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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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际法,PPT课件编辑 李毅,3,内容简介,本书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也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第三版。本教材分为18章,系统论述了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全面阐释了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法上的空间制度、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和武装冲突法等方面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本教材注意吸纳国内外国际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注重开阔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国际法理论水平和运用国际法理论分析国际事务、国际关系的能力,从整体上反映了国际法的理论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最新水平。本教材既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政治学等专业学生学习国际法的教材,也

2、可以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法律、外交、涉外经济贸易等方面工作的参考书 。,4,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5,第一章 导论,第六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八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6,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特征三、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的关系,7,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

3、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8,二、 国际法的特征,(一)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二) 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三)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 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9,三、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一)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二)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三) 国际法与国际法学,10,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1)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4、。 (2) 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3) 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11,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概况 二、近代国际法 三、现代国际法,12,一 、古代国际法概况,古代和中世纪(中古)都属于资本主义以前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始终没有超出自然经济的范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间处于相对闭塞的状态,国家之间不可能有联系密切的、世界性的交往,也就不可能产生近代意义上的、超出地区界限的国际法。中世纪是指欧洲的封建时期。中世纪并不存在适合国际法正常发展的条件。这主要是由于国王们在国内并没有最高权力,对外则需要向教皇和

5、罗马皇帝表示某种忠诚,概括地说,当时西欧还没有产生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这样的国际法主体。这个时期的国际法和国际法实践仍以使节法、条约法、战争法规则为最多见。,13,一 、古代国际法概况,国际法的产生是世界诸多地区都有的现象,也可以说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带有规律性的。因此,不能说只有某个时代某个地区,例如近代欧洲,才有国际法。但是应当指出: 第一,古代和中世纪都是资本主义以前时期,由于物质生产水平限制,各大陆之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间总体上处于孤立、闭关自守的状态,当时的国际法是萌芽状态的或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分散的、地区性的,与近代和现代的国际法不能同日而语。 第二,国际法形成为一个法律体系发展起

6、来,并且与此相伴随,出现有系统的国际法学著作,始于近代欧洲。,14,二、近代国际法,近代欧洲国际法开始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16181638年)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个时期国际法的状况和特点如下: 1 国际法主体。 2 国家的战争权。 3 国际法的各部门的发展和变化。,15,三、现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保留了一些近代国际法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成分: 1 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 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16,三、现代国际法,4 国际组织大量出

7、现并在国际关系中扮演重要角色。 5 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不断地产生,原有部门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6 由于世界各地区所出现的影响全球的共同问题的产生,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17,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二、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8,一、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是指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换言之,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9,二、 现代国际法主

8、体的类型,(一) 国家 (二)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三) 国际组织 (四) 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20,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二、 国际法的渊源,21,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渊源的重要意义。国际法渊源问题的学习和研究不但有理论意义,而且有实用意义。因为,不论是要查明国际法的规范是什么,还是在有分歧时要确定何者是应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何者不是,都离不开对有关规范或规则的渊源的调查研究。,22,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当前关于国际法渊源的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条约和习惯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9、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仍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国际法院规约中文本作“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23,二、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针对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应依据什么规则以及一般应按照什么顺序这一点规定的,但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一) 国际条约 (二) 国际习惯 (三) 一般法律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五) “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 “准条约”、“软法”。,24,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一、 编纂的概念和意义 二、 国际法编纂简史 三、 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 四、 联

10、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25,一、 编纂的概念和意义,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与广义概念。国际法编纂在现代尤其具有重要意义。,26,二、 国际法编纂简史,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十八世纪英国学者边沁(Bentham)。收效大而直接的还是由各国政府参加进行的国际法编纂工作。1年和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的编纂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进行过一些国际法编纂工作,但成绩并不显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主持下,国际法编纂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27,三、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为了进行专项的编纂工作,联合国有时根据联大决议

11、成立特别委员会。技术性强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规则和标准,一般由主管的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制订。 在联合国的主持下还召开了一些外交会议,进行编纂和制订国际公约。联合国之中在国际法编纂方面负基本责任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8,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简称ILC)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条的规定于年成立的,从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工作。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和编纂(codification)。国际法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经完成并形

12、成公约的专题与进行研究的专题。,29,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拘束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国际法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但是,有拘束力和为什么有拘束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各种不同看法,是区分国际法学学派的准绳。主要的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30,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一个体系还是属于两个体系。另一是如何使国际法在国内有效力

13、(To be given effect)的问题。对前一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产生了一元论、二元论等不同学说。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则需要考察和总结各国的实践。,31,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 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体系还是属于 一个体系 二、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三、 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32,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 体系还是属于一个体系,1. 二元论 2. 一元论即使从认识的角度看,二元论也是比较符合实际的。这也是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一般看法。,33,二、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一) 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二)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 条约与

14、国内法的关系 2. 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34,三、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 国际条约 1. 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 (二) 国际习惯,35,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36,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为了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编纂和发展,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成立了特别委员会,进行这项工作,历时数年。联合国大会在年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了七项基本原则,并分别指出这七项原则的含义和要素。,37,二、 和平共处五项

15、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适用于其双边关系中的原则,尔后发展成为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这五项原则是: (一)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 互不侵犯; (三) 互不干涉内政; (四) 平等互利; (五) 和平共处。,38,参考书目,1 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2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Seventh edition,1997,by P.Malanczuk.3 John OBrian: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2001.4 美约翰罗尔克编著, 宋伟等译:世界舞台上的国际政治(第9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 赫德利布尔著,张晓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2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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