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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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融金智略银行培训中心一、基本概念和业务分工原则(一)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贷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质权人和保证受益人为贷款人;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质人为借款人;保证人为外资金融机构。(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应由信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会计部门和管理信息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1.信贷部门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与贷后管理工作。2.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对保证人的资格

2、认定、保证文本的审查以及协助信贷部门向保证人追索。3.会计部门负责办理外汇质押账务手续,管理外汇质押专户,负责外汇保证的相关账务处理和核算。4.管理信息部门负责通过会计科目核算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统计工作,按月报送人民银行。二、授权管理和审批权限(一)总行授权各一级(直属)分行开办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需由上级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规定,根据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审查确定,并进行转授权。(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应依照总行人民币贷款授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审批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三、币种、汇率、期限和利率(一)

3、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外汇币种及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保证的币种仅限于美元、欧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元和英镑。(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人民币汇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人民币基准汇率;外汇担保履约时汇率为当日中国工商银行挂牌外汇买人价。(三)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外债项下资金用于质押时,人民币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外债的到期日。(四)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保函应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至少半年至2年到期。备用信用证应自贷款到期日之后至少15天到期。(五)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和质押外汇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利随本清。四、贷款金

4、额的确定(一)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主债务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贷款金额应根据质押外汇金额或外资金融机构保证外汇金额及文本条款,在贷款合同中以特殊的约定条款来确定。(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文本应同时使用提前到期的特殊约定条款,包括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和特殊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1.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是指借款人不依照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且在贷款人提示后15日内仍不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主债务提前到期。2.特殊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是指一旦发生汇率波动,导致担保金额不足以覆盖贷款主债务,借款人需立即偿还担保不足部分人民币贷款或追加担保金额直到担保金额足以覆

5、盖主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主债务提前到期。(三)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外汇折算金额的95%。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其保证文本原则上应为汇率敞口格式,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五、审查与发放(一)借款人必须是已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借款人提供的外汇质押款项可以来源于资本金和外债,也可来源于经常项下收入。(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四)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账户。

6、以经常项下外汇收入作质押时,质押外汇金额与外汇结算账户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五)经办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的分支机构应设外汇质押专户,借贷双方不得采取活期存款止付的方式办理质押。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不得擅自动用外汇质押专户中的款项。(六)提供担保的外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是已与我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穆迪公司、标准普尔长期债务评级为A级以上的银行(穆迪公司评级A1、A2、A3级以上,标准普尔评级A+、A、A-以上)。外汇担保金额应符合我行对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有关规定。各分行接受无长期债务评级的代理行或与

7、我行无代理行关系的外资金融机构捉供的外汇担保应报总行批准。(七)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保证,应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对借款人人民币贷款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八)办理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对国外开来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应在表外8336收到信用证和8339收到保函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九)借款人申请贷款,除应向贷款人提供人民币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成立的批文、批件、合同、章程及经年检的营业执照。2.客户近期财务报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资本金按合同规定期限足额到位的验资证明等相关资料。3.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授

8、权代理人同意的贷款申请;申请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还应提供同意用外汇作质押的证明材料。4.贷款资金用途及使用计划。5.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十)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应于质押外汇到账之日生效。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文本需经贷款人核实认可后,方可签署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合同。六、展期的办理(一)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展期,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具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二)借款人申请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展期,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同意的书面申请,经保证人加

9、押电传或通过SWIFT向贷款人确认并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三)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七、贷后监督与检查(一)贷款人应按贷款通则及总行有关贷后管理的要求,定期检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利息支付情况,并监督贷款的使用。贷款人应按规定向上级行报送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有关统计资料。(二)贷款发放后,信贷部门应在国际业务部协助下负责关注作为保证人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和汇率变化,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如遇异常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反映。(三)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期内,由于人民币汇率变动,导致主债务高于质押外汇折算金额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超额部分人民币

10、贷款或要求借款人补足差额部分的质押外汇;汇率变动导致质押外汇折算金额超过人民币贷款主债务的110%时,贷款人可受理借款人增加人民币贷款的申请或退回其超额部分质押外汇。八、清收和追偿(一)贷款期间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利息,或因汇率波动导致担保金额不足以覆盖主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使用提前到期条款,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主债务。(二)借款人按期偿还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主债务后,贷款人应将质押外汇划回原外汇账户。(三)贷款人应于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到期前5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主债务的,则以贷款到期日中国工商银行挂牌外汇买入价,计算应收外汇金额,

11、并对这部分质押外汇办理结汇,清偿人民币贷款主债务。多余的外汇退还至借款人账户,不足部分要求其补足差额予以清偿。(四)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主债务的,贷款人应在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发出索偿通知,指示其按约定条款,将所担保的外汇资金汇人贷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以当日中国工商银行挂牌买入价直接办理结汇,用以清偿借款人人民币贷款主债务,保证文本自动失效:外资金融机构履约后借款人凭外资金融机构偿债外汇的结汇水单和其他履约文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借款人对外偿债时,应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九、关于外资银行外汇担保的规定(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12、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规定,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未开放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境内外资银行,可以继续为当地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人民币贷款提供外汇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偿还人民币贷款,境内外资银行代为履约时,人民币的贷款行应向商业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结汇。(二)外汇指定银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外汇质押,但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三)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保证。外商投资

13、企业申请境外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需先到当地外汇局领取境外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或有债务登记表(以下简称或有债务登记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之和未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后,可予以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不予登记。(四)外汇指定银行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署境外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时,应查验债务人从外汇管理局领取的或有债务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办理人民币贷款项下或有负债登记手续的,境外机构履约时,外汇管理局不予核准为其发放人民币贷款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的,如境外机构履约,人民币的贷款行应持或有债务登记表复印件及有关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结汇:境外机构代为履约后,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对外负债需纳入外债管理,即投注差管理。(六)上述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生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按照银发1999223号文执行,不必另行办理补登记手续。参考文件1.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9120号)。2.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2005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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