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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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平台基地部分)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 12 号),加强科技 创新平台和基地(简称“平台基地 ”)建设,促 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 创新条件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晋政发 201535 号),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平台基地专项由省科技厅管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省发改委管理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组成,涵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第

2、三条 平台基地专项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功能定位进行合理归并和分类整合,进一步优化布局,促进相互衔接,推动开放运行和共享。第四条 平台基地专项在现有各类平台基地的基础上,按照产学研协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煤基低碳和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择优布局、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创新平台和基地,构建形成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第五条 将创新团队建设作为平台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2分,依托平台基地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平台基地与创新团队融合发展机制,全面提升平台基地的支撑引领能力。第六条 平台基地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平台基地的建设、运行及开放共享。省内其他各类科

3、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按照“ 项 目、基地、人才 ”相结合的原则,对 平台基地给予优先支持。第二章 申请与建设第七条 平台基地建设应紧密围绕全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发展方向进行建设布局,突出重点,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八条 平台基地应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申报指南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征集、申报指南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制。第九条 平台基地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等应符合相应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第十条 平台基地通过省级科技信息管理平台统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和分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由授权的专业机构受理和组织立项评审。第十一条 平台基地立项评审分为专业机构初审、学科专业组评审

4、(省内外专家网评)、行业(领域)专家组现场考察和论证、咨评委咨询评议、联席会议审定等环节,评审要求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3平台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平台基地在省科技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分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按省科技计划管理程序下达立项建设计划。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计划填报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报分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四条 平台基地建设期为 2-3 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 1 个月内向专业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

5、因在建设期限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 1 年。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学科专业领域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平台基地进行验收,验收采取现场考察和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验收结果报分管部门审定。通过验收的,纳入相应平台基地序列并授牌;未通过验收的,延期半年进行验收,延期后仍未通过验收的予以撤销,并在科技厅网站通报,记入信用记录。第三章 开放与共享 第十六条 平台基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 70 号)4及省有关规定,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纳入全省统一的网络管理

6、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第十七条 平台基地科技 资源开放共享遵循“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 的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绩效考评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十八条 设立省级平台基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挂靠省分析科学研究院),负责网络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和和运行维护,促进平台基地科技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第十九条 平台基地依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根据开放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相应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

7、享。第二十条 平台基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和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仪器设备更新维护、人员补助、绩效奖励及日常运行管理等支出。第二十一条 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对开5放共享中取得的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进行约定,属用户独立开展的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第二十二条 平台基地开放共享和服务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对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给予相应的后补助支持;对不按规定开放共享、服务水平低、用户评价差、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8、或撤销资格等处理。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平台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设立专门的学术(技术)指导机构和运行管理机构。第二十四条 平台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 平台基地的建设、日常运行管理及绩效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 3-5 年。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发布平台基地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通知,平台基地按要求填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定期评估报告,经依托单位和分管部门

9、审核后,提交专业6机构。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共享与交流合作、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等。第二十九条 平台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 三个档次。定期 评估或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 较 差” 的,撤销平台基地资格。第三十条 平台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通过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平台基地如在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发生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结构调整、单位重组、核心人员调动等重大变化,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第三十一条 平台基地专项经费分为建设引导经费和绩效考评补助两

10、种类型。其中,建设引导经费用于对新立项的平台基地给予建设支持,或对已建平台基地的仪器设备购置(研制)给予支持,促进重点平台基地建设和发展;绩效考评补助根据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情况,用于对平台基地的日常运行和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等给予补助,促进平台基地提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水平。第三十二条 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设立“科技创新券” ,7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平台基地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的研发、设计、检测、咨询等服务进行补助,推动平台基地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动力机制。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资金 1:1 的比例对平台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并从政策、人才、项目、条件等方面积极支持平台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省级各类平台基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科技创 新券” 实施管理办 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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