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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 罗县发 展改革和科学技 术 局 权 力清 单 和 责 任清 单(送审稿)2016 年 3 月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汇总表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数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 注一 行政许可类 共 5 项 共 30 项 共 60 项 共 25 项二 行政处罚类 共 42 项 共 336 项 共 424 项 共 210 项三 行政强制类 共 0 项 共 0 项 共 0 项 共 0 项四 行政征收类 共 0 项 共 0 项 共 0 项 共 0 项五 行政给付类 共 0 项 共 0 项 共 0 项 共 0 项六 行政检查类 共 3 项 共 15 项 共 18 项 共
2、 15 项七 行政确认类 共 2 项 共 10 项 共 8 项 共 10 项八 行政奖励类 共 2 项 共 10 项 共 8 项 共 10 项九 行政裁决类 共 1 项 共 4 项 共 4 项 共 5 项十 其他类 共 5 项 共 23 项 共 31 项 共 25 项合 计 共 60 项 共 428 项 共 553 项 共 300 项- 1 -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1 1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48
3、号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第二部分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部门规章】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4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 11 号)第二条第一款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
4、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部门规章】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 12 号)第四条(一)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 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
5、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4115 号)第三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000 万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县(区)及获得授权的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4116 号)
6、全文。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准予核准,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发改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7、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8、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
9、作人员(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2 2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 年)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
10、定 (国发200628 号)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部门规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 6 号)第九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审查节能评估文件,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作出审查意见。 3、
11、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审查,制作相关批准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发改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2、的;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
13、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 3行政许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
14、的核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第 3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
15、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地方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12 号) 第四条第一款 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招标投标工作职责:(三)对必须招标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情况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
16、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督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发改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