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讯息暨资讯申报宣导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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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重大訊息暨資訊申報 宣導說明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監理部 2006年10月,2,上市公司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資訊申報之相關規範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3,資訊申報相關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查詢網址 http:/.tw/new.asp,4,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一、股東

2、會相關資訊申報 重大訊息申報: 各項申報公告作業: 股東常會日期、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 利益基準日期 於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前至少十二個 營業日,自94.05.05起已不用再函報證 交所,5,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一、股東會相關資訊申報(續) 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董事會 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 1、第192條之1 及第216條之1相關公告,6,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一、股東會相關資訊申報(續) 股東會相關資料電子檔案上傳 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 行事項辦法: 第5條: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 開會15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

3、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第6條: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10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 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後20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7,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一、股東會相關資訊申報(續) 除權公告後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 依證期局庫藏股疑義問答集,上市上櫃公司辦理增資,申報增資案經同意後,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6條等相關規定,公司應在預定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12個營業日向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

4、除權公告。故上市上櫃公司為除權交易日公告之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2日止之期間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俾確實掌握實際參與股利分派或認購新股權利的發行股份,並據以計算除權交易日之參考價格。,8,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二、法人說明會資訊之揭露 (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 召開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 上市公司於法人說明會召開前之集中市場非交易時間內,得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發布說明會之簡要訊息或財務業務完整資訊,相關內容以英文表達者,應同時輸入中文翻譯資料,且完整內容至遲應於召開後當日申報;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至遲應於首次召開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申

5、報。,9,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二、法人說明會資訊之揭露(續) 上市公司海外法人說明會需於集中市場交易時間內為之者,應事先專案報經本公司同意,並於召開前之集中市場非交易時間內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且於說明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揭已申報之資訊內容。,10,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二、法人說明會資訊之揭露(續)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定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主管機關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本公司對

6、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上市公司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率及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訊,且最近四季每一季營業外收支金額占稅前損益比重均不超過者,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11,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三、會計主管資訊申報 證交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之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 95年6月8日發布之發行人證券商證券 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及第10 條規定,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公告: 1、基本資料及所受訓練。 2、異動申報(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 3

7、、前1年度進修情形(每年1月底前申報)。 4、有不符資格條件情事者(發現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其職務,並於發現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12,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三、會計主管資訊申報(續) 證交法第14條之3規定,會計主管之任免應提經董事會討論;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規定(96.1.1生效),會計主管之任免應提經董事會討論,若公司已依證交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4設置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其會計主管之任免尚應依證交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之規定辦理。 現任會計主管之聘任未經董事會決議者,應於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13,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四、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七條第

8、二項應公告事項 (資訊申報辦法第3條第2項第17款96.1.1生效) 證交法第14條之3 為強化董事會之職能,對於公司財務業務 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並規定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14,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四、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應公告事項(續)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遇有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或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如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應於董事會後二日內輸入上市(櫃)公司治理資訊揭露之辦理

9、情形申報作業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應公告事項。 於上市(櫃)公司治理資訊揭露之辦理情形申報作業之訂定公司治理之相關規程規則揭露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15,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五、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應公告事項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 份申報事項要點 任何人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 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 時,單獨或共同取得人均應於取得後十日內 依本要點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所稱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者。,16,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五、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 應公告事項(續) 第43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應於取得後10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SFB申報。 第43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SFB申報。 取得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前二項應行申報事項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任何人單獨取得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時,除應申報及公告外,並應依證交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申報。,17,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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