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分析与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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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分析与研究,一、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四、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 五、关于基层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问题及对策,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个简单的法律概念,而是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一种商业竞争模式。,一、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使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权人对其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禁止权和处分权。就注册商标而言,使用权和处分权都要求商标权人或商标权受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

2、准注册的商标;但禁止权的范围却不限于此,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 二是有损

3、害事实发生; 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无疑要考虑上述四个基本要件。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一)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二)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

4、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

5、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三、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6、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最普遍,也是最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标权人的禁止权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这类行为可细分为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

7、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者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2、销售应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8、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因而造成商品出处混淆,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作为适用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内容的补充。这三种情形包括:(一)将与他人注册

9、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认定此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要注意构成的条件:一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三是将名称字号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认定此种侵权行为要注意:一是要掌握违法侵权行为的两个阶段,先是通过复制、摹仿、翻译等三种手段,后是作

10、为三种手段的结果作为商标使用;二是复制、摹仿和翻译的对象是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该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三是将违法复制等的结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四是造成误导公众,并且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后果。(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应当注意不能夸大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范围,特别注意不能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作为商标侵权行为处理。,通过以上对商标侵权行为种类的阐述,大致可以将其定性分析为以下几种情况:,1、使用侵权2、销售侵权3、伪造或销售标识侵权4、反向假冒侵权5、其他侵权,1、使用侵权

11、,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案例1: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诉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是具有50年历史的专营钟表类产品的国有企业,前身是天津手表厂。中国第一块国产手表即诞生于该厂。1997年5月28日,原告注册了以“SEA-GULL”及图形组合的商标;1981年5月1日,注册了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合的商标;1998年7月7日注册了“GOLD SEA-GULL”及图形组合的商标,这些商标均核定在手表等商品上使用并核准续展,

12、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2004年8月,被告天津金鸥表业公司擅自在因特网网站发布的企业和产品信息中假冒、仿冒原告的注册商标,其标识位于手表表盘正上方,显系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由两部分组成,底部用大写英文“GOLD GULL”(中文金鸥),上面为图形。而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在手表表盘正上方使用“SEA-GULL”及图商标底部是大写英文“SEA-GULL”(中文海鸥),上面为图形,“GOLD SEA-GULL”及图商标底部为“GOLD SEA-GULL”(中文金海鸥),上面为图形。从整体比对和对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涉案侵权商标与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的GOLD SEA-GULL”及图商标从文字

13、的字型、读音、含义到图形的整体构成要素近似。并且属于同一类商品。涉案侵权商标,中的海鸥图样及文字极易使公众对涉案侵权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产生联想,容易使公众对金鸥公司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与海鸥公司产品之间的混淆。应确认为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销售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该条款将这种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

14、行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此类销售行为系侵权行为并不以经销商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为前提。,案例2: 舒昌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四特”白酒案 2006年2月23日,当事人舒昌明从上饶市信州区一个名叫范芳手中购进规格为6瓶/箱,每瓶460ml,酒精度45%v/v的三星“四特”白酒300箱,每箱进价为160元。2006年2月24日至25日当事人以190元/箱分别销售给弋阳县曹溪镇个体户费志诚2箱,弋阳葛溪乡个体户姚有亮2箱,弋阳樟树镇个体户陈华1箱,其中30余箱不能说明去向,还有260余箱被弋阳县公安局城南分局扣留,当事人购销三星“四特”白酒经江西四特酒有限公司鉴定属商标侵权

15、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弋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弋工商处字(2006)第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贰万元。,3、伪造或销售标识侵权,此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其行为本身并不是使用商标的行为,但为侵权行为的最终完成提供方便或帮助,因此在法律上有人将其称为间接侵权。 案例3:上虞医药用品厂伪造商标标识案 当事人上虞医药用品厂未经“OK手指图形”商标注册人强生公司的许可,擅自委托上虞市彩色印制有限公司印制含有“OK手指图形”的创贴包装纸盒461980只,用于包装其生产的创贴,共计非法经营额788543元。被上虞市工商

16、局处以没收侵权创贴103380盒,侵权包装纸盒86200只,并对当事人罚款80万元。,4、反向假冒侵权,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到市场中销售的行为。 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此种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的情形。 案例4:新疆伊力商标假冒案 新疆伊力特酒的“伊力”牌商标是

17、全国驰名商标的商标之一,其优异的品质响誉神州,流传于海内外。而新疆某地方一家酿酒厂出生某某大曲酒,一直销量一般,知名度也不大,对于新疆伊力特酒的声誉高于自己早已嫉妒不已,于是该酒厂购入大量的伊力特酒,然后将伊力特酒的“伊力”商标牌子揭去,再贴上自己生产的某某大曲酒的标识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新疆伊力特酒发现市场出现的某某大曲酒的品质和口感与自己生产的伊力特酒相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该酒厂停止侵权。人民法院按照认定商标侵权的法定标准和步骤经过审理查明了该酒厂的上述不法活动,认定该酒厂的行为损害了伊犁特酒对其注册商标通过市场流通来进一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属于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判定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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