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PPT讲义-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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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主 讲 教 师:魏伟,基 金 的 国 际 化,海 外 市 场 发 展,一、投资基金国际化投资概况(一)投资基金国际化的产生与发展(二)投资基金国际化的意义,二、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化发展概况(一)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国际证监会组织组织成立于1983年,现有近200个成员机构,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加入该组织的全部委员会。,为了实现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监管,国际证监会组织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则,有关监管制度集中体现在其1998年9月发布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简称原则)。国际证监会组织关于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如下。,1

2、.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原则2.关于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制度3.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监管机构应采取下述各种监管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信息。(2)保护客户资产。(3)公平、准确地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4)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赎回。,4.关于基金跨境活动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1)相互提供信息。(2)提供自发性协助。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发布的跨国投资管理行为的合作与监督宣言规定,如任何一方拥有可协助他方执行其监管职能的信息,即使没有任何地方提出要求,拥有信息的一方也可主动自愿地提供或安排他人提供该信息。,(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实地检查。考虑到各国法律及管理制

3、度的不同,国际证监会组织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模式,即母国主管机构进行检查模式、双方主管机构联合检查模式、东道国主管机构进行检查模式,来实现对东道国主管机构境内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地检查。5.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机构职能的制度6.关于自律监管的制度,(二)欧盟(EU)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欧盟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事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业务的投资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类是所谓的另类投资基金,它是活跃在欧盟市场上的诸如对冲基金、不动产基金、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以及投资于这些基金的基金等各类型投资基金的合称。欧盟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以可

4、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指令)为核心。,(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基金监管规定在经合组织国家内部,投资基金又被称作“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该组织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率先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投资基金监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1971年公布了证券集合投资机构经营标准规则。经合组织在2005年发表了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提出了该组织对新时期投资基金治理及监管的原则性建议。,三、欧盟的基金法规与监管一体化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欧盟国家为主的欧洲各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分化组合的过程,目前已逐步走向一体化。与此相

5、对应的是,欧盟各国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其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也趋于一体化。,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是欧盟跨境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UCITS指令经历了几轮修订,目前已经发展到UCITS四号指令,并且五号指令和六号指令的改革内容也已提上日程。,2011年6月8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为规范这些另类基金的管理进一步颁布了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该指令的颁布标志着欧盟境内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另类基金的管理人不再处于监管真空中,其核准、持续经

6、营和透明度等问题都有了明确的监管依据。,(一)UCITS指令1.UCITS系列指令的发展历程UCITS一号指令规范了UCITS的批准、投资政策、信息披露和跨市场销售,以及单位信托、投资公司、托管机构的组织架构等内容。符合“指令”要求的UCITS可以获得所谓的“欧洲护照”,在发行国之外的成员国只要完成简单的注册程序即可销售。,UCITS三号指令由两项指令组成:第一,管理指令,旨在向合规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欧盟护照”,方便其在欧盟成员国范围营运,同时放宽其可经营的业务范围;第二,产品指令,旨在消除跨境销售基金的障碍,允许基金投资于更多资产类别。,2002年,UCITS三号指令又加入了一个重要的新指

7、令,允许基金组合在满足特定的披露要求后投资股权挂钩的掉期协议等衍生金融工具。,2.UCITS一号指令(1)指令的适用范围。UCITS基金是指那些从公众募集资金,以风险分散为原则,只投资于可转让证券的基金。,指令规定下列基金不属于UCITS基金的范围:封闭式基金。在欧盟内不向公众宣传并销售相应基金份额的基金。基金份额只向非欧盟成员国的公众销售的基金。投资与借款政策与指令规定不符的基金。,(2)UCITS基金的核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UCITS基金必须获取其所在国监管机关的核准方可开展业务。(3)关于投资政策的规定。投资政策是指令的重点内容,包括可投资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与投资禁止等。关于

8、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与投资禁止。,基金投资于同一主体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成员国可将此比例提高到10%。但基金投资于一个主体发行的证券超过5%时,该类投资的总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基金投资于一个成员国政府或其地方政府、非成员国政府、成员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可转让证券,比例可提高到35%。在持有人利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成员国监管机关可允许基金的100%投资于政府或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但在此情形下,应投资于不少于6个主体发行的证券,对每个主体发行证券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0%。,基金投资于另一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5%,一般情况下不得投

9、资于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关联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在投资对象为地区性或行业性基金的情形时,可不受此限,但应事先得到批准,并不得收取费用。,基金不得通过取得有表决权股票对发行主体的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不得持一发行主体10%以上无表决权股票、债券和基金。但如投资于政府或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可转让证券则不在此限。基金行使认购权时,可以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基金不得持有贵金属或其证书。投资公司、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权代表基金借款,但成员国可以允许基金临时借入不超过基金资产10%的款项。投资公司、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得代表基金贷款或作担保人。,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规定应至少一个月公布两次。如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监管机关

