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常用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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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常用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贵州省卫生监督局董东风 ,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常用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概况二、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使用的文书,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概况,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2年9月6日,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执行。,(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简介,一是,文书

2、种类绝对数量增加。由2002版的31种增加到2012版37种。二是,文书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新增加了监督抽检、行政强制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的文书。,三是,未变动文书实质内容保留文书7种,1、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2、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3、封条4、案件移送书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四是,修订、调整、补充、完善文书20种,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4、检验结果告知书5、卫生监督意见书6、案件受理记录7、立案报告,8、现场笔录9、询问笔录10、案件

3、调查终结报告11、合议记录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陈述和申辩笔录14、听证笔录,15、听证意见书16、行政处罚决定书1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8、送达回执19、强制执行申请书20、结案报告,五是,取消文书4种,(一)产品样品确认书(二)技术鉴定委托书(三)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四)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六是,新增加文书10种,(一)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二)查封、扣押决定书(三)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四)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五)物品清单(六)公告(七)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八)催告书(九)续页(十)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共3

4、7种),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4.检验结果告知书5.卫生监督意见书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9.查封、扣押决定书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2.物品清单13.公告14.封条15.案件受理记录16.立案报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7.案件移送书18.现场笔录19.询问笔录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3.合议记录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25.陈述和申辩笔录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

5、书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8.听证笔录29.听证意见书30.行政处罚决定书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2.送达回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33.催告书34.强制执行申请书35.结案报告36.续页37.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填写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依据,一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卫生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规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卫生标准、规范等,二是,部令规章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

6、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2年9月6日,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

7、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章 制作要求第五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

8、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

9、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

10、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条 对外使用

11、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章 执法文书管理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可以提前加盖印章,并做好领用登记管理。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照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

12、止。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执行。,二、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使用的文书,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一节 一般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

13、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一 般 程 序,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移送书 结案 报告 立 案 报 告 现场笔录/续页询问笔录/续页卫生监督意见书公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封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移送书 结案 报告 合 议 记 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催告书 结案 报告 强制执行申请书 结案 报告,1.案件受理记录,案件来源:群众举报案发单位(人):贵州省XX保健用品公司 地址 贵阳市省政府大院8号楼101室 电话 0851-6827649 法定代表人 董东风 性别 男 民族 汉 职务 经理受理时间:2013年3月8日9时30分案情摘要:2013年3月7日,某保健用品生产厂违反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保健产品名称(由X变为Y)、生产场地由甲地变为乙地。主要证据:变更产品名称的包装标识;消费者举报材料等) 经办人签名:田 2013年3月8日 负责人意见:请监督一处核实后立案。负责人签名:王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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