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情况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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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居民医保情况通告我县认真贯彻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政综249 号)文件精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下,得到广大城镇居民和学生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为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任务,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1、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居民户籍的老年人、劳动年龄段非从业人员、学龄前儿童,具体包括凤城镇 8 个、琯头镇 2 个、丹阳镇 1 个计 11个街道居委会(社区)的居民户籍的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以上

2、的老年人,劳动年龄段的非从业人员,18 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 2、我县中小学(含私立学校) 、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3、对“新农合”覆盖范围之内的城镇居民户籍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如本人愿意亦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11个街道居委会(社区)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4、允许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居- 2 -民医保。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参保任务,要求教育系统、镇、镇、镇参保率在 95%以上。 二、参保办法 1、成年人及 18 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向户籍所在

3、地劳动保障所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2、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3、新参保人员及续保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劳动保障所、学校代收后向医保中心缴纳。参保缴费时间为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20*年 5 月 21 日至年 12 月 31 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县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按参保人数给予经费补助。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及乡镇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认真做好新一年度的参保宣传、新参保登记和续保报名的组织工作;有关乡镇及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学校做好学生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民政部门和残联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的有关材料,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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