10、可以允许一个月一次。关于基金在其他成员国销售的规定。其他成员国的销售与广告规定不得有歧视。,3.UCITS三号指令20世纪90年代,欧盟开始讨论对UCITS一号指令进行修补,并于2000年5月形成了对UCITS一号指令的修改草案,简称为UCITS二号指令,但是UCITS二号指令最终未能进入实施阶段。2001年12月4日,欧洲经济和财政部长委员会通过了对UCITS指令的修订。此次修订包括两份文件,分别是规范管理公司和简要招募说明书的指令,规范UCITS投资的指令。新的UCITS指令称为UCITS三号指令,自2002年2月13日起生效。,概括而言,UCITS三号指令与UCITS一号指令相比最大的突

11、破在于为UCITS管理公司提供了“欧盟护照”,即在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可设立UCITS管理公司,欧盟各成员国不得为非本国的UCITS管理公司设置额外障碍。,UCITS三号指令中管理指令和产品指令的具体内容包括:(1)管理公司的护照。新指令为UCITS基金的管理公司颁发“护照”,允许这些管理公司在其他成员国开展已经获得批准的业务。(2)更复杂的风险分散规则。风险分散规则一直是UCITS指令针对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本措施。,(3)更广泛的投资品种。UCITS产品指令扩大了UCITS基金的投资范围,使得许多创新的基金品种可以符合UCITS的标准,从而获得自由进入其他成员国市场的“护照”。,(4)更广泛

12、的业务范围。新指令允许UCITS基金的管理公司在提供基金管理服务之外,可同时为个人或机构(包括养老基金)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服务,以及作为非核心业务的投资咨询、(包括第三方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保管和行政事务管理服务。,(5)引入简要招募说明书。(6)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7)过度条款。,4.UCITS四号指令欧洲议会于2009年1月通过了UCITS四号指令以替代以前所有的UCITS指令,成员国须在2011年7月1日前讲UCITS四号指令纳入其本国法律体系,并实施相关措施。四号指令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1)引进基金管理公司通行证。,(2)跨境分销程序实现简化,注册流程更简便,并支持UCI

13、TS部门更快速地启动跨境营销。(3)为UCITS基金的国内和跨境合并创建法律框架,允许UCITS整合,设立便利跨境基金并购的程序,加快现有的大型基金并购小型基金的趋势。,(4)引进主从结构(master-feeder structure)基金以促进(大多由税收驱动的)资产池的组建,允许某一UCITS基金(从基金)被另一UCITS基金(主基金)完全投资,帮助UCITS基金实现更大的规模经济和更低的经营成本,使得法律框架对于有意创立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更具吸引力。(5)以最新标准化“投资人关键信息”文件替换原有的简化募股书。,5.UCITS指令的发展展望UCITS六号指令的研究重点包括:扩大可以投资的

14、资产范围;完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规则;研发高效的组合管理技术和流动性管理工具;提供托管人的护照等内容。,(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规范了另类投资基金(AIF)管理人的核准、运作条件、在欧盟境内销售和管理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的权利、透明度要求等内容。,该指令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监管2.监管机构设置3.基金杠杆水平和流动性要求4.管理人薪酬5.资金托管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剥离”规定7.初始资本金要求,四、各国基金国际化概况(一)英国基金投资国际化概况英国投资基金国际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发生于1997年。其背景是欧盟于1985年颁布

15、的UCITS指令,该指令旨在推进欧盟关于建设欧洲金融服务统一市场的目标。,(二)美国基金投资国际化概况美国首只国际投资基金出现于1955年,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的国际基金也不足20家。,(三)卢森堡作为欧洲第一、世界第八大金融中心,卢森堡拥有全球第二大基金资产管理市场、全世界20%的管理资产,同时也是另类投资基金的中心。,(四)爱尔兰 爱尔兰是欧洲最主要的基金注册地之一。自1985年UCITS一号指令启动以来,爱尔兰已成为跨境UCITS基金的同义词,其注册基金资产的近80%都属于UCITS基金。,中 国 基 金 国 际 化 发 展,一、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概况(一)QFII的定义1.QF

16、II的定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我国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选择的一种过渡性资本市场开放制度。,2.QFII的设立标准(1)QFII主体资格的认定。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对资产管理机构(即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应在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对保险公司而言,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对证券公司而言,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对商业银行而言,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而言,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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