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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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团场管理, 建立和完善具有兵团团场特点、 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和富有效率的运行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团场是兵团党政军企合一特殊组织的基本单位和主要组织形式, 是履行中央赋予兵团屯垦戍边特殊使命的基础和主要载体, 具有法人资格, 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 团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屯垦与戍边的关系、特殊管理体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兵团与地方的关系,履行生产队、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职能,更好地发挥推动改革发展、促

2、进社会进步的建设大军作用,更好地发挥增进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更好地发挥巩固西北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铜墙铁壁作用。第四条 团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富职工群众,壮大团场实力,推动团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在西北地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第五条 团场按照“经济发展、生活富裕、场风文明、环境良好、管理民主”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协调推进团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团场走上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发展道路。第六条 团场发扬以“热

3、爱祖国、无私奉献、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为主要内涵的兵团精神,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政治素质、经营素质和军事素质,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第二章 领导体制第七条 团场实行党政一套班子、 党委集体领导、成员分工负责、 团连两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分工明确、工作有序、精干高效的运行机制。第八条 团场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团场的领导核心,对团场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

4、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凡经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贯彻落实。第九条 团场党委全体会议 (以下简称全委会) 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场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团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二)听取和审查团场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三)听取和审查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四)选举团场党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五)讨论决定团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研究解决团场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七)

5、讨论决定召开团场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审议向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八)讨论决定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团场党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第十一条 团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二)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审议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提出意见。(三)按照“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研究加强团场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制度

6、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五)领导团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六)讨论决定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团场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第十三条

7、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团场党委和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二)协助团场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十四条 团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向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纪律检查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示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的决议、决定。(二)召集并主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审议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提出意见。(三)讨论决定团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

8、)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五)讨论决定必须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团场党委书记担任政委,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领导团场政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二)代表常委会向全委会或党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代表上届党委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研究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检查督促上级党组织和团场党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第十六条 团(场)长是团场的法定代表人,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团(场)长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团场行政工作,履行

9、下列职责:(一)拟订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民生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经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团场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日常工作。(三)定期向常委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四)团场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团场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党的组织原则,正确处理好组织与个人、上级与下级、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班子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统一。党政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委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对分管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10、完成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第三章 机构编制第十八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团场机关工作机构。在团场党委、团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团场辖区内的党政群、人民武装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九条 团场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由团场报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团场机关工作机构设臵为:党委办公室。挂团场办公室、机要科、信访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协助团场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和机要、保密、机关事务、信访、外事、旅游、史志、档案等工作。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监察科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团场纪检监察行政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经常工作。政工

11、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宣传、统战(工商联) 、机构编制、文化、广播、电视、民族宗教等工作。对外可使用组织科、宣传科、统战科和文化广播电视科的印章。综合治理办公室。挂政法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政法有关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改革科。具体负责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落实、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安全生产等工作。社政管理科。挂民政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科技、教育、体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残联、老龄和社区建设等工作。对外可使用教育科、卫生科、劳资科的印章。财务科。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计科牌子。具体负责财务工作

12、、国有资产监管和统计工作。农业科。具体负责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农业产业化等工作。工交建商科。挂环境保护科牌子。具体负责工业、交通、建设、商业、环境保护、信息和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师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心团场可在进入团场原机关所在地设臵社政管理办公室,作为团场机关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社政管理方面的部分业务工作。第二十条 团场人民武装部是团场党委的军事部门和团场的兵役工作机构, 接受团场和师武装部的双重领导,列入团场机构序列。具体负责团场民兵的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以及武器装备管理、战备执勤、维护稳定、征兵等人民武装工作。其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

13、确定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团场的群众团体按照有关章程设立。 工青妇在团场机关设臵工作机构,其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机构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由团场报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他群众团体不在团场机关单设工作机构,有关工作由团场机关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第二十二条 团场事业单位的设立、 人员编制的核定, 以兵团规定的机构设臵数量、编制总额和人员要求为依据,由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报兵团编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团场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具体机构设臵要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 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一致。 严禁擅自增设机构、

14、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第二十四条 团场辖区内的师、 垦区或其他地方所属工作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工作职责。团场具有协助其开展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职责,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实行双重管理的工作机构进行协管。第四章 经济体制第二十五条 团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体现团场行政管理职能、又体现团场具有企业属性的体制机制和实现形式。第二十六条 团场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实行“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农资集中采供,产品订单收购”的基本经营制度,并不断深化

15、团场综合配套改革。(一)按照稳定职工定额承包地、搞活职工家庭自用地、管好团场经营地的总体要求,完善土地承包政策。职工定额承包地实行土地长期固定、生产自主经营、成本费用自理、负担只减不增、收益风险共担、享受社会保障的政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团场有组织有计划进行,承包职工家庭不能自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职工土地承包权益。严禁团连干部承包或变相承包土地。(二)加大团场农用生产资料产权改革。对农机、牲畜等生产资料作价归户,由职工自主经营;对依附于土地的大棚、牲畜棚圈、条田旁边的防风林带、分散零星的果园、不影响团场统一调控的小型水利设施等生产资

16、料,鼓励职工买断承包经营权; 对采棉机等大型农业机械, 积极鼓励职工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经营;对团场投资建设的果园等,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职工退休年龄为限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三)落实农资集中采供政策。团场不再直接经营农资,认真做好为职工农资“一票到户”服务工作。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提供给职工的农资不得高于同类同质同期当地市场销售价格,维护职工自主控制生产成本和自主选择农资的权利。(四)健全产品订单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农产品订单收购,订单以外的农产品由职工自主销售。禁止对棉花等大宗农产品设卡强行收购。建立职工与团场或龙头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订单产品收购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原则,加强团场国有土地管理。(一)各类项目建设占用团场国有农用土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做到“先补后占” ,维护团场国有农用地的权益,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二)建立并严格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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