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经济法的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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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科学发展观经济法的价值论文摘要: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深入,经济法在我国得以兴起和发展,特别是近几年以市场化、法治化为特征的社会变革加大,使我国的经济法日渐成熟。20*年初,一个热门的话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是为经济法的完善带来了新的契机。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科学发展观对于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使命,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经济法来说,带来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创新理念。而经济法价值的定位问题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法立法和实务所亟待解决的一个全新的课题。本文试将经济法价值的定位问题与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提出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主导价值和功能价值。主导价值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功能价值是实质

2、正义、发展公平、和谐统一。以期从法的价值入手,探究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并通过与民法的比较,试以科学发展观来论述经济法的价值。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价值整体效益实质正义发展公平一、从经济法的价值谈起传统法理学认为, “法的价值”有三种使用方法:法的目的价值、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及法的形式价值。从法社会学角度看,法的价值研究其实质是对法存在的社会历史必然性及合理性的探寻。法律价值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一般认为,法律价值包括和平、安全、自由、平等、秩序、文明、正义、效率等方面。自然法学派(包括一些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认为法律应当而且必须关注并研究一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如正义、秩序等。美国法- 2 -学家罗斯。柯

3、。庞德就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但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理学的根本任务应当是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其反对在法学研究中用形而上学的思考方式以及寻求终极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们试图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经验事实而去识别与阐述法律思想的任何企图。从根本上讲,法律实证主义就主张“任何道德价值因素都不可进入法律的定义。 ”经济法是现代法的一种,在历史上首先是由空想共产主义者提出的一种设想,后来却被资本主义国家从实用主义的意义上加以运用,并

4、成了能保障资产阶级可持续剥削和可持续统治的制度性方法。经济法当然也能在东方的中国得到运用,并通过弘扬经济法,来满足其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稳定的需要。上个世纪 70 年代未 80 年代初,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关于经济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 “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就其本质而言,经济法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控社会经济,使之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之法” ,或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都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

5、- 3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归纳起来,主要观点有:(1)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它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他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2)经济法的价值,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当 20 世纪与21 世纪之交,它还要兼顾国际社会利益。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3)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有二: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4)经济法价值目标体系分

6、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其本属性或共性价值,包含结果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效率;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包含可持续发展。11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的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性决定的。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应运而生的。所以经济法又是社会性之法,经济法的价值关注社会性。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价值的突出属性。二、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价值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受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控制的大趋势下,对

7、于- 4 -实行改革开放将近三十年并加入 WTO 的中国来说,科学、正确的理论指导仿佛是大海中的指明灯,指引中国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如果没有相应健全的科学对策,中国的发展将是短暂的、有限的。20*年春天,中共中央特别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是照耀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工作的灯塔。这一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科学发

8、展观体现为“一个中心、五个统筹、一个根本” 。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基于国民经济运行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强调五个统筹,是基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不协调或不够协调的现象和问题;提出以人为本,是基于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存在一些突出或较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而对于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使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特征的经济法来说,其面临的发展与创新是必然的。20*年 4 月 10 日,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与西北政法学院联合主办、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承办的“经济法的理

9、念与科学发展观学术研- 5 -讨会”在西安隆重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徐孟洲教授坐了新发展观与经济法的理念的主题报告。徐教授首先对新发展观的含义进行了解读,认为新发展观从经济领域开始提出,它要求经济的发展应与人类和谐统一、协调发展。提出与新发展观相适应的经济法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使经济社会与人类和谐发展的理念。其次,徐教授提出了“新发展观与经济法的理念重塑”的观点,认为以人为本的思想应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讨论中,郑州大学法学院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与科学发展观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天然的联系,经济法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其宗旨,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有助于经济法研究的发展;

10、强调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联系,突出表现在经济法的理念与部门化上。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倡议开展“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创新”专题研究,提出运用这种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经济法的实际工作和理论工作。我们可以把握两个求真务实的要点:其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与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和社会价值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这亦是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的肯定;其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与经济法的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这亦是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的指引。笔者认为,在科学发展观的肯定和指引下,判定经济法的价值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即社会整体效益最- 6 -大化;二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即实质正义、发展公平

11、,和谐统一。三、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一)经济法的产生背景经济法诞生于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际。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著名的关于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一书。在该书中他十分深刻地论述了“看不见的手即市场之手”在形成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经济秩序中的决定性作用。自由资本主义奉行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理论,将市场主体的个体私权的能量发挥到了极致,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导致了竞争的不平衡,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19 世纪末,随着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现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政策已不适应垄断后的经济现实。1936年,

12、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 ,提出了“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并立即被各资本主义国家奉为宝典。 “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12.国家之所以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在于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了市场的失灵,市场的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法是构筑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而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就- 7 -是效益的最优化,即经济的最大量增加,因此经济法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益,经济法注重效益价值目标的追求。在一定意义上

13、说,经济法是经济效益法,通过协调各方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关系,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法,经济法的制度和规定都是以获得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终点 13.20 世纪 70 年代后,随着滞胀性危机的频繁发生和人们对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理论的质疑,古典自由经济理论出现复苏现象。 “推行经济自由主义和削弱政府的经济作用成为新的时尚,弘扬市场的作用称为 20 世纪最后二十年的时代主题。 ”14 在这样一个经济时代,经济法逐步成熟起来并最终确立了自己作为多元素主体利益协调平衡的社会本位法的地位,形成了“均衡调整,谨慎干预”的主要特征。均衡调整的本质要求经济法在维护相关主体利益的同时,实现利益的均衡合

14、理分配。谨慎干预体现了尊重并同时兼顾市场与政府(国家)的现代理念,是现代经济法正努力实现的目标和价值。15(二)与民法相比较效益是指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只有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经济才是有效益的。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民法的效益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的实施,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并且个人效益是社会效益的基础。这一思想最先由亚当。斯密提出,后来形成了在政治思想中影响较大的功利主义思想,但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 8 -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由于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

15、个人利益充分实现。故无法解决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的诞生补充了民法之不足。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社会整体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实现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直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可以说是经济法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不是不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而是通过在追求其他价值的过程中,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如民法,其价值取向是充分保证个体效益的实现,而对社会整体效益的维护则是间接的。它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效益之间的冲突来实现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

16、效益的平衡。如行政法,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体系中,通过形式正义的调整间接实现社会效益。如刑法,它最直接的追求是恢复社会正义,在它的这个追求之下当然是有助于社会效益的。经济法要求个体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经济发展相协调,认为“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并不重要,倒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有特殊意义,通过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对个别利益的一般保护。 ”16 经济法主张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来重新加以认识和评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科技技术作用的- 9 -日益强大,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在经济活动中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只有站在社会整体效益的高度,才能协调各层次利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使资源得以优化配置,达到可持续发展。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指导下,经济法应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以社会整体效益为其主导价值。社会责任本位是实现以人为本思想的强制性要求,所谓社会责任本位是要求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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