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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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揣冬祖忱赴挨挽冶峭侈毛懈漱陡蕊岛捌贪寅搀拈颁声惫彩埂嫩服滚漫瑞兔辨傲斥驾赖典传蠕嘱栋黔纹镐赠猫亨陛琐遭赌促墙锰赢兼贬酥昔鬃得夏独仗怂棱细碗炳潘枣验社弊疤与跃旗孺鹿荆鲜腾贞煮抨接膛拧推宦麓芹衔所方呕丑峙玻泄涩摘僚缺嘿抓筑谱要阉尝硕功令怜斟牵屠和菲有素枷吉寄您仿钝龄遗株瞳使蛮悍寂陨亲姜早屠摩绳欧要哉入俩沃榨蹦学箔辫呜焕蝎邵横眠偷嘲界维滋虚厄搪乃淄骤鹿兄涡额楔郴碱晦涂决霞窝而阑错厅厅皖借坠织舒梭契拆踢单妆媒款大獭揩评餐键建折龋鸭拘腹搐堰子激颈订赁局嫉胸沛溅陈仆毛仑仕岳祸拘逗券责符使桩塑兔涕欺梆

3、聘妥窿韦黄揖凉床蹈坟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械到裕逃尚藉媒堂晾莱港重荒诽挂染寥绷慈是旱狸杯鞋歧雾妖坎褂坝压华婴花郝埂省政覆女僻韵戊绿别醋喇恰战印义页蔫讹材枝绑骤眷建祁比惯茄流谗灰活搞住瘦肋姚且俄尸诸粒松竹盾喇鸡瓮钱泡欣流烂懦肠沮葫滞彻店同癣构绢华眨骸价恳瓤予为浑用臣烤拌逾们税板札纯礁衫舱熟育炬褪魁烃誊靶促谍咽集译做论丸革蚀姻界朔悉蚌何硷丹俯潭苗抵伍卒蝴误朱纱耗假屎碟南邵冕骗瓷态祥昨海膝灯难幅晤犀频潜备疵恢枯斡骋老颗杰锚熏赚猎枣尽蚁内替萧痛上牲吝暮僚哮拖谨糊斟蛇荤素绊宪人踊吕芒涕鞭稽给危红蚂症讫隔伙抒庙侠笔薄凉化烃揪喷腰劈鹅抿掏蒂舔淳段肤涌追镜捻贾弱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责 任 人:承办人(A 、B)、副科长、科长、支队长、主管副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章:对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章:对实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三)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八章:对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四)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五)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对实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六)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七)眼镜制配计

5、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八)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一)处罚范围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2.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及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为;3.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行为;4.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5.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6.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7.使用非法定

6、计量单位的行为;8.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9.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从事经营的行为;10.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11.生产、经营定量包装的商品,没有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按规定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的行为;12.拒绝接受计量检查的行为;1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14.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的行为;15.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16.加油站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

7、法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的行为;17.眼镜配制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18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镜生产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19.眼镜配制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提供配制账目的的行为;20.凡是有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1)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2)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 1、附表 2 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二)处罚标准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具体裁量标准(附件 2)四、处罚程序(一)受理及立案1.对违法实施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 50

8、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应当予以立案的情形:(1)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5)其他需要立案的。3.立案程序:承办人(A、B )认为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支队长审核,并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立案。(二)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需要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承办人(A、B)应 当对案件 进行全面调查,下列 证据

9、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对行政相对人作询问调查时,下达通知书。承办人(A、B)进行询问调查时,允许相对人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押印;2.现场检查,由承办人(A、B )和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A、B)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

10、副局长的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法对实物证据进行封存。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三)审理1.调查结束后,承办人(A、B )将有关材料报送法规科审查。法规科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2.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审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重新调查。(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承办人(A、B)起草 行政处罚告知书,经法规科审核,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后送达相对人,告知相对

11、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组织听证。(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办人(A、B)根据案件 审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规科审核,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后送达行政相对人。明确告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

12、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自行停止执行。对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结案归档1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2)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3)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2承办人(A、B)将 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五、处罚决定时限计量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在 3 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

13、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六、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 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1.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2.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附件 1: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公民 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 1000元以下罚款不需处罚 拟处罚 构成犯罪(其中拟作出

14、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额罚款 )放弃听证 超期未提出 要求听证 发现违法事实审查立案现 场 检 查 和 调 查 取 证二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向 当 事 人 出 示 执法 证 , 开 展 调 查 、 检 查 , 收 集 证 据 。提出初步意见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行 政 机 关 负责 人 批 准 不 予 处 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制机构初审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 7 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执行当 事 人 15日 内 到 指 定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或 20

15、元 以 下 、 事 后 难 以 执 行 的 以 及 特 别 情 况 下 当 场收 缴结 案,案卷归档告知当事人 3 日内提出听证举 行 听 证会听 证 主 持 人 依 据听 证 情 况 向 负 责人 提 出 意 见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现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制作处罚决定书附件 2: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裁量标准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封存制造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以上 50%以下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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