵照执行。 (三)科

16、学勘验原则,二、现场勘验的基本要求(一)勘验工作应由具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二)勘验工作应采用必要的现场保护装备,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勘验人员的安全 (三)勘验工作应配备相应的勘查车辆,勘查器材等设备(四)勘验人员应根据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有重点地勘验交通事故物证 现场勘验的基本内容:勘验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人员、物体的状态、痕迹位置;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人员行进路线的痕迹、物证;勘验车辆、人员、物体接触点的痕迹、受力方向及有关的地面遗留物,并以第一次接触的痕迹和物证为重点;逃逸事故现场应提取现场遗留的所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五)勘验中发现痕迹为承受客体的,应勘验并确定相应的造型客体(六)勘验中应丈量痕迹、有关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等丈量的最小计量单位为厘米。丈量时允许误差:距离超过10m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0cm;距离为50cm至10m的,误差不超过1%;距离小于50cm的,最大误差允许为0.5cm。(七)勘验过程中应固定和提取有价值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八)勘验和提取痕迹、物品应作好勘查笔录,并按有关标准绘制现场图和照相(九)应有事故当事人和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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