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26331390 上传时间:2017-12-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信托商业银行(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特別約定事項 網際網路交易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除特約商店合約書 (以下簡稱主約)外就所有以網際網路電腦連線方式依 SSL 及 Verified by VISA 或 MasterCard SecureCode 之規範進行之電子交易,雙方同意訂立下述條款,作為處理該等電子交易授權及請款之依據:第一條:定義解釋1、網際網路( Internet):使用TCP / IP為通信協定的一個開放性網路。2、( Secure Socket Layer)是由Netscape首先發

2、表的網路資料安全傳輸協定。SSL是利用公開金鑰的加密技術(RSA)來做為用戶端與主機端在傳送機密資料時的加密通訊協定。3、( Verified by VISA)VISA驗證服務,是由VISA國際組織所制定的網際網路安全購物機制。4、MasterCard SecureCodeMasterCard SecureCode驗證服務,是由MasterCard國際組織所制定的網際網路安全購物機制。5、網際網路交易使用TCP / IP為通信協定的一個開放性網路進行信用卡授權,請款, 批次請款,退款之交易第二條:雙方同意事項1、乙方同意甲方得利用網際網路電腦連線方式,接受信用卡持卡人簽帳訂購商品、消費或享受勞

3、務服務等合法交易;但甲方應使用乙方核給之專用特約商店代號並依本特別約定事項辦理,否則乙方不負付款之責。2、甲方因違反本特別約定事項規定所產生之交易糾紛,及甲方與持卡人間所生之任何權利、義務、瑕疵擔保及智慧財產權、消費者保護等法律責任均應由甲方自理,概與乙方無涉,惟乙方應提供合理且必要之舉證協助;但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造成乙方或持卡人之任何損失,甲方應無條件立即負損害賠償之責任。3、甲方以網際網路電腦連線方式進行交易之商品、勞務服務,其種類、項目等應排除下列之商品及勞務服務,否則乙方不負付款之責。(1) 涉及色情或賭博性交易之商品。(2) 現金、油票、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但直接發行機構或經

4、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或銷售者不在此限。(3) 採會員收費制或仲介性質之服務。(4) 未取得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准且非傳銷公會會員之直銷 /多層次傳銷公司商品。(5) 違反政府法令或相關金融法規或社會善良風俗之商品。4、甲方不得在網站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表示有任何費用為收單行向持卡人收取。5、甲方同意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為唯一網路收單合作銀行。第三條:網際網路交易之許可21、甲方從事網際網路交易前應先向第三者申請並取得伺服器加密軟體,並於網際網路上之明顯適當位置或以電子郵件方式揭示於持卡人。2、設立網際網路購物站及SSL 認證等相關費用全部由甲方自行負擔。3、甲方於乙方對持卡人身份及交易狀況確認手續尚未

5、完成,或尚未取得交易授權前,均不得逕向持卡人完成以信用卡支付價金交易,如有違反,乙方就該交易不負付款之責。4、透過網際網路 SSL連線方式進行之電子交易,甲方自行負責就其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若持卡人或交易對象否認有該筆交易或就其相關交易內容有任何爭議,其風險均應由甲方負擔,如乙方已為付款,甲方應如數退還,乙方亦得由甲方其他請款金額中逕予扣抵。5、如甲方之伺服器加密軟體失效、被取消,或喪失其依從事相關業務依法所須之證照或資格,或喪失本特別約定事項規定其從事電子交易所須具備之其他資格者,本特別約定事項應立即自動失效。第四條:交易限制及特別約定1、甲方應於網站及訂購網頁上分別明確揭示下列事項:(1

6、) 網站:商品及服務之明確說明、退貨處理政策、供持卡人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連絡之明確服務窗口、交易幣別、商品是否有出口限制說明、商品遞送方式。(2) 訂購網頁必要項目:特約商店登記名稱、特約商店網址、交易金額及日期、消費者姓名、收件者姓名、送達地址及電話、交易類別(購買或退貨) 、交易授權碼、購買之商品及服務項目、退貨處理政策(須註明至少有七天以上之免費鑑賞期 ) 。(3) 若甲方需提供交易明細於消費者或收件者,不得列印持卡人之信用卡卡號,以免造成卡號外洩。(4) 若甲方所販售商品屬於非實體商品者,交易明細收據中可不列示 送達地址及電話 ,退貨處理政策可不註明至少有七天以上之免費鑑賞期或猶豫期間

