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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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送审稿)联 系 人:鄢宣舫办公电话:5820208手机号码:138750896602015 年 5 月- 2 -目 录一 、部 门 职 责 .(1-6)二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边 界 .(7)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8-12)(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8)(二 )对 属 地 管 理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的 监 督 检 查 (9-27)1、户外广告设施事项监管(9-11)2、渣土监督管理(12-14)3、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15-27)(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28-29)四、公共服务事项(30)- 3

2、 -、部门职责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股室贯彻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有关政策法规 县城管执法局“三定” 方案1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市容环境卫生地主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2、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责任。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城区经营占道的管理;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3、负责城区渣土管理。对城区渣土进行调配、处理,负责经营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条件审查,规范、监督渣土运输4、负责县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拟定、起草

3、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地方规范性文件 县城管执法局“三定” 方案直属执法大队环卫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18 条 环卫处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设施场所许可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 13 条 环卫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14 条 直属执法大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11 条第 2 款 直属执法大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环卫处2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责任。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城区经营占道的管理;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权,强

4、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29 条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28 条环卫处- 4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股室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4 条第 1 款直属执法大队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4 条第 2 款直属执法大队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5、理条例第 34 条第 3 款直属执法大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4 条第 4 款 环卫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4 条第五款 环卫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4 条第 6 款 环卫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4 条第 7 款 环卫处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5 条直属执法大队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6 条第 1 款直属执法大队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6 条第 2 款直属执法大队2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责任。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城区经营占道的管理;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6 条第 3 款 环卫

7、处- 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股室强制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7 条直属执法大队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8 条 环卫处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第 1 款环卫处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第 2 款直属执法大队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

8、第 3 款直属执法大队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第 4 款环卫处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第 5 款环卫处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第 6 款直属执法大队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第 7 款直属执法大队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第 8 款环卫

9、处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第 9 款环卫处2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责任。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城区经营占道的管理;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第 10 款直属执法大队- 6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股室在市区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

10、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第 11 款直属执法大队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38 条 环卫处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10 条和第 39 条 环卫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12 条和第 40 条 环卫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13 条和第 41 条 环卫处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16 条和第 42 条

11、 环卫处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17 条、第 25 条、第 43条:环卫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44 条 环卫处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义务履行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45 条第 1 款 环卫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按义务履行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45 条第 2 款 环卫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46 条第 1 款 环卫处2承担

1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责任。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城区经营占道的管理;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46 条第 2 款 环卫处- 7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股室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20 条第 1 款 环卫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20 条第 2 款 环卫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20 条第 3 款 环卫处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

13、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21 条 环卫处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22 条第 1 款 环卫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22 条第 2 款 环卫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23 条 环卫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24 条 环卫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25 条第 1 款 环卫

14、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25 条第 2 款 环卫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26 条 环卫处擅自占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10 条第 1 款 环卫处2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责任。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城区经营占道的管理;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未按照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10 条第 2 款 环卫处- 8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

15、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股室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13 条 环卫处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14 条 环卫处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15 条 环卫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3 条 环卫处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4 条第 1 款 环卫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4 条第 2 款 环卫处2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责任。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城区经营占道的管理;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4 条第 3 款 环卫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7 条 环卫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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