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量刑标准,表格化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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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调节比例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14 16 岁犯罪 减 30 60% 16 18 岁犯罪 减 10 50% 未遂犯 减 50% 从犯 减 20 50%或以上自首 减 40% 以下或 40%以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 减 20% 重大立功 减 20 50% 坦白 减 20% 以下当庭认罪 减 10% 以下退赃退赔 减 30% 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 20% 累犯 增 10 40% 有劣迹 增 10% 以下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增 20% 以下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增 20% 以下常见犯罪量刑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宣告刑1、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6 月 2 年 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

2、确定自由裁量逃逸 34 年 同上逃逸致 1 人死 78 年 同上2、故意伤害罪致 1 人轻伤 0.51.5 年致 1 人重伤 34 年手段特别残忍致 1 人重伤 6 级残疾1012 年致死 1 人 1015 年 无期除外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 增 20% 以下婚姻邻里纠纷导致 减 20% 以下被害人过错 减 20% 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 减 20% 以下3、强奸罪1 人 1 次 35 年情节恶劣奸淫幼女 1012 年奸淫三人 1012 年当众强奸 1012 年二人以上轮奸 1012 年致被害人重伤 1012 年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

3、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 36 月致 1 人重伤 34 年致 1 人死亡 1012 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 20% 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加 20% 以下为索取合法债务 减 30% 以下5、抢劫罪抢劫 1 次 35 年入户抢劫 1012 年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012 年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012 年抢劫 3 次或数额巨大1012 年致 1 人重伤无残疾 1012 年冒充军警 1012 年持枪抢劫 1012 年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1012 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4、刑6、盗窃罪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36 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 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 年盗窃亲属 减 50% 7、诈骗罪数额较大 36 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 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 年无期除外8、抢夺罪数额较大 312 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 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 年无期除外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 312 月数额巨大 56 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 36 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 年11、妨害公务罪一般情节 312 月煽动群众 增 20% 以下因执法不规范 减 20% 以下12、聚众斗殴一般情节 618 月聚众斗殴三次

5、 34 年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34 年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34 年持械 34 年组织未成年人 增 20% 以下13、寻衅滋事罪1 次 3 年以下3 次 57 年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一般情节 36 月情节严重 34 年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鸦片 1 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50 克15 年鸦片 200 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10 克78 年鸦片不满 200 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情节严重336 月鸦片不满 200 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且情节严重34 年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增 30% 以下再犯 34 年受雇运

6、输毒品 减 30% 以下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 30% 以下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 30% 以下附:基本概念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因移动终端屏幕大小区别,某些设备中表格显示可能欠缺美观,请海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 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 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

7、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 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 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

8、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

9、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 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

10、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 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

11、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30% 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10% 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12、50%以下。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 予以从宽处罚, 减少基准刑的 20% 50%; 犯罪较轻的, 减少基准刑的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 ;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 (2)重

13、大立功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50%; 犯罪较轻的, 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

14、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 退赃、 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 ;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 悔罪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 ;尽管没有赔偿, 但取得谅解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 赔偿数额、 赔礼道歉以及

15、真诚悔罪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1.对于累犯, 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 10% 40%,一般不少于 3个月。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 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

16、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 )交通肇事罪2000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二 )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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