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上传人:自*** 文档编号:27316335 上传时间:2018-01-0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1、院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2、每周一业务庭长接待的信访件;3、信访接待报请院长批处的信访件;4、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政法委交办的信访件;5、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件。(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记并统一签发院长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院长牵头,与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研究和商定处理方案。4、各部门接到院长批办交办

2、信访件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处理情况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作书面答复。院长或分管院长对处理情况认可后,及时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反馈给信访者。三、信访件的督办(一)信访件的督办工作由立案庭的专职信访员行使。(二)有关部门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信访件,也未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和理由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信访件督办单,责令责任部门在 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信访件办理的汇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一)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收到交办单后三天内作出处理方案和措施,书面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同时一并汇报信访件的具体情况。(二)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日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说明理由和原因。院长或分管院长视情况作出批示后,责任部门应将批示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三)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在指定期限内办结的,应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并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由立案庭答复信访者。五、责任(一)立案庭为信访工作落实、监督部门。(二)对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院长或分管院长批示交办信访件的部门或反馈不及时的责任部门或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该部门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优立功。六、本规定自201X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