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 108.1 酱腌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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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CCGF 108.12010酱 腌 菜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108.120106酱腌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酱腌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 糟渍菜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

2、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1 108 108.1分类名称 食品 蔬菜制品 酱腌菜2.2 产品种类酱腌菜根据不同的加工方式可分为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 糟渍菜等。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酱渍菜:以蔬菜咸坯,经脱盐、脱水后,用酱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3.2 盐渍菜:以蔬菜为原料,用食盐盐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3.3 酱油渍菜:以蔬菜咸坯,经脱

3、盐、脱水后,用酱油浸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3.4 糖渍菜:以蔬菜咸坯,经脱盐、脱水后,用糖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3.5 醋渍菜:以蔬菜咸坯,经脱盐、脱水后,用醋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3.6 糖醋渍菜:以蔬菜咸坯,经脱盐、脱水后,用糖醋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3.7 虾油渍菜: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用食盐盐渍后再经虾油渍制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3.8 盐水渍菜:以蔬菜为原料,用盐水经生渍或熟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3.9 糟渍菜:以蔬菜咸坯为原料,用酒糟或醪糟经糟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4 企业规模划分CCGF 108.120107根据酱腌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酱腌菜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4、、小型企业。见表 2。表 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 3000 500 且3000 500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2714 酱腌菜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1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5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SB/T 10439 酱腌菜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

6、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包装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CCGF 108.120108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3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且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包装单位。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规范的

7、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6.3 样品处置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运输和存放过程注意防潮、防压。6.4 抽样单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酱腌菜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表 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及

8、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A 类 a B 类 b1 总砷 GB 2714 强制性 GB/T 5009.54 2 铅 GB 2714 强制性 GB/T 5009.54 3 苯甲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GB/T 23495 4 山梨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GB/T 23495 5 对羟基苯甲酸酯类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1 6 糖精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GB/T 23495 7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

9、09.97 8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9 合成着色剂 c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CCGF 108.120109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 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A 类 a B 类 bGB/T 5009.14110 亚硝酸盐 GB 2714 强制性 GB/T 5009.54 11 大肠菌群 GB 2714 强制性 GB 4789.3 12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 2714 强制性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a 极重要质量项目

10、b 重要质量项目c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

11、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2.3 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 3 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8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12、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CCGF 108.1201010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9.3.1 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9.3.2 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9.3.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10 附则本规范代替 CCGF 108.12008 版。本规范编写单位: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陶军玮)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邴炜) 、国家农林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孙严)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汪晓冬)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小明)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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