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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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GJ22991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91主编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建设公司批准部门:化 学 工 业 部施行日期:1 9 9 2 年 7 月 1 日HGJ22991化学工业部文件 (91)化基字第 1007 号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石化厅(局) 、部直属设计院、总公司及建设项目指挥部: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字(1986)450 号文件附件 21 和化工部(88)化基施字第469 号文件的安排,由中国化学工程第二建设公司主编,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第四建设

2、公司参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施工及验收规范已完成编制审定工作,现批准颁发。编号为 HGJ22991,自 199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化工部标准 HGJ22983 即行作废。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负责出版发行。化学工业部1991 年 12 月 31 日HGJ22991编 制 说 明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字(1986)450 号文的安排,由化学工业部为主编部门,中国化学工程第二建设公司为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第四建设公司参编,自 1988 年 10 月始,共同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

3、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定稿后,工程建设标准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将本规范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本规范是一本综合性的专业规范,适用于化工、石油化工、冶金、纺织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以钢,铸铁为基体的工业设备,认真的总结了冶金,石化航天航空工业部门的防腐蚀施工经验,协调了国内有关标准,及时地纳入了国外先进标准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和规定,对基体表面处理,橡胶衬里,金属喷涂以及检测仪器等补充了近几年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规定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进行了调研,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经过审查会,审定会定稿。本规范共有 12 章

4、、44 节,10 个附录,备有条文说明并与规范正文同时、印刷出版。条文说明内部发行,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积极反馈使用意见,以便今后补充,完善。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司负责管理和解释,有关咨询事宜,请函寄河北省石家庄槐中中路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邮政编码:050000)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司1991 年 12 月 30 日HGJ229911 总则本规定适用于化工、石油化工、冶金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于生产维修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本规范适用于钢、铸铁制造的工业设备、管子及管件的防腐蚀衬里和防腐蚀涂料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食品工业、核电工业。防腐蚀衬里和防腐蚀涂

5、料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当需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同意。防腐蚀工程施工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本规范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资料,必要时对原材料应进行抽查复验。各类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配比,必须经具有二级证书资格的试验机构出具试验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已确定的施工配比不得任意改变。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2.1.1.1 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业经会审;2.1.1.2 完成施工方案和

6、技术交底,进行了完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技术培训;2.1.1.3 设备、管子及管件应具备出厂合格证或工序交接证书;2.1.1.4 材料、机具、检测仪器、施工设施及场地已齐备;2.1.1.5 防护设施安全可靠,施工用水、电、气、汽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2.1.2 设备、管子、管件的加工制作,必须符合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在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应全面检查验收。2.1.3 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中间检查。防腐蚀工程完工后,应立即进行验收。2.1.4 设备、管子、管件外壁附件的焊接,必须在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完成,并核实无误;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进行适焊、气割、直接敲击等作业。HGJ22

7、9912.1.5 转动设备在防腐蚀施工前,应具有静平衡或动平衡的试验报告。防腐蚀工程施工后,应做静平衡或动平衡复核检查。2.1.6 受压的设备、管子、管件在防腐蚀工程施工前, 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强度或气密性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2.1.7 为了保证防腐蚀工程施工的安全或施工的方便,对不可拆卸的密闭设备,必须设置人孔。人孔大小及数量应根据设备容积,直径的大小而定。人孔数量不应少于 2 个。2.1.8 防腐蚀工程结束后,在吊装和运输设备、管子、管件时,不得碰撞和损伤,在使用前应妥善保管。2.2 对于基本的要求2.2.1 钢制的设备、管子、管件的钢材表面,不得有伤痕、气孔、夹渣、重叠皮

8、、严重腐蚀斑点;加工表面必须平整,表面局部凹凸不得超过 2。2.2.2 铸铁、铸钢类的设备、管子、管件,不应有空洞、多孔质基体。2.2.3 设备、管子、管件表面的锐角、棱角、毛边、铸造残留物,必须彻底打磨清理,表面应光滑平整,圆2.2.4 设备接管不应伸出设备内表面。设备盖、塔节、插入管应采用法兰连接。2.2.5 铆接设备内的铆接缝应为平缝,铆钉应采用埋头铆钉,使设备内部无铆钉头突出。2.2.6 在防腐蚀衬里的设备、管子、管件上,必要时应设置检漏孔,在适当位置上应设置排气孔。2.2.7 基体经表面预处理后,应全面检查合格,办理工序交接手续,经过签证后方可进行防腐蚀施工。2.3 对焊接的要求2.

9、3.1 设备壳体焊接宜采用双面对焊焊接。焊缝要平整、无气孔、焊瘤和夹渣。焊缝高度不得大于 2。要彻底清除焊接飞溅物。焊缝宜磨平或磨成圆弧过渡2.3.2 设备壳体焊缝必须采用连续焊,焊缝不得有裂缝或连续咬边情况,咬肉深度不应超过 0.5。2.3.3 设备转角和接管部位应保证焊接要求,焊缝应饱满,并应细致打磨成钝角,形成圆弧过渡,不得有毛刺和棱角。2.3.4 角焊缝的圆角部位,焊角高应为 H5,一般凸出角应为 R3,内角应HGJ22991为 R102.3.5 在清理组对卡具时,严禁损伤基体母材。施焊过程严禁在基体母材上引弧。3 金属表面预处理3.1 一般规定3.1.1 金属表面预处理的质量等级应符

