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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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为有效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合力,有效缓解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7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冀发201527号) 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冀卫发20163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将缓解贫困人口“

2、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稳步推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结算管理制度改革,为贫困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二)工作目标。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二、工作范围(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患者(以下简称“参保农村贫困患者”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

3、担的患者(因患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二)实施范围。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公立及社会办医定点医疗机构) 。(三)实施时间。分批实施,其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3类人群于2017年4月30日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4、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根据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三、工作措施(一)优化入院流程。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并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附件) ,并将患者的贫困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进行收存。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鼓励通过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贫困患者

5、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二)简化费用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贫困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三)医保基金及救助基金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

6、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建立贫困患者医疗费用预警机制,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报告参保农村贫困患者记账部分的医疗费用信息。各地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按定点协议规定期限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符合记账规定的医疗费用。同时,加强医保基金、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及时调整资金拨付方式。对参保贫困患者多、垫资压力大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尽可能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并在符合财务基金管理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医保基金及救助基金预拨付制度。(四)推进“一站式”报销结算。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县域内“一站式”报销结算制

7、度,并逐步推进省域内、跨省份“一站式”报销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报销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参保农村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通过整合相关医疗救治信息、医疗保障与救助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作顺利实施。(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恶意欠逃费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 ,并向医保

8、经办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但对于自付确有困难的,要协调多方予以救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协商、沟通,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六)规范诊疗行为。有关定点医院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严格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有效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要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患者(或家属)签字制度,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加强参保农村贫困住院患者转诊管理,引导贫困患者常

9、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就医,超出县域医疗机构诊疗能力的危重、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模式。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启动。2017年4月15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县域内开展“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积极与医保经办机构及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完成开展“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2017年4月30日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参保农村贫困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制度,明确管理和实施部门,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流程,简化就诊程序,并在医院门诊大厅等显要位置公

10、示相关政策信息,让患者充分知晓,使这项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三)总结推广。工作启动后,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全面实施阶段进行评估,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方案,逐步扩大“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实施覆盖面。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实施参保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参保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合作。各级卫生计生、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

11、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参保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让贫困患者享受到优质、高效、安全、价廉的医疗服务。附 件 : 河 北 省 农 村 贫 困 患 者 县 域 内 住 院 先 诊 疗 后 付 费 协 议 书附件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模板)根据

12、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规定,经审核,患者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符合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有关条件,医患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一、办理入院手续前,患方向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二、患方同医疗机构签订本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住院治疗。医疗机构需收存患者的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贫困证明材料。三、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每天须向患方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四、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医保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方结清。患方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五、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患方与医疗机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六、对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在转诊后 2 日內到医院办理结算手续。七、医患双方要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内容,如有违反,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发现患方恶意拖欠住院费用后,有权终止本协议(急危重伤病除外) ,向医保经办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患者签字: 患者监护人(或亲属)签字: 医疗机构签章:与患者关系: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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