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6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费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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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费率机制一、 基本险保险费1、基本险基础保险费(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人民币:元)1 人民币 200 万元 人民币 400 万元 80002 人民币 300 万元 人民币 500 万元 100003 人民币 500 万元 人民币 800 万元 117004 人民币 600 万元 人民币 1000 万元 12600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基本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1 人民币 400 万元 94002 人民币 500 万元 115003 人民币 800 万元

2、129004 人民币 1000 万元 14100(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基本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1 人民币 400 万元 人民币 600 万元 362502 人民币 500 万元 人民币 800 万元 532003 人民币 800 万元 人民币 1200 万元 870004 人民币 1000 万元 人民币 1500 万元 1050002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基本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1 人民币 600 万元 402502 人民币 800 万元 585003 人民币 1200 万元 957004 人

3、民币 1500 万元 1155002、基本险保险费率调整因子a.“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调整因子档次 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1 总人天数0.5 万人天 -15%(下浮)2 0.5 万人天总人天数2万人天总人天数在 0.5 万人天(含)-1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0%(下浮),1 万人天(含)-2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5%(下浮)。3 2 万人天总人天数3 万人天总人天数在 2 万人天(含)-2.5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5%(下浮),2.5 万人天(含)-3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下浮)。4 3 万人天总人天数4 万人天 +0%5

4、4 万人天总人天数20 万人天总人天数在 4 万人天(含)-1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上浮),10 万人天(含)-2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5%(上浮)。6 20 万人天总人天数40万人天总人天数在 20 万人天(含)-3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5%(上浮),30 万人天(含)-4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0%(上浮)。7 40 万人天总人天数60万人天总人天数在 40 万人天(含)-5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5%(上浮),50 万人天(含)-6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0%(上浮)。8 60 万人天总人天数80万人天总人天数在 60 万人天

5、(含)-7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2.5%(上浮),70 万人天(含)-8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上3浮)。9 总人天数80 万人天 +30%(上浮)b.“旅行社业发展水平”调整因子序号 地区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1为每一保险年度之前第二个年度的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行社业社均营业收入排名后十名。以国家旅游局官方数据为准。-2%(下浮)注:以投保旅行社总社注册地所在地区适用调整因子。c.“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因子序号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1 人民币 20 万元 0%2 人民币 30 万元 +2%(上浮)3 人民币 40 万元

6、+5%(上浮)4 人民币 50 万元 +8%(上浮)5 人民币 60 万元 +10%(上浮)6 人民币 70 万元 +12%(上浮)7 人民币 80 万元 +15%(上浮)8 人民币 100 万元 +20%(上浮)d.“赔付率”调整因子续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根据其以往年度统保示范产品赔付率在续保时适用下表对保费进行调整。序号 统保示范产品赔付率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1 上一年度赔付率150% +30%(上浮)2 150%上一年度赔付率100% +10%(上浮)3 100%上一年度赔付率0% 0%4 上一年度赔付率=0% -10%(下浮)45 上三个年度平均赔付率10% -30%(下浮)注:

7、“上三年度赔付率”公式明确为“上三年赔款总和/上三年保费总和” 。“上三年”明确定义为“连续投保的上三个自然年度;首次投保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赔付率=(旅行社以往年度已决赔款金额+旅行社以往年度未决赔款金额)/旅行社以往年度实交保险费,已决赔款金额指旅行社已结基本险案件的赔款金额(需要扣除通过追偿追回的赔款) ,未决赔款金额指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对旅行社未结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案件预估的最大可能赔款金额与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基本险费用类案件预估的最大可能赔款金额之和。e.“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首次投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适用下表对保费进行调整: 序号 以往出险赔偿最大金额倍数 基础保险费

