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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管理制度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
2、、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