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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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 标 文 件标书编号:NJTV-05Z006项目名称: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摄录像设备采购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政府采购中心二五年四月二十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 内 容1 招标项目名称: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摄录像设备采购招标标书编号: NJTV-05Z006 2 招标人: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人地址: 南京市龙蟠中路 338 号3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壹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形式为:本票、汇票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需交纳招标服务费肆仟元整。账户: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开户行: 农行解放路分理处帐 号: 033381031040000871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五天内保持有效。4 投标有效期:开标

2、后三十天。5 投标文件递交至:南京市龙蟠中路 338 号南京广播电视台总工办投标开始时间: 2005 年 5 月 10 日 上 午 8:30 时整投标截止时间: 2005 年 5 月 10 日 上 午 9:00 时整投标文件接收人:崔永鑫、顾卫东 联 系 电 话: 025-84631136传 真 电 话: 025-846311446 投标书正本份数:1 份投标书副本份数:4 份7 开标时间: 2005 年 5 月 10 日上 午 9:00 时整(北京时间)开标地点: 南京广播电视台演播中心 2 楼会议室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出席开标仪式。8 签订合同地点: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9

3、交货地点: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10 交货时间: 2005 年 6 月 15 日前。11 付款方式: 预付款:无;全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提交所需单据并经使用方验收合格后 十五( 15)个工作日 内,由使用方支付全额款项的 60%;正常运行 1 个月后,由使用方支付全额的 35%;正常运行6 个月,由使用方支付余下的 5%。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一、总 则1、 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与本次招标活动有关的事宜。2、 本次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2.1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2.2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有能力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招标货物、进行相关服务、独立承担民事等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

4、织。2.3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江苏省、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3、 适用法律3.1 本次招标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4、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5.1 投标人一旦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 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书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2、合同条款及前附表3、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性能指标要求4、投标书附: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供货一览表投标报价表技术规格响应表

5、服务承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授权证书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人联系解决。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将被拒绝。7、招标文件的澄清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五(5)天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日前五(5)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下载招标文件并登记

6、的投标人(或召开澄清答疑会),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8、招标文件的修改8.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并登记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 立即 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8.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招标人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并登记的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 投标人提

7、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9.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公制。10、投标文件构成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来源及价格。对所提供的主要货物,应作简要介绍。10.2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2) 按照第 11 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3) 按照第 12 条要求填写的投标报价表;(4) 按照第 13 条要求对服务要求以书面形式所做出的服务承诺;(5) 按照第 14 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

8、6)按照第 15 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1、投标函格式11.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的品牌、产地、价格。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写清相应的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并有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11.3 投标的最小单位是包。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部分或全部投标。每一包采购中心只接受一个方案,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将会被拒绝,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4 投标人须按表填明投标货物和服

9、务在规格及参数等方面的响应情况,并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2、投标报价1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次招标拟提供货物的单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规格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2.2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1)货物的总价:包括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售后服务的费用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进口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其它税费;(2)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备件价格;(3)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安装材料费和货物交付使用前所产生的其它费用;12.3 技术规格要求的安装、校准、调试和培训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12.4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3、

10、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的响应13.1 技术规格响应表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逐项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投标可能被拒绝。13.2 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14、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14.1 按照第 10.2 条第(5)项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5、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5.1 按照第 10 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证明货物质量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5.2 货

11、物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来源地的声明。15.3 证明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文字资料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2)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或逐条填报投标报价表的技术规格响应表。16、投标保证金16.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 壹拾 万元 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 16.6 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6.2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银行本票、汇票(必须符合银行和财务的

12、规定) 。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恕不接受。16.3 在开标时,对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6.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开标后 10 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16.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用户签订合同;17、投标有效期17.1 投标有效期为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后 30 天。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

13、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 。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 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18.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准备一式伍 份 投标文件(一份正本、肆份副本) ,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有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18.3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

14、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外信封两端封口要贴上封条并盖上单位公章。19.2 信封应:(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2)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 2005 年 5 月 10 日上午9:00 时整(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20、投标截止日期20.1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0.2 招标人可以按第 8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

15、期,在此情况下,标书下载并登记者和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招标人将拒绝在其规定的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 19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 撤回” 字样。22.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22.4 在投标截止期至招标人在招标文

16、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五、开标与评标23、开标23.1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3.2 按照第 22 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23.3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或编号、各标的投标总价格、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23.4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 23.3 条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24、评标过程的保密与投标的澄清24.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4.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等方面向招标人或参加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5.1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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