8、率浮动比例1 比值10 0%2 10比值20 +5%(上浮)3 20比值50 +10%(上浮)4 比值50 +30%(上浮)注:以往出险赔偿最大金额倍数,是指旅行社以往三年内各年度中年出险赔偿总额的最大值,与首次投保年度旅行社投保本统保示范产品基本险对应档次基础保费的比值。f.“附加险投保”调整因子序号 投保附加险的数量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1 一项附加险 -2%(下浮)2 两项附加险 -4%(下浮)3 三项附加险 -6%(下浮)4 四项附加险 -8%(下浮)5 五项附加险 -10%(下浮)5g.“风险管控”调整因子旅行社的评优等级以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9、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评级评价标准为准,并按照不超过 12%的优惠比例分档执行。优惠比例不同档次级差应科学合理。享受本调整因子优惠的旅行社数量占上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辖旅行社总数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h.“客户忠诚”调整因子适用于统保示范产品续保。序号 连续投保统保示范产品时间长度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1 上一年度已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 -3%(下浮)2 连续 2 年以上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自第 3 年投保开始-5%(下浮)3 连续 4 年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自第 5 年投保开始-10%(下浮)注: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保险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i. “统保率”调整因子

10、 序号 统保率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1上一年度旅行社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重要旅游城市统保示范产品投保率80%-3%(下浮)2上一年度旅行社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重要旅游城市统保示范产品投保率95%-5%(下浮)3、浮动比例限制通过上述费率调整因子(不含“赔付率”调整因子、 “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以及“统保率”调整因子)对基本险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上下浮动比例低于 30%,按照实际浮动比例计算保险费;上下浮动比例超过 30%的,按照 30%的比例计算保险费。6调整因子合计浮动比例=(1+“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调整

11、因子浮动比例)(1+“旅行社业发展水平”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赔付率”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附加险投保”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风险管控”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客户忠诚”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统保率”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a)(1+b)(1+c)(1+d)(1+e)(1+f)(1+g)(1+h) (1+i),且-30%(1+a)(1+b)(1+c)(1+f)(1+g)(1+h) -130%。4、基本险保险费基本险保险费=基础保险费调整因子合计浮动比例二、附加险保险费1、附加险基

12、础保险费(1)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1 人民币 100 万元 262002 人民币 200 万元 397003 人民币 400 万元 595004 人民币 1000 万元 89600(2)旅程延误保险a.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b.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1 人民币 10 万元 104002 人民币 20 万元 156003 人民币 50 万元 318004 人民币 100 万元 6820071 人民币 10

13、万元 120002 人民币 20 万元 180003 人民币 50 万元 368004 人民币 100 万元 78800(3)旅行取消损失保险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1 人民币 10 万元 130002 人民币 20 万元 227003 人民币 50 万元 455004 人民币 100 万元 97500(4)扩展费用保障保险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1 人民币 20 万元 36002 人民币 50 万元 48003 人民币 100 万元 60004 人民币 200 万元 7200(5)抚慰金附加保险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

14、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1 人民币 10 万元 42002 人民币 20 万元 54003 人民币 30 万元 66004 人民币 50 万元 78002、附加险保险费率调整因子a.“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调整因子。如下表:档次 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 天数 费率浮动比例1 总人天数0.5 万人天 -15%(下浮)82 0.5 万人天总人天数2 万人天以 0.5 万人天为基准,总人天数在 0.5 万人天(含)-1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0%(下浮),1 万人天(含)-2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5%(下浮)。3 2 万人天总人天数3 万人天以 2 万人天为基

15、准,总人天数在 2 万人天(含)-2.5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5%(下浮),2.5 万人天(含)-3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下浮)。4 3 万人天总人天数4 万人天 +0%5 4 万人天总人天数20 万人天以 4 万人天为基准,总人天数在 4 万人天(含)-1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上浮),10 万人天(含)-2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5%(上浮)。6 20 万人天总人天数40 万人天以 20 万人天为基准,总人天数在 20 万人天(含)-3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5%(上浮),30 万人天(含)-4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0%(上浮

16、)。7 40 万人天总人天数60 万人天以 40 万人天为基准,总人天数在 40 万人天(含)-5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5%(上浮),50 万人天(含)-6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0%(上浮)。8 60 万人天总人天数80 万人天以 60 万人天为基准,总人天数在 60 万人天(含)-7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2.5%(上浮),70 万人天(含)-80 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上浮)。9 总人天数80 万人天 +30%(上浮)b.“赔付率”调整因子续保统保示范产品附加险的旅行社,附加险每一险种保险费根据其以往年度该险种赔付率在续保时适用下表对保费进行调整。序号统保示范产品附加险每一险种赔付率费率浮动比例91 上一年度赔付率150% +30%(上浮)2 150%上一年度赔付率100% +10%(上浮)3 100%上一年度赔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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