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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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社保参保证明职工年收入的确定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职工年收入的证明和审核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提交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2016医保年度,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68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 1.5倍的金额为 332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的金额为 66480元。三、关于与其他减负政策的衔接在 2016 医保年度内剩余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再进行综合减负,完成综合减负后则当次减负操作完成。剩余自负医疗费不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剩余自负医疗费可计入此后综合减负自负医疗费计算范围;2、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

2、合综合减负但尚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自负医疗费中,住院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参保人员进行综合减负前,应先完成下列医保减负:1、透析人员减负参保人员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在申请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先到工会部门办理给付手续。区县医保中心在办理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向参保人员说明。由于目前医保部门与工会部门之间的相关信息传递是非实时进行,申请中有门诊大病以及住院自负医疗费的,需在工会部门办妥给付手续的10天后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应在申请综合减负前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手续,之后再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四、关于综合减负操作的其他规定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综合

3、减负时,应完整填写申请表和办理证明手续,之后再申请综合减负时,不再需要提交申请表。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减负时,如符合“先高额、再综合”的,可只填写申请表和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不再填写原高额减负申请表。当前参加个保、镇保的人员,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减负规定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填写服务窗口业务支持申请表,由市医保事务中心临时变更其适用的“医保办法”后再进行减负操作。综合减负减负金额的依据,按“系统为基准、收据为调整”的原则计算,高额减负同时按此原则进行操作。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输入相应数据受理综合减负中的医疗费收据,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予以留存,具体留存、保管、归档办法另行规定。五、关于定点就医为综合减负相关政策的稳妥实施,在综合减负实施初期,对综合减负人员试行定点医疗,暂限于申请医疗费综合减负仅包括门急诊医疗费的人员。在其办理综合减负前,如其居住地或工作地有“社区下沉”试点社区医疗机构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告知其及时办理门诊定点就医手续,在再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如其仍未办理定点就医手续的,应再次告知,但暂不影响办理综合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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