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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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第部分 证据的概念什么是证据?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可以说是用己知的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前者(已知事实)是后者(未知事实)的证据,后者是前者的证明对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并且由特定的机关依法收集认可的

2、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一、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依赖人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或者说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记载客观真实情况或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材料。任何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违法违章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不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故意或过失,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和引起客观外界的变化,违法当事人销脏灭迹或狡赖、假供、伪证,也改变不了违法时留下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可以凭借这些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因此,证据的客观性是我国证据制度最本质的特征

3、。二、相关性(关联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反过来讲,证据能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因此,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就是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查清证据是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实际工作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违法当事人的情节和事实,即这种违法和那种违法,以及违法情节轻重的事实,或者构

4、成违法行为和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界线区分,也要根据真正的事实来认定。与案件毫无关联或者表面上看似乎有联系,而实质上并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不能当作证据使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各种联系,常见的有:1、有些证据是案件事实作用于某些人的感官或某些物品而形成的。如知情人的陈述,经济合同签订中所制作的文书。2、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如销售假货当事人购买假东西出售。3、有些证据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结果。如卖假酒使消费者食用后造成中毒或死亡。4、有些证据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条件。如公司注册登记中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文件、委托书等。5、有些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环境和自然状况。如制造假货的

5、现场。三、法律性又叫合法性,即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事实。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实际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依法收集证据,就是指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集有关证据,特别强调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严禁采用刑讯逼供、诱供、套供等不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四、目的性(准确性)证据的收集具有明确的目的,即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事实。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那些与案件无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内容含糊笼统的证明材料都不能作

6、证据使用。以上证据的四个特征,四者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在收集、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时,必须全面掌握,正确运用。第二部分 证据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证据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真实情况和使案件得于处理的基础和依据。工商行政管机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从立案、调查、定性及处罚,都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证实当事人应得到的处罚。没有证据,整个办案过程就不能依次正常的进行,并最终达到查处的任务和目的,因此,证据问题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问题。证据对办案机关正确实现办案任务,打击违法行为有

7、着重要的意义。一、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基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办案机关为了正确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首先,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后才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其次,办案人员对其所承办的案件,必须经过调查证实和认定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谁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或者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行为的动机、目的、后果、背景及其他条件等等。最后,掌握了客观实在的证据,尽管案件事实无法在当时的条件下原样重演或再现,也可以对它有个明晰的了解和正确的认

8、识,这就要依靠证据,使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情景,准确无误地被人们认识和反映出来。因此,由真凭实据认定了的案件事实,才具有客观真实性,任何时候都能站得住脚,经得住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二、证据是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在办案过程中,证据是揭露违法活动和证实违法活动的手段。违法的当事人,大都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隐蔽,不会被察觉,存在侥幸心理,因而在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过程中,往往多方狡猾抵赖,不肯轻易供述违法事实,办案人员就只有正确运用证据,有力地揭穿其谎言,使其感到违法行为难以掩盖,不得不如实交待问题。证据是正确定性处理案件的根据,要正确地定性处理,就必须首先运用证据,查清全部案情事实,然后以事

9、实为根据,正确认定及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等,如果离开事实根据或者根本就没有证据材料作为根据,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理解得再深刻,执行的再坚决,也不能达到正确定性处理案件的目的,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实事求是地得出当事人有无过错,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性质作出正确的结论。因此说,证据在查处案件中,对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合法的作出处罚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部分 证明对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证明对象,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案件事实(待证事实),换句话讲,凡是案件

10、中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明确案件的证明对象对于查处案件极为必要,这可以使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目标明确,既不疏漏案件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也不为案件无关或枝节的事实所纠缠,集中精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案件事实主要包括两个部份,一是有关违法事实,其中主要是构成违法事实的要件,二是违法当事人的本身情况和违法后的表现,前者是基本证明对象,因为只有查明这些情况,才能正确解决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是谁违反法律规定?应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追究责任?后者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也必须查

11、明。有关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证明对象的范围,在具体案件中,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不可能作出规定,因为,经济违法案件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多种多样的,每个案件要证明的事实又各有所不同或者各有侧重,实践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活动是否已经发生。如有人举报甲公司侵犯乙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我们知道后,首先要了解甲公司是否印制过商标,印制的商标是甲公司的还是乙公司的,及印制的数量、用途等等。(二)如果确定案件事实已经发生,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就要通过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三)证明违法当事人是否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是法人违法就必

12、须查清该法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或个体户违法,也同样查清他们是否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四)证明当事人有无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4、25、26、27、29 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具备其中一种情况,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也不应忽视这方面的证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五)调查构成违法活动的环境、背景、地点、条件,要尽力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办案机关的任务,不仅要打击违法行为,还要教育违法当事人,预防违法行为的再发生,这一点,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六)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例如当事人提出办案机关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是假的,这

13、时,办案人员就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用其他证据证明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再例如:在调查中向当事人出示物证,当事人否认是他的违法物证,也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物证的真实性。特别强调指出,不是每个案子都要证明上述六个方面的事实,也不是每一个案件只要证明了上述六个方面的事实就够了。证明对象的范田是极其广泛的,办案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确定其证明对象的范围,防止过大或过小,确定的证明对象范围过大,就必然浪费人力、物力,拖延结案时间,还可能使工作走弯路。证明对象范围过小,又可能使我们需要了解的情况得不到了解,需要收集的证据得不到收集,对案情搞不清楚,

14、也可能使定案处理所作的结论,不符合客观实际,这就要求每个办案人员在研究确定证明对象的范围时,要紧紧围绕具体案件的主要事实,订出周密细致的调查计划,并随着调查工作的进展和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不断进行修正和补充,使调查计划更加切合案件的实际。由此可见,案件真实情况即案件事实,是证明对象,而证据即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要正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必须依靠所收集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因此,办案机关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认真审查,并联系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分析,以鉴别真伪,判明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对证据事实的审

15、查核实,归根到底其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使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从要查清案件的每一个情节看,证据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因为案件事实需要证明,任何证据都需要其它证据证明它的真实性,证据事实需要查证属实,查证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从这个角度分析,证据事实既是证明的手段,又是证明的对象,用它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时,它是证明的手段,用其它证据印证时,它又是证明对象。以上是办案活动中证明对象的概述,在实际办案中,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予以查明。总之,案件的证明对象决定着立案、调查、定性处理等几个阶段的工作,办

16、案人员在调查、定性处理活动中,必须紧紧围绕案件的证明对象收集证据,分析研究案情,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办案人员无论收集人证或物证,只要与案件有关联,有证明力的物品,文件都应依法收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过查证,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为的,牵强附会的联系。(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四)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排除其它的可能性。以上四条必须同时具备,才算证据确实,充分,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马虎草率,也不能复杂化,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第四部分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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