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泉县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严格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二章 学籍注册第四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 统申请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 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获得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第六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6.享受资助信息;7.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教育部统一制订的表格2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学籍1.未按规定录取(或分配)的学生;2.学籍在其他学校的学生;3.有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或持假转学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4.属违规招生范围的学生;5.不能如期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籍管理实行“ 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 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 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 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 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审核确认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 门备案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第十一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3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经转出、 转入学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准予转学示范性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性高中,普通高中可以转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提供学生基本信息,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以下简称《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 系表》分别依次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同时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持《转学联系表》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学 生 转 学 手 续 应 在 学 期 结 束 前 或 开 学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申 请 办 理 ,转入、转 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区的高中生,须持户口本(原件)、转出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转学 联系表》、原就读学校出具的 《普通高中学生 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4案袋、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 级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单,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经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学籍转接手续由我区转出到外省(市、区)的高中生,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学联系表等材料,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后, 办理转学手续一学期后,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我区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第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援疆干部、自治区引 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随迁转学时,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 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七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 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 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八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生的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 时,学校 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第二十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 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 (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 )以上医院证明, 经学校 审查, 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需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超 过应复学时间 30 日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 应予退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三个月以上,在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后,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 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五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需接受基 础教育的, 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学校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第五章 跳级与留级第二十七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审核批准并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跳级6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非毕业年级的留级比例控制在本年级的百分之一以内。
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适 应高一 级学习可以留级学生留级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予以留级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 准的, 应予肄业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九条 完成规定年限教育的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第三十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1.修满规定学分;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3.地方、学校考试(考查)成绩达标;4.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第三十一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离校高中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五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公示后方可记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7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学生档案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三十五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三十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4.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5.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6.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8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 制订或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