7、,但仍應於網頁上詳細說明退貨政策。2、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替其他商店或個人處理非與甲方有實際交易行為之交易並向乙方請款。3、甲方應建立內部資訊安全控管機制,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內部考核,如有履行不能、履行困難或履行困難之虞者,對於乙方負有立即通知之義務。4、甲方同意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委託適當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或信用卡國際組織委託之適當機構、乙方稽核人員或乙方委託之適當機構進行檢查或稽核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報告,且需自行負擔相關費用。第五條:交易記錄之內容對於以網際網路方式購貨而成立之交易,甲方於交易成立前,必須確保遵守下列事項:甲方透過網際網路收到信用卡持卡人傳輸購貨交易之

8、訊息時,應依照乙方指示及提供之操作規範,將持卡人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予乙方,前述資料必須符合國際組織公佈之交易規格,該項規格由乙方提供甲方。第六條:特殊之交易方式以網際網路方式成立之交易,除本特別約定事項之約定外仍需遵照既有特約商店合約書之交易規範,但因交易方式特殊且無簽帳單據,故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甲方不因簽帳單據未記錄相關交易且未送交乙方而違反特約商店合約書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中與簽帳單據有關之規定。2、乙方不受 特約商店合約書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檢視信用卡之真偽及有效性之限制,對於以網際網路方式成立之電子商務安全交易服務,仍得依照既有特約商店合約書之交易規範,要求甲方返還乙方已付之交

9、易款項。3第七條:簽帳交易請款及相關資料之保存1、甲方在取得授權日起,應儘速透過乙方之網際網路請款系統,向乙方提出請款申請(至遲不得逾個日曆日) 。撥款帳戶:行庫 分行甲方指定撥款之帳戶匯款至_局社_庫局社_存款第_號帳戶(務請填入全碼)戶名:_2、甲方同意就每筆簽帳交易金額依下列手續費率給付手續費予乙方。手續費率表 單位:%3、持卡人之交易資料 LOG 紀錄及交易編號及交貨憑證,自取得授權日起,應由甲方保存一年。前項保存期間,乙方得隨時向甲方調閱任何一筆交易資料,甲方應依乙方指定之交易期限及方式辦理,乙方調閱而甲方無法提示交易資料及交貨憑證時,該筆調閱之帳款應由甲方負責無條件返還乙方。第八條

10、:保證金1、甲方同意提供面額為新台幣 元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予乙方,以作為履約保證金之用,上述定期存單到期日距甲方提供設質之日,不得少於兩年。2、甲方如有違反特約商店合約書或本特別約定事項之約定,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就前項履約保證金行使質權,以抵償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3、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限期甲方增加第一項設質定期存款單之金額或另行提供其他擔保,甲方不同意或未提供者,乙方得逕行終止特約商店合約書或本特別約定事項。4、甲方如無第二項之情事,則甲方得於特約商店合約書或本特別約定事項終止或解除六個月後,以書面向乙方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經乙方查明無其他積欠款項後,即予返還。第九條:保密義務1、甲方對

11、(1)持卡人之個人資料、交易資料、信用卡資料及(2) 乙方因電子交易架構而提供之各項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密碼、磁碟片、軟體程式、特約商店與銀行間確認持卡人身份及付款程序之資料)及其他任何書面資料均視同乙方之營業秘密,均應負絕對保密義務,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第三人。2、如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他人知悉前述資料,或前述資料或密碼遭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或因電信線路或第三人之行為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導致之各項遲延、錯誤或損失,應由甲方自行負責。如因而造成乙方或持卡人任何損害,甲方應無條件負賠償責任。3、本條保密義務於本特別約定事項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第十條:約定事項修正卡別

12、NCCC VISA MASTERCARD JCB費率若有塗改請加蓋大小章41、本特別約定事項如有增、刪、修正時,甲乙雙方須依“特約商店合約書”第八條第九項之規定辦理。2、本特別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雙方“特約商店合約書”之約定及相關金融法規規定辦理。第十一條:合約終止1、若甲方或任何其僱用、使用人員未遵守本特別約定事項任一規定、不當使用或有侵害電子交易安全之虞者,乙方有權無需通知隨時終止本特別約定事項,並要求甲方賠償乙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2、不論是否另有其他相反之約定,鑑於電子交易安全之不確定性,甲方同意乙方有權隨時通知終止本特別約定事項,而無需就此負任何賠償責任。3、甲方與乙方所簽訂之特約商店合約書終止或解除者,本特別約定事項應自動隨之終止或解除。立合約書人甲方: 乙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