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卫生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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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饮用水卫生管理通知县自来水公司、各乡镇自来水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就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各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员,明确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防范措施。要制定突发性饮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备

2、和设施。二、完善供水安全保护措施,切实加强水源、泵房及厂区卫生防护。各供水单位要根据水源类型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设置固定的告示牌,保护区内不得存在污染源,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从事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完善厂区和泵房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厂区、泵房实行值班制度,确保 24 小时有专人值班。定期对水源周围环境、厂区及泵房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 30 米以内的污染源,确保环境清洁,严防水质污染。- 2 -三、改善供水设施和水处理工艺,落实水质净化消毒措施。各乡镇自来水厂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GB5749-20*)要求,制订技术改造规划,加快水厂供水设施建设,要采用适宜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解决群众反映的水质浑浊等问题,加快水质处理工艺设施建设,加强水质净化消毒工作。各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各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处理剂、水消毒剂和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管理,在购入水处理剂、消毒剂及其他涉水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建立进货购销台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原料库要通风良好,有防腐蚀、防潮设施。四、定期组织供、管

4、水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各供水单位每年要定期组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人员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发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体检中查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建立水- 3 -质检验资料档案。各供水单位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的要求,建立自检检验室,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水质监测,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保存好检验资料。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县卫生执法监督局,月报应于次月 10 日前报送,年报应于次年 月 10 日前报送。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乡镇自来水厂供水单位,要委托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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