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食品工厂GMP手册

上传人:lizhe****0920 文档编号:26338725 上传时间:2017-12-25 格式:PDF 页数:47 大小:1.4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罐头食品工厂GMP手册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罐头食品工厂GMP手册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罐头食品工厂GMP手册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罐头食品工厂GMP手册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罐头食品工厂GMP手册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罐头食品工厂GMP手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罐头食品工厂GMP手册(4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政府认证 安心满意 1G016 - 1/49罐头食品罐头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1 目的 本规范为罐头食品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 )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罐头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罐头食品制造工厂。 3 专门用词定义 3.1 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1.1 罐头食品:指食品封装于密

2、闭容器内,于封装前或封装后施行商业杀菌而可在室温下长期保存者。 3.1.1.1 低酸性罐头食品:指内容物达平衡后,其 pH 值大于 4.6 及水活性大于 0.85 之非酒精性饮料及罐头食品。该类产品必须采用杀菌值大于 3.0 之方法杀菌。 3.1.1.2 酸化罐头食品:以低酸性或酸性食品为原料,添加酸化剂及(或)酸性食品来调节其 pH 值,使其最终平衡 pH 值小于或等于 4.6(水活性大于 0.85)之罐头食品。 3.1.1.3 酸性罐头食品:指加工过程中不添加任何酸化剂或酸性食品,且其内容物之最终平衡 pH 值小于或等于 4.6(水活性大于0.85)之罐头食品。 3.1.1.4 低水活性罐

3、头食品:指加工过程中不添加任何酸化剂或酸性食品,且其内容物水活性小于 0.85,但 pH 值大于或等于4.6 之罐头食品。 3.2 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 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2.1.2 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 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政府认证 安心满意 2G016 - 2/49罐头食品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

4、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3.2.2 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 内包装材料: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3.2.2.2外包装材料: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捆包材料等。 3.3 产品: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 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者。 3.3.2最终半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 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4 厂房:指用

5、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全部或部分建筑或设施。 3.4.1 制造作业场所:包括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及包装等作业场所等。 3.4.1.1 原料处理场:指执行原料之整理、准备、选别、清洗、剥皮、去壳、杀菁、蒸煮或撒盐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2 加工调理场:指从事切割、磨碎、混合、调配、整形、成型、烹调及成分萃取、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如提油、淀粉分离、豆沙制造、乳化、凝固或发酵、杀菌、冷冻或干燥等)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3 包装室: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4.1.3.1内包装室: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3.2

6、 外包装室: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所。 3.4.1.4 杀菌处理场:指执行产品之加热杀菌处理之场所。 3.4.1.5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内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场所。 3.4.1.6缓冲室: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区时,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处所设置之缓冲场所。 3.4.2 管制作业区: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之进出及防止有害政府认证 安心满意 3G016 - 3/49罐头食品动物侵入等,须有严密管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4.2.1 清洁作业区

7、: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4.2.2 准清洁作业区: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3 一般作业区: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室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要求次于管制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4非食品处理区: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等,非直接处理食品之区域。 3.5清洗: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作业。 3.6 消毒:指以符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及(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有害微生物,但不影响食品品质或其安全之适当处理作业。 3.7 密闭容器:指密封后,可防止外来物质(如微生物、水气、气体)之侵入或交

8、流,包括金属、玻璃、杀菌袋、塑料及积层复合等容器与符合上述条件之其它容器。 3.8 商业杀菌 3.8.1 食品之商业杀菌:指其杀菌程度足以使食品无有害人体健康之活性微生物或孢子存在,并抑制腐败性微生物之活性,使该产品在有效保存期限内之常温储运过程中,该等微生物不得生长且不得产生毒素之杀菌方法。 3.8.2 无菌加工包装设备及容器之商业杀菌:指其杀菌程度足以使相关设备及容器于施行加热、化学杀菌剂(如过氧化氢)、或其它有效处理后,使其达到商业杀菌之目的,且所产制之罐头食品无有害人体健康之活性微生物或孢子存在,并可抑制腐败性微生物,使该产品在有效保存期限内之常温储运过程中,微生物不得繁殖且不得产生毒

