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机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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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监管机制浅析 刘旖旎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611130) 【摘 要】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 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而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 业监管,金融监管协调在法律法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方面存在一些问 题。通过借鉴金融监管协调的国际经验,我国应加快法制建设,建立信息 披露制度和牵头监管制度,抓紧完善监管联席会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监管协调 一、我国金融混业趋势与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混业趋势的现状。“金融混业”这个概念目前没 有很严格的定义。从组织形式上看,金融混业可以有以下三种形 式:?一种是

2、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产权纽带关系而相互代理 产品。这种形式现在就已经存在了,如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 产品,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这种形式一般不被认为是真正的混 业;另一种是法人混业,即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 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在我国,这种混业形式 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曾出现过,但它与目前分业经营的法律 框架是抵触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第三种是集团混业,一个金融企 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金融行业内 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目前,这种混业方式是 没有法律障碍的,而且在我国实际上也已经客观存在了。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中国

3、目前的金融监管结构是与金 融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的分机构管理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保 监会分别负责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的监管。这种监管模 式的选择是依据我国的国情做出的,但是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监 管和协调方面的困难,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降低监管效率。尤其是在我国混业经营正处在萌芽状态,金融法 律环境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加入WTO等现实条件下,分业 监管模式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瓶颈”。监管模式是随着金融 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的。目前,我国的分业和混业的选择处 于一个两难的处境:如果继续坚持分业模式,国内的金融机构将在 本来力量就相对弱小的前提下,再背上分业的

4、束缚,显得步履维 艰;如果允许大多数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大步实施混业取 向的改革,叉将使我国金融系统的风险陡增,这又是目前监管能力 和监管水平所不能控制的。这将决定了我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保 持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然而,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国际化趋势的 推进,这种分业监管的机制在协调方面会面临问题和挑战。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方面。我国虽然有专门的银行法、证券法 和保险法,但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这些法律对于行业之间的联 系、协调考虑得较少。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虽 规定由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至今为止,该机制仍 然不健全。 2004年9月

5、,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召开了金融监管第一次 联席会议,通过了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坚持 分业监管体制,对三大机构各自的监管职责和合作监管办法做出 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但联席会 议通过的备忘录强制效力不够强。 (二)信息共享方面。在信息共享方面,我国金融监管的数据 与信息的共享机制还没有形成。由于目前我国监管队伍素质较 低,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监 管当局之间的信息网络建设跟不上监管协调的实际需要,监管机 构之问信息数据共享化程度很低。另外,人民银行要实现维护

6、金 融稳定的目标,就必须随时了解金融机构实时的状况,与金融机构 共享重要的信息,但是目前现行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中却没有人 民银行的参与。这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的一 个重要原因。 (三)工作机制方面。目前我国监管部门间主要的协调机制是 “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会议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席 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并邀请央行等部门参加讨论和协调有 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应和效果评估,以及 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 “一行三会”仅仅是松散的合作机制,只是在分业监管体制下, 加强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的权宜之计,不具有强制力和决策性 质的制度安排,因而

7、不是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于三家监管机 构是平级的关系,备忘录又没有强制性的效力,也缺乏有效的监 督机制来确保会议结果的落实。三家监管机构往往会把自己监管 的金融机构当成“儿子”看待,都为自己“儿子”的发展谋出路,但是 对别人的“儿子”就有戒心,这样就会造成一种市场分割。 三、政策建议 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 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如美国伞状金融监管模式下的监 管协调机制,英国单一监管模式下的监管协调机制等。由于各国历 史、文化及环境各不相同,所采用的金融业监管模式、协调机制也不 尽相同,但是成功的经验可以相互借鉴。美、英两国金融监管协调 处于帕累托最优

8、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通过协调而非冲突获得 了期望收益。它们主要通过三种手段细化协调合作的框架:第一, 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通过组建监管部门间的 协调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进行多边合作、协调运作,达到信息沟通的 目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跨越总协调机构直接进行相互间的协 商。第二,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以及签署监管各方的谅解备忘录,规 定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第三,通过立法手段直 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职能,使监管的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第三 方法律约束使制度运行有了有力的保障。这三大手段是息息相关 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会导致监管协调机制的运行不畅。 【参考文献】 1王佳佳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J理论界,2009(1) E23祁敬宇金融监管学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33李祺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与对策J科技创业月 刊,20o9(1) 4胡国亮,俞康泽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协调监管新疆财经,2007(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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