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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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中医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医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中医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和服务质量为目的的规范化培训场所机构。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三条 培训基地认 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硬件条件和培训基地学科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一)医院资质经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二)教学条件1.具有满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

2、诊疗条件和设施。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3.图书馆藏书的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中医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互联网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和设施。2(三)组织管理1.由院级领导分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 职责分工明确。2.成立专门负责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管理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或小组。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四)支撑条件1.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培训基地标准。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

3、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2.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有关经费。32.在培训实践期间,应给予学员夜班费、加班费等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可由各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3.为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44.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第五条 培训基地学科基本条件:(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数量和构成比例合理。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学员比例不低于 12,保证有充足时间对3学员进行指导。(二)指导带教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满 3 年以上)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

4、学工作能力符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三)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培训基地标准。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第三章 申请及认定程序第六条 基地认定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认定培训基地,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第七条 申请(一)申请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要求的医疗机构,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方式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主体单

5、位条件须达到培训基地条件的 23。原则上由三级医院申请,若个别补充学科(或科室)的需要可与 1-2 家机构联合。4(三)申报时间及材料每年 3 月份受理培训基地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第八条 认定步骤:(一)自评申报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准 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二 )形式 审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基地,通知申请单位

6、,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三 )实 地评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拟 定评审意见,确定评审结果。 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 7 月底前完成。(四 )评审 等 级结果和再申 报评审结果分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中医住院医师资格,不合格的基地应根据评审结果重新制定基地建设方案,待建设完成后再申请。(五 )公示5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无异议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布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名单,并 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

7、内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名单,于每年 7 月底以前公布。(六 )再 认证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 5 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 1 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培训基地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九条 中医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分为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培训基地两类。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以三级医疗机构为申报主体,可以由三级医疗机构联合社区培训基地与临床培训基地联合申报,社区培训基地必须是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为医疗保险部门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也可以由

8、三级医疗机构联合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第十条 原有的“ 中医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 训基地”须重新申请认定合格后,方可作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第四章 管 理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6第十二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学员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招录中医住院医师,并依据要求开展培训工作。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2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对擅自招收中医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2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对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训细则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一年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不得再承担培训任务。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中西部地区、偏远地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可以适当降低放宽认定条件,最低降至二级医疗机构水平。第十六条 民族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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