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华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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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资产安全,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 ( 沪国资委办 号 ) ,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 (企业) (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 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

2、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内部控制制度, 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对企业应建立未建立必要规章制度而出现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第五条 资产损失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惩防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 集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下属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2 第二章 资产损失认定第八条 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及形成

3、原因。第九条 资产损失的取证按照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规定 的要求执行, 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损失认定证据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 应当按照市价、重臵价值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损失金额。第十一条 资产损失根据形成原因区分为正常经营损失和非正常经营损失。正常经营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的相关人员的行为遵循了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但由于外部市场变化等因素而形成的资产

4、损失。包括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市政动迁、国家征用、市场价格突变等。非正常经营损失是指企业的相关人员的行为未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合理、 不完善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对非正常经营损失, 应当进行具体责任认定。第十二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间接损失。第十三条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资产规模、资产损失金额和影响程度划分为较小、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一3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二、违

5、反集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工作程序的;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的;五、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在物资(劳务)采购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存在未按规定订立、执行合同或订立、执行合同过程中未遵循集团、企业采购流程相关规定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六条 在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存在未按规定订立、 执行合同或订立、 执行合同过程中未遵循集团公司、 企业销售流程相关规定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 对

6、账, 以及对异常应收账款未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七条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存在违反集团、 企业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资金, 超越权限使用资金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存在未按集团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 违规超4 概算投资、 越权审批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集团、企业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投资业务造成资产损失的, 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集团、企业有关

7、规定进行担保、抵押、质押或贴现, 超越授权擅自决策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一条 在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违反集团公司关于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规定二、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三、 干预或操纵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四、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产权(股权)的;七、在资产租赁或承包经营中,低价出租或发包的;八、低价或无偿转

8、让资产、主要业务的。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丢失、被盗、被骗的,或在资产处臵过程中未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造成资产流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建立资金、 采购、 销售、5 资产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造成无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第四章 资产损失责任界定第二十四条 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按照其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一、 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 对造成的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二、 间接责任

9、人是指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 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重大缺陷, 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 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少报资产损失或者隐瞒不报资产损失的, 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 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或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企业董事对发生的资产损失隐 瞞 不报,应当承担间接责任。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未按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

10、行处罚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十八条 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导致本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或无法持续经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经理班子成员或企业董事均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但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人员超越职责权限擅自批准或开展经营活6 动,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处理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 其上一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 履行报批程序的, 上级企业批准人应当连带承担直接责任。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第三十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主要包括:经济处罚、

11、行政处理、禁入处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经济处罚:扣发工资 ( 年薪 )、奖金 ( 考核薪 ) 或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赔偿等;二、 行政处理: 包括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警告、 记过、 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三、 禁入处理: 在 5 年内或终身不得被集团及各子公司聘用或担任领导人员;四、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二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外, 应当同时给予禁入处理。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一、 经查证确认行为

12、过错情节恶劣, 故意或者恶意造成资产损失的;二、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三、干预、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四、 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 缓报、 故意漏报的;7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六、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一、对行为过错有深刻认识,主动交代本人行为过错的;二、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过错,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四、首次发生,造成实际损失较轻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第三十四条 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退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 建立董事会制度的公司,公司董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 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除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外, 应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按照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组织第三十七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分别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 集团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8 二、负责集团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资产损失责

14、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监督和指导下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 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规章制度, 并报集团备案;二、负责本企业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监督和指导下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 配合集团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下级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建立董事会制度的企业, 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应由集团组织实施的除外)

15、。第四十条 组织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指定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调查取证,核实损失情况,分析损失原因,形成调查报告;二、组织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征求相关责任人意见;三、提出处理建议;四、经审议批准后,下达处理决定,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根据相关责任人申请,组织对处理决定进行听证或者复查;六、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情况。七、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第四十一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认定的相关责任人有9 以下权利:一、 对处理建议存在异议的 , 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 30 个工作

16、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裁定。上级单位裁定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三、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可以由有关业务人员及调查人员参加, 并视情况邀请上级单位人员参加。四、参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人员与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七章 工作责任第四十二条 集团监审部负责组织集团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责任认定、损失核实及配合做好责任追究中相关工作。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负责各自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工作, 企业的董事会或监审部门应当作为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责任部门,对本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各子公司应当在报集团备案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中明确内部主办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少或挽回损失;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 应当及时向集团报告。第四十五条 负责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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