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律师关系异化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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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律师关系异化表现及其成因分析法官律师关系异化表现及其成因分析【内容摘要】 法官与律师本应建立的是一种诉讼内外的和谐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却出现了异化,一方面,法官律师相煎太急;另一方面,法官律师过从甚密。为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法院应当从现阶段和远景的双视角出发,合理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既要抓好现阶段的可操作性层面问题,又要做好远景规划,即构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循序渐进解决问题。 【关键词】 法官 律师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法官与律师的互动是法律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 )法官与律师本应建立的是一种诉讼内外的和谐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却出

2、现了异化,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远未达到和谐之境界, 摩擦和冲突, 龌龊和无奈时常困扰着法官与律师。一、法官律师关系异化表现 (一)异化表现一:法官律师相煎太急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法官和律师同是法律人,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的仆人,各自有着不同的使命,但都为同一个目的服务。( )二者的共性为双方合作共赢奠定了基础,但因各种现实因素和利益考量,法官律师相煎太急的事并不鲜见,这里既有法官的出位,也有律师的出位。 1、法官出位 法官的出位主要表现为个别法官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尊重。在个别法官眼里,律师经济人的身份决定了其执业目的只是利用各种手段实现自身利益,追逐的是一种个人利益。而自己

3、却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因此,往往以一种居高临下的领导者的姿态与律师相处,轻视律师、排斥律师,对律师的举证、质证、辩论发言等相关执业权利任意剥夺,对律师的意见置若罔闻,对律师的发言经常制止,甚至还发生法官在法庭上痛斥律师, 将律师驱出法庭的事情。目前,律师举证难、质证难、辩论发言难、正确意见被采纳难等已经成为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症。下面是一组教育部依法治国与律师权利保障课题组在20xx年的调研数据,颇能说明问题:律师能否在法庭上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能否在法庭上充分发言?律师的辩论意见能否在判决书中得到反映? 对不采信的证据是否会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

4、出,法官与律师对上述问题的判断存有较大差异,大部分法官认为自己在维护律师的相关权益上做得比较到位,但在律师看来,法官在维护律师的相关权益上做得并不到位。在此我们不做评价,但希望法官能学会换位思考,换个角度,正视律师眼中的举证难、质证难、辩论发言难、正确意见被采纳难等问题,从自身做起,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 2、律师出位 在现如今法治环境下,律师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近来,一些律师在法庭上咆哮公堂,一些律师在网络上专门发布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言论,一些律师对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改革措施多加指责。( )律师出位的花样可谓层出不穷

5、、不断翻新:有的律师为达目的,故意玩弄诉讼技巧拖延案件审理;有的律师不遵守法庭秩序,不服从法官安排,甚至辱骂、诬陷法官;有的律师在法庭上云山雾罩, 不知所云, 在法庭下却死缠硬磨、一副不达目的死不罢休的架势;有的律师自恃资格老, 层次高, 头上光环多,无论是言语还是行为都缺少对法官的基本尊重;有的律师为赢得诉讼, 无所不用其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干预法官办案;有的律师为将诉讼不成功原因归咎于法官,故意搬弄是非、混淆视听,唆使当事人对法官无端投诉;有的律师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散布不实言论,误导舆论,向法官施压等。 (二)异化表现二:法官律师过从甚密 相较于法官律师彼此互不尊重、互不信任、相煎太急

6、的表现形式,法官律师关系异化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则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即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交往、过从甚密。主要表现为:1、通过权钱交易谋求非正当利益 导致法官律师权钱交易的因素有很多,有律师的因素,也有我们法官自身的因素。从律师角度分析,有的律师为赢得诉讼,唆使或暗示当事人向法官行贿;有的律师进行风险代理,主动出击亲自向法官行贿;有的律师为寻找案源,以介绍费等方式向法官行贿;有的律师为谋求某种长远利益,对法官进行所谓的长线投资等;从法官角度分析,有的法官出于人情世故等因素考量,违背职业操守,被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请客送礼;有的法官则抵挡不住金钱诱惑,丧失底线,主动索贿。随着社会发展,法官律师

7、权钱交易的形式除传统的1 2 一些疏导性机制,疏导和建立正当交往的方式,这样不正当交往方式才能得以杜绝只有打开前门,才能关闭后门。( )法院应主动联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律协积极为法官律师间的正常交往构建良好的沟通平台,这种沟通平台应是立体的、多层次的,如可建立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的对等交流平台,作为行业协会组织,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可充分发挥其作为非公权力机关的优势,通过行业协会间磋商的形式,进行实务研讨,加强业务交流,增进法律共识。 (二)远景规划-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假如法律职业者不能够形成一个团结的、具有共同语言和共同思维框架的集团,则法律界内部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变得障碍重重,司法过程的配合与

8、制约势必变成不配合、难制约。( )目前,我国法官律师关系的异化,除司法大环境外,追本溯源,其关键还是未能形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此,如何构建一个具有共同的教育和培训的背景,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具有共同的利益,具有共同的职业伦理( )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却又较为棘手的难题。 1、培育法官律师的共同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官律师应该忠实于法律,信仰和追求共同的法律精神,自愿成为法律的仆人,要对法律心悦诚服的崇拜和遵从。但要培育法官律师的法律信仰,实属不易。正如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一样,法官律师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要从法官律师接触法律的第一天起就要抓起,高

9、等院校的政法院系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摇篮,因此高等院校的政法院系理应承担起培育法官律师法律信仰的重任。同时法律信仰的形成还依赖于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为法官、律师尽可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也必不可少,对法官来说,应尽量保障法官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免受外界干扰;对律师来说,应尽量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2、恪守法官律师的共同司法伦理 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伦理。( )法官律师同为法律人,应该恪守共同的司法伦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作为国家法曹的法官和在野法曹的律师虽然社会分工与职责不同但都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 )因此,法官与律师之间应该是一种 价值追

10、求上的同志式关系、在司法理念上的同学式关系、在司法活动中的同仁式关系。( )双方在司法活动中,恪守共同司法伦理,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并通过个案正义实现社会普遍正义,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建立法官律师的双向流通机制 法官律师间如能建立正常的双向流通机制将极大的增进法官律师间的了解,使双方职业价值取向和职业目标追求趋向一致,增进彼此的职业认同感。这一点,国外的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在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法官均是从优秀的律师中选拔,正因如此,在普通法系国家一个律师是很难去界定或者判断一个法官的权威和职业操守他所有要做的也是让陪审团相信他为自己当事人的辩护,而不是费尽

11、心思利用各种道德或不道德的手段让法官相信,因为法官只是一个居中的裁判者。( )另外,在律师向法官的流通中,我国也曾经有过很成功的典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沈钧儒、第二任院长董必武都曾经是很成功的律师,正是律师工作让他们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但是,目前我国要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却存有诸多障碍:一是法官经济地位问题,正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法官经济收入与律师还存有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因为经济收入等原因,法官改行做律师的不在少数,但律师改行做法官的却为数不多。二是受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限制,依据现有法律,要成为一名法官除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外,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优秀律师要进入法官队伍,公务员考试是一道槛,如年龄的限制等。职业流通不畅,何谈职业认同?因此,提高法官经济地位、完善法官选拔制度应在一定时期内提上议事日程。 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每个法律人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只有共同努力,从自身做起,才能早日实现法官律师关系的和谐、司法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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