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宝安区关于实施替代优先促进产业高端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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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关于实施替代优先 促进产业高端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替代落后产能,以价值链高端环节替代低端环节,不断提升我区产业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措施。一、加大高端项目的招商引资第一条 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成立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充实投资推广力量,强化招商队伍建设。构建多种形式的投资推广平台,重点引进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健全完善招商引资的快速反应机制、项目综合评估机制、跟踪服务机制和责任考核机制,以最大力度促进项目落地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制

2、度,积极推行现场办公,协调解决在大项目引进和大企业增资扩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第二条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建立全球 500 强、跨国公司、央企和国内民营龙头企业等重点招商对象企业信息库,每年安排不少于一次拜访在我区投资的大企业及其境外境内总部,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招商对象企业的最新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定向招商和上门招商,吸引企业总部、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落户我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开办“宝安投资信息网”,积极在欧美、日韩和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驻点委托招商工作。第三条 加大新引进大项目奖励。引进符合产业导向、注册资金 1 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市、区重大产业项目,给予落户企业注册资金 1

3、、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纳税超过 500 万元的现代物流、文化创意、创业投资、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和专业服务等生产服务业企业,按落户企业前三年平均纳税额 5,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四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大财政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科技与产业发展资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100 强、投资额超过5000 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对属于重点关键领域和填补国内空白的产业化项目,投产之日 5 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前两年奖励 50%、后三年奖励 30%,每家企业每年

4、奖励额不超过 500 万元。第五条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支持在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和对口帮扶项目建设中,采购和应用我区企业研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和产品。我区企业研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和产品,中标副省级以上以及我区重大建设工程、重大产业建设项目,年度实施累计超过 500 万元的,给予中标企业工程款 1%、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国家援外项目的,追加 20%的奖励。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第六条 加大总部经济的扶持。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给予市奖励金额 20的追加奖励;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给予 50 万元到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引进或设立总部的企业,经认定后,按对地方财政贡献

5、的 30%,给予不超过 3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先安排并支持总部企业以“招拍挂”或通过旧工业区改造等方式获得建设用地,总部企业在自有用地上建设总部大厦或购置楼宇做总部大厦,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00 元、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第七条 引导物流业高端化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称号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区注册的航空公司、班轮公司开通国际新航线,分别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奖励。对经海关认定的公共保税仓、出口监管仓,按实际面积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建设补贴。对经评审的供应链整合、国际物流、城市配送、冷链物流、物流新技术的

6、开发和应用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第八条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我区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文化出口 10强企业、优秀新业态文化创意企业认定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对我区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或获奖、原创舞台剧商业演出、出版物和设计成果获得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奖项,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对工业设计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助。对原创研发和非物质遗产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和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实际投入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贴。对参加文博会等重要展览、论坛以及项目推介活动,给予实际投入

7、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筹办补贴。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给予单个入驻企业最多 3 年、500 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 20 元的租金补贴。第九条 鼓励发展金融投资业。对新入驻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金融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 2,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述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入驻我区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金融机构总部一级部门副职及以上、区域总部副职及以上待遇的高管人员,自担任该职务起连续 3 年,每年按个人所得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奖励。在我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股权投资等法人机构,视同金融机构享受各种奖

8、励。第十条 优化提升商贸流通业。对世界 500 强、全国 30 强和深圳 10 强连锁企业,在我区每新开一个 1000 平方米以上分店,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每建设一个配送中心,给予每平方米 50 元、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建设补贴。对获得国家、省市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 “达标百货店”、“金鼎百货店”,分别给予 1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大力开展节假日促销,支持办好宝安购物节、福永家私节、台湾美食节、沙井金蚝节、羊台山登山节等节庆活动。第十一条 积极发展休闲旅游业。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

9、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并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 5A 级景区和五星级酒店,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升级获得 5A 级景区和五星级酒店,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升级补贴;对获得 4A、3A 级景区以及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80 万元的升级补贴。对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评定绿色饭店、且年纳税不少于 50 万元的,给予 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 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

10、次性奖励。对在我区年纳税额首次超过 200 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资助。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给予单个入驻企业最多 3 年、500 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 20 元的租金补贴。第十三条促进制造业分离发展服务业。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科技研发、现代物流、贸易营销、专业配套、设计策划等现代服务业。分离设立的新企业给予工商注册费全额资助;分离后原企业和新企业的纳税销售率高于分离前,以分离前后纳税销售率差计算出的新增区财政贡献,给予第一年 100%、第二年 80%、第三年 50%、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服务业贡献奖励。新企业享受原企

11、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水、电、气等价格按原工业企业标准收取。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获得市级以上服务外包资金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 50的追加配套。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 100 万美元的企业,比上年度每增加 100 万美元业务,给予 1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楼宇)的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最多三年、2000 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 20 元的租金补贴。获得国家、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区人力

12、资源部门批准,允许服务外包企业采用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第十五条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支持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 500 强企业在我区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机构,把更高技术水平、更高增值率的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区。加强与港台商会和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合作,完善我区港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辅导机制。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且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度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 5 万元市场开拓资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获得“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第十六条 保持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对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5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企业进口先进技术、产品和设备,列入国家和省鼓励进口目录的,给予进口企业贷款利息的 50%、不超过 50 万元的贴息。国际知名品牌的全球、亚太、中国区域、中国大陆、华南地区总代理、总经销在我区注册落户,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五、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改造第十七条 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对获得市级以上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 20%的追加配套。对经认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投入 50%,最高 100 万元

14、的支持;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改造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投入 50%、最高 20 万元的支持。对企业创建区级、省市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8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的奖励。第十八条 全面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作的统筹,大力推进企业产品研发和制造信息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或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支持的项目,给予 20%的追加配套。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 50%、最高 100 万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 50%、最高 20 万元的支持。对应用海关关务

15、信息系统的出口企业,给予系统初装费 50%、最高 20 万元的资助。六、大力发展外溢型经济第十九条 加快实施外溢发展战略。成立区外溢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促进外溢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优势企业通过外溢发展,获取所需的资源、技术和市场,支持一批“总部+分支、研发+生产、中心+网络”等外溢发展典型企业。企业承包境外工程、援外项目营业额达到 500 万美元,比上年度每增加 100 万美元业务,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金融机构为我区制造的先进装备销售提供设备金融租赁服务的,市外业务量每达到 1 亿元,给予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我区企业成功并购

16、重组海内外具有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中介咨询服务费 30%、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资助。第二十条 打造外溢发展的产业载体。加强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区属国企、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投资合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转移至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省市支持资金 50%的配套扶持。我区企业市外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区外溢发展产业园,优先推荐转移企业入园,帮助协调当地规划建设及发展事宜。对我区企业外溢发展集中的地区,经批准可成立宝安区企业协会,并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开办费资助。七、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 号)及其附件不符之处,以本措施为准,不予重复扶持。本措施由区经济促进局统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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