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首发条件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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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单元 股票的首发【考点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持续经营时间 3年以上(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 3年以上。(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 3年以上。 (2013 年试题)【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2.最近 3年稳定发行人最近 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解释 1】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

2、权变更。【解释 2】如果发行人最近 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解释 3】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 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解释 4】为了上市,发行人往往进行改制,以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益,此对发行人往往会

3、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这时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 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中国证监会解释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 (2013 年试题)3.人员独立(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4、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013 年试题)(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2013 年试题)4.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5.持续盈利能力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最近 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发行人最近 1个会计年度

5、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26.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财务指标(1)最近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009 年试题、2012 年试题)(2)最近 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最近 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2012 年试题)(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2012 年试题)(

6、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09 年试题)8.法定障碍(1)最近 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9.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个月。【考点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最近 2年连续盈利,最近 2年净利润累

7、计不少于 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00万元,最近 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万元,最近 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5.发行人最近 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012 年试题)6.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

8、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2012 年试题)(4)发行人最近 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012 年试题)(5)发行人最近 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7.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8.发行人的股权

9、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9.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10.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012 年试题)11.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1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

10、责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2012 年试题):(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考点 3】优先股(2014 年新增)1.优先股的发行主体在试点

11、阶段,只有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3.优先股股东的权利(1)利润分配优先权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

12、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4.股东权利的限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4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5.表

13、决权的恢复公司累计 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考点 4】新股发行机制(2014 年新增)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 36个月以上。(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质押、冻结及其

14、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2)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3.首次公开发行时禁止配售的对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5、(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4)上述前 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解释】上述第(2) 、 (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4.证券的承销(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日。(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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