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导则(最终稿-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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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导则(试 行)豫建村镇20063 号2006 年六月六日目 录目 录 .0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村庄布局 .3第三章 公共设施 .10第四章 住 宅 .13第五章 基础设施 .15第六章 景观环境 .19第七章 主要技术指标 .20第八章 附则 .21附件: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221第一章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一号) 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发20061 号)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按照

2、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的加以推进,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导则 (以下简称导则 )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制定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以下简称导则 ) 。1.2 适用范围1.2.1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1.2.2 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规划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1.2.3

3、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2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1.4 规划依据1.4.1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 ;1.4.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3 乡镇经

4、济社会发展规划;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1.5 规划范围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6.1 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市化进程。1.6.2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整治、扩建为住,以新建村庄为铺。所有集中所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布实施。1.6.3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利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1.6.4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5、,事实求是,量力而行。1.6.5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他非耕地进行建设。1.6.6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1.6.7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路展开布局。1.6.8 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布置,突出地方特点。31.6.9 公共设施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1.6.10 住宅建筑应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产生活习惯。第二章 村庄布局2.1 村庄布点原则2.1.1 体现集聚

6、发展的原则。2.1.2 符合乡镇域规划的村庄布点要求。2.1.3 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农民小康或现代化生活的需求。2.1.4 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适应,耕地半径合理。2.1.5 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 2 个,进行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 800 人。2.1.6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的布点数量,但仍要体现集聚发展的本质要求。2.2 村庄建设规划分类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和新建型村庄规划两大类型

7、。2.2.1 改建扩建村庄选择原则: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不低于 100 户) ;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组改建扩建要求。2.2.2 新建村庄选址原则:参照 1.6 条、2.1 条要求和 2.2.1 款相关要求。2.2.3 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 ,都不得在现村庄新建或改建,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42.3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2.3.1 改建、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

8、,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2.3.2 旧村改造原则: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2.3.3 新村扩建原则: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 1-2 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面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 ,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2.4 新建型村庄规划

9、与村庄自然环境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2.5 村庄布局原则2.5.1 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2.5.2 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2.5.3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2.5.4 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2.6 村庄结构和用地标准2.6.1 村庄结构村庄以住宅组团为基本单元,村庄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组团构成。2.6.2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5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两类控制。类为 80-10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人均耕地不足 1 亩的村庄;类为 100-120/

10、人,类为 12014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超过 120,人均耕地大于 1 亩的村庄。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 150/人。2.6.3 建设用地标准村庄各类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按表 2.1 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总建设用地上限。表 2.1 建设用地标准人均用地指标(/人)用地类别 占总建设用地比例(%) 类 类 类1、居住建筑用地 50-70 40-70 50-84 60-982、公共设施用地 6-12 4.8-12 6-14.4 7.2-16.83、道路广场用地 812 6.4-12 8-14.4 9.6-16.84、绿化用地 4

11、8 3.2-8 4-9.6 4.8-11.25、其他用地 1020 8-20 10-24 12-28村庄总建设用地 100 80100 100120 120-140注: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用地。其他用地包括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和其他。2.7 村庄布局模式2.7.1 村庄布局基本模式2.7.1.1 集中式布置模式2.7.1.2 开敞式布置模式672.7.2 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2.7.2.1 平原地区模式2.7.2.2 水网地区模式2.7.2.3 丘陵地区模式82.7.3 按村庄规模划分2.7.3.1 适用于 1500 人以下。2.7.3.2 适用于 15003000 人。2.7.3

12、.3 适用于 3000 人以上。2.7.4 村庄扩建基本方式1011第三章 公共设施3.1 公共设施分类3.1.1 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3.1.2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长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3.2 公共设施布置原则3.2.1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使用,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3.2.2 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活动中心。在方便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3.2.3 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

13、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要求。3.2.4 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3.3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体系3.3.1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 10002000 建筑面积计算。3.3.2 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 3.1 配置,建筑规模参照表 3.2 执行。表 3.1 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一般应设置 有条件设置1、村(居)委会 2、幼儿园、托儿所 3、文化站(室) 4、老年活动室 125、卫生所、计生站 6、运动场地 7、公用礼堂 8、文化宣传栏 表 3.2 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 服务人口(人) 备 注1、村(居)委会 200500 行政村管辖范围内人口2、幼儿园、托儿所 6001800 所在村庄人口 2-6 班3、文化站(室) 2008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4、老年活动室 1002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5、卫生所、计生站 50100 同上 可设在村(居)委会6、运动场地 6002000(用地面积)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7、公用礼堂 6001000 同上可与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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