9、素之杀菌方法。 3.9 无菌加工包装系统:指食品与容器分别以适当方法杀菌后,于无菌环境下充填、输送及密封之罐头食品制造系统。 3.10 杀菌值:以分钟为单位。表示加热处理条件之杀菌程度,其热致死总效应相当于瞬间升温达基准温度 250(121.1)时,对 Z 值等于18 之细菌或其孢子(如肉毒杆菌)之杀灭能力。例如,某产品之加热条件为:装罐量 95 公克,升温时间 9 分钟,杀菌初温 60,杀菌温度 120及杀菌时间 40 分钟,如该条件之杀菌值为政府认证 安心满意 4G016 - 4/49罐头食品7.5,表示其热致死总效应相当于瞬间升温达 250加热 7.5 分钟之杀菌程度。 3.11D 值与

10、 Z 值: D 值系指某一温度下杀灭原有细菌数 90%之所需时间,亦即细菌死灭曲线通过一个对数周期所需时间。 Z 值为某细菌之D 值变化 10 倍或 1/10 倍之温度差距,换言之,是细菌耐热性曲线通过一个对数周期所需之温度差距。 3.12 杀菌条件:指罐头食品为达到商业杀菌安全,所采行之控制处理及杀菌步骤。 3.13 杀菌重要因素:指特定罐头食品之特性,加工条件等有关因素,当其偏离设定界限时,会导致杀菌不足及产品安全问题。常见杀菌重要因素有:罐型大小、配方、糖度、淀粉浓度、粘度、固形量或装罐量、内容量或固液比、杀菌初温、升温时间、切片大小及形状、装填方式、排罐方式、杀菌温度及时间、水活性、真

11、空度及上部空隙等。 3.14 杀菌初温:开始杀菌前,该釜次即将杀菌之全数罐头中,最冷一罐之平衡温度。 3.15 食品级清洁剂: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且不得危害食品之安全及卫生之物质。 3.16外来杂物: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材料之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安全性之物质。 3.17 有害动物: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之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蚤、虱等。 3.18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败、品质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9 食品接触面: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

12、之设备表面。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面接触之表面。 3.20 安全水分基准:指在预定之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存之水分基准。一种食品之最高安全水分基准系以水活性( aw)为依据。若有足够数据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会助长有害微生物之生长,则此水活性可认为对该食品是安全的。 3.21水活性:系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商。 3.22高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政府认证 安心满意 5G016 - 5/49罐头食品3.23低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13、 3.24 适当的: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标所必须的(措施等)。 3.25 批号:指表示 批 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历资料者,而 批 则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所生产之特定数量之产品。 3.26 标示:指标示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27 隔离: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开者。 3.28 区隔:较隔离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作业场所之区隔可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方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4 厂区环境 4.1 工厂不

14、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否则应有严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厂区四周环境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有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以避免成为污染源。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4.3 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铺设柏油等,以防灰尘造成污染。 4.4 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之设施。 4.5 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管理以避免污染食品。 4.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4.7 厂

15、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若有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 30 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构筑。 4.8 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之餐厅,应与制造调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所隔离。 5 厂房及设施 5.1 厂房配置与空间 5.1.1 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 5.1.2 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政府认证 安心满意 6G016 - 6/49罐头食品息等,以确保食品之安全与卫生。食品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所。 5.1.3 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之信道或工作空间,其

16、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之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包装材料。 5.1.4 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学、官能及(或)微生物等试验工作。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适当区隔,如未设置无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格有效隔离。 5.2 厂房区隔 5.2.1 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等)应各设置或加以区隔。 5.2.2 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之场所,应加以有效隔离(如表 1)。 政府认证 安心满意 7G016 - 7/49罐头食品表 1 罐头食品工厂各作业场所之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施(原则上依制程顺序排列) 清洁度区分 验收场 冷(冻)藏库 原料仓库 材料仓库 原料处理场 萃取室(采密闭式设备及管路输送者) 内包装容器洗涤场(注 1) 空瓶(罐)整列场 杀菌处理场(采密闭设备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食品饮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