10、合下列规定:3.1.1.1 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分为两级 St2 、St33.1.1.2 喷射或抛射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分为四级: Sa1 、Sa2 、Sa21/2、Sa33.1.1.3 火焰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 F13.1.1.4 化学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 Pi3.1.2 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喷射或抛射除锈和火焰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标准应执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8923 88)的规定。3.1.3 化学除锈质量等级 Pi 标准:经酸洗中和钝化和干燥后的金属表面,应完全除去油脂,氧化皮、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附着于金属表面的电介质应用

11、水洗静,使金属表面应呈现均一的色泽,并不得出现黄色班锈。3.1.4 喷射处理后的金属表面应呈均匀的粗糙面,除钢板原始锈蚀或机械损伤造成的凹坑外,不应产生肉眼明显可见的凹坑和飞刺。3.1.5 当设计对防腐蚀衬里或涂层的金属表面预处理无质量要求时,其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应符合表 3.1.5 的规定。表 3.1.5 防腐蚀衬里或涂层对金属表面预处理的质量要求序 号 防腐蚀衬里或涂层类别 表面预处理 质量等级1 金属喷镀、热固化酚醛树脂漆 Sa3 级2 橡胶衬里,搪铅玻璃钢衬里、树脂胶泥砖板衬里、硅质胶泥砖板 衬里、化工设备内壁防腐蚀涂层、软聚氯乙烯板粘结衬里 Sa21/2 级3 硅质胶泥砖板衬里;油

12、基、沥青基或焦油基涂层 Sa2 级或 St3级或 F1 级HGJ229914 衬铅板、软聚氯乙烯板空铺衬里或螺钉扁钢压条衬 Sa1 级或 St2级或 Pi 级注:Pi 级仅适用于搪铅、硅质胶泥砖板衬里或喷射处理无法进行的场合。3.1.6 金属表面预处理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的严重程度和设备的形状及大小,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表面清理:3.1.6.1 被油脂污染的金属表面,可采用有机溶剂,热碱或乳化剂除去油脂,其配方及工艺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 B 附表 B.1B.2 的规定执行;3.1.6.2 被有机物,氧化物污染或附着有旧的衬里或涂层的金属表面,可采用蒸煮、烘考、火烧或敲、铲等方法清理

13、。处理薄壁设备时,应防止壳体变形,退火钢或可硬钢不得使用烘烤法或火烧法清理。3.2 手工或动力工具处理3.2.1 动力工具可采用风(电)动刷轮、风(电)动砂轮或各式除锈机。手工处理可采用手锤、刮刀、铲刀、钢丝刷及砂布(纸)等采用手工或动力处理时,不得使用使金属表面受损或使之变形的工具和手段。3.3 干喷射处理3.3.1 采用干喷射处理时应采用妥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3.3.2 压缩空气应干燥洁净,不得含有水分和油污,并经以下方法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将白布或白漆靶板置于压缩空气流中 1min,其表面用肉眼观察应无油、水等污迹空气过滤器的填料应定期更换,空气缓冲罐内积液应及时排放。3.3.3 磨料

14、应具有一定的硬度和冲击韧性,磨料必须净化,使用前应经筛选,不得含有油污。天然砂应选用质坚有棱的金刚砂、石英砂、硅质河砂或海砂等,其含水量不应大于 13.3.4 加压式干喷射处理操作工艺指标应符合表 3.3.4 的规定:3.3.5 喷射处理薄钢板时,磨料粒度和空气压力应适当减小。3.3.6 Sa3 级和 Sa21/2 级不宜使用河砂或海砂作为磨料。3.3.7 当喷嘴出口端的直径磨损超过起始内径的 20时,喷嘴不得继续使用。3.3.8 磨料需重复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 3.3.3 和 3.3.4 的有关规定。3.3.9 磨料的堆放场地及施工现场应平整,坚实,防止磨料受潮、雨淋或混入杂HGJ2299

15、1质。3.3.10 表面不作喷射处理的螺纹、密封面及光洁面应妥善保护,不得受损。表 3.3.4 加压式干燥喷射处理工艺指标序号 磨料种类 磨料粒度组成标准筛号, 喷嘴入口处最小空气压力,MPa 喷射最小直径, 喷嘴角度 喷距 1 石英砂全部通过 7 筛号,不通过 45筛号,20 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 400.55 8 3075 802002 硅质河砂 或海砂全部通过 7 筛号,不通过 45筛号,20 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 400.5 8 3075 802003 金刚砂全部通过 10 筛号,不通过45 筛号,30 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 40,0.4 6 3075 802004 激铁砂或激冷铁丸全部通过

16、 18 筛号,不通过45 筛号,30 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 400.6 5 3075 802005 钢线粒线粒直径 1.0,线粒长度 等于直径,其偏差不得大于直径的400.6 5 3075 802006 铁丸或钢 丸全部通过 14 筛号,不通过35 筛号,20 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 850.6 5 3075 802003.3.11 干法喷射后的金属表面不得受潮。当金属表面温度低于漏点以上 3C 时,喷射作业应停止。不同的环境相对湿度下金属表面的温度与露点的关系应符合图3.3.11 的规定。3.4 化学处理3.4.1 金属表面化学处理可采用循环法,浸泡法或喷射法等。3.4.2 酸洗液必须按规定的配方和顺序进行配制,称量应准确,搅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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