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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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 第五十五条 【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 第五十六条 【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 【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 第五十九条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 第六十条 【免责事由】 16 第六十一条 【病历资料】 19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21 第六十三条 【过度医疗】 24 第六十四条 【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第二十二条 【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五十四条 【医

2、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 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界定医疗损害责任, 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 作为本章的名称, 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 医疗机构应

3、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一 ) 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所谓医疗活动,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 专业技术、 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二 ) 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其中, 造成患者生命权损害, 是指造成患者死亡; 造成患者健康权损害,是造成患者的人身伤害,

4、包括一般伤害和残疾; 造成患者身体权损害, 是指患者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损害, 即造成患者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 或者未经患者本人同意而非法侵害患者身体。 其他损害, 包括医生未尽告知义务、 违反保密义务所侵害的患者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 三 ) 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而不是其他人员。 不具有医务人员资格的,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认为是医疗损害责任。例如,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则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 而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 医务人员主要包括医师和护士。此外,还有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1 医师根据

5、执业医师法 第二条的规定,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执业医师法 第二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医师资格分为两档: 一档是执业医师资格,一档是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医师相当于医师职称和职务序列中的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相当于医师职称和职务序列中的医土。根据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 民族乡、 镇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 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2 护士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6、 3 根据 护士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没有经过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不认为是合法执业的护士。( 四 ) 医疗损害责任是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发生的责任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 从而引起患者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的要求。对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原则, 有利于平衡受害患者、 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平衡作用表现在: 1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就没有责任。 并非

7、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就要予以赔偿, 而是必须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才发生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仅仅就自己的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还应当将不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 ( 如患者自身疾病发展所造成的损害 ) 予以扣除, 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而非一律全部赔偿。 3基于医疗过失的严重程度适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医疗过失并非故意, 仅仅存在一般过失或者重大过失, 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而在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当予以适当限制。( 五 )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

8、主体是医疗机构, 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 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意义上的医疗机构是指为患者诊断治疗的机构。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括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 门诊部、 诊所、 卫生所 ( 室 ) 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除此之外, 不属于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按名称与业务范围分为以下几类: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 ( 镇 )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

9、族医门诊部;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村卫生室 ( 所 ) ; 8急救中心、急救站;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1护理院、护理站; 12其他诊疗机构。( 六 )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替代责任, 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及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 是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 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 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医务人员, 但其并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而是由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所属的医

10、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所可以行使追偿权。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 一 ) 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行为告知义务,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所负的如实告知义务。 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行为,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患者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 未提供对患者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 或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 医疗机构所应当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4 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二 ) 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行为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行为,是

11、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 治疗措施的执行, 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 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中, 存在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过失行为, 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三 ) 因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因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 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四 ) 违反保密义务的侵权行为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

12、性,医务人员掌握着患者的疾病情况以及其他个人信息, 这些都是患者的隐私信息,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 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五 ) 因实施过度医疗导致的侵权行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 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 医疗机构实施过度医疗, 不仅应当向患者退回不必要的诊疗费用, 造成患者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13、【实务指导】在实践中, 应该注意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 因此, 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 患者一方通过和解、 行政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争议而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医疗机构为被告,而不能以为患者诊疗的具体医生和护士为被告。此外,实践中,患者还应当注意到医院的准确全称。例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通常被人们称为“同仁医院” ,患者极易误将“同仁医院”列为被告。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也应当加强诉前指导, 避免因名称不准确, 导致医院不出庭应诉。 此外, 法院如果因被告名称不准确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又容易引起患者不满。【案例解析】杨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

14、定, 某医院存在将纱布遗留在杨某体内未及时取出的医疗过错, 但与杨某的盆腔炎等不良后果无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某医院不应就盆腔炎等疾病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遗留纱布在杨某体内是经鉴定能够确认的事实, 这对患者的心理必然会造成一定影响, 对其精神产生一定压力及负担, 遂判决某医院赔偿杨某精神抚慰金三千元。本案属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 疏忽大意造成不应该发生的情况出现, 给患者造成了损害。 将纱布留在患者体内, 必然造成患者的痛苦, 因此医院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 由于纱布留在体内与患者的盆腔炎疾病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对患者的盆腔炎疾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5 第

15、五十五条 【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惰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精义】本条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规定。 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是对应的权利与义务,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和同意两项内容,告知义务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和同意。 为表述方便, 以下仅从告知义务角度表述。 侵权责任法 关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规定并不算多, 但在理解 - 上却有丰富的内容。以下分几个方面阐述。一、告知义务的理论根源从历史上看, 告知义务是作为告知同意理论的重要内容而发展起来。 告知同意理论是指, 为了尊重患者的自由决定权, 在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前, 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提供患者行使自己决定权所需的医学情报。 根据该理论, 告知义务是基于患者的自由决定权产生的, 是医疗机构对患者应承担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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