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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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组织管理 .3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5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6第五章 账户管理 .11第六章 基金管理 .13第七章 权益归属 .15第八章 待遇领取 .16第九章 管理监督 .17第十章 方案的修改和终止 .18第十一章 附 则 .2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薪酬福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建立吸引和凝聚人才的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 )决定建立

2、企业年金制度。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结合邮储银行的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协商,制定本方案。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整体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邮储银行总行统筹规划设计全行企业年金方案,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审核后,由集团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批(备)后实施。邮储银行总行适时对方案进行调整。总行对企业年金实行集

3、中管控,统一制定方案,统一确定受托模式,统一选定各类企业年金管理人,集中管理和运作企业年金资金。各参加企-2-业年金计划的单位根据总行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相关内容报总行审核批准后施行。(二)体现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与邮储银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职工个人对企业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三)综合平衡、平稳过渡的原则邮储银行建立企业年金初期,在企业缴费水平、缴费分配等方面,做好内部的综合平衡。实施企业年金,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筹考虑,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四)适时调整、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4、的调整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坚持量力而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单位的企业年金水平要与企业的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和调整本企业的缴费水平。(五)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选择合格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审慎投资,严格规避投资风险。合理确定基金投资收益目标,加强对基金运营监督,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3-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管理机构邮储银行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 ,主要承担邮储银行企业年金委托人的职责。管委会成员由总行行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资金营运部、代理托管部、审计部、计划财务部、监察部

5、、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一)审定邮储银行的企业年金政策;(二)决定邮储银行的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三)组织制定邮储银行的企业年金方案;(四)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企业年金实施工作;(五)监督受托人履行合同情况。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企业年金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邮储银行管委会会议决议;(二)负责组织全行年金方案的实施,审核、批准各分行的企业年金实施相关事项;(三)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四)监督、检查邮储银行各单位的企业年金政策执行情况;-4-(五)审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报年金管委会;(六)完成管委会

6、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受托模式 管委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职责。受托机构主要职责:(一)选择、监督、评估、更换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三)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四)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五)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六)定期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 15 年; (八)及时归集和划转本单位的企业

7、年金缴费;(九)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5-第七条 邮储银行管委会授权企业与法人受托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第八条 邮储银行各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企业年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由行领导、人力资源部、资金部、个人业务部(个人业务二部) 、审计部、计划财务部、监察部、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总行部署,组织实施本单位企业年金工作;(二)协调、决定本单位的企业年金重大事项;(三)负责本单位企业年金的业务管理;(四)负责及时归集和划转本单位的企业年金缴费;(五)监督、检查本单位的企业年金政策执行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8、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工作。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九条 本方案适用于邮储银行总部、各分支机构。邮储银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年-6-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十条 邮储银行各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的全日制合同制职工,在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愿加入企业年金计划:(一)在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中全部义务的职工(包括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如内部退养、长期病休、待岗

9、、分流等人员) ;(二)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所在单位服务时间满一年及以上;(三)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自愿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应履行书面申请程序。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费用须由各单位和其参加计划的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企业缴费的比例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4%确定。第十三条 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初期,参加计划的职工的个人缴费,按本人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 1%确定。-7-第十四条 邮储银行根据国家政策、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企业经营状况,统一调整企

10、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第十五条 缴费基数每年重新核定和调整一次。其中,企业缴费基数的应用周期为当年 1 至 12 月;个人缴费基数的应用周期为每年 7 月至次年 6 月。企业和职工个人均按月缴费,由邮储银行按时、足额将缴费汇缴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第十六条 企业缴费用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的基本缴费分配、中人补偿缴费分配和特殊贡献缴费分配。(一) 基本缴费分配对职工进行基本缴费个人分配时,综合考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和岗位工资收入两项因素,且用于工龄因素的缴费分配总额和用于岗位工资因素的缴费分配总额,各占基本缴费分配总额的50%。具体分配公式为:基本缴费个人分配金额岗位分

11、配金额+工龄分配金额其中:岗位分配金额=基本缴费分配总额岗位分配比例(岗位分配基数岗位分配基数之和)工龄分配金额=基本缴费分配总额工龄分配比例(工-8-龄分配基数工龄分配基数之和)(二)中人补偿缴费分配1、为实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新老退休人员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原则上需要对企业年金制度建立 10 年内退休,因参加年金计划时间较短,个人账户积累较少,退休后从企业缴费子账户中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简称“中人” ) ,实施企业年金补偿缴费分配。2、按照“中人”退休后享受的企业年金水平不低于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前退休的人员(简称“老人” )享受的规范后的统筹外

12、养老补贴水平,并与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简称“新人” )享受的企业年金水平逐步接轨的总体要求,制定过渡期“中人”补偿缴费分配办法。具体如下:(1) “中人”过渡年金确定“中人”过渡年金(Y)按以下公式确定:Y(1S)(t) T其中:为“中人”过渡期补偿缴费分配标准(月水平)S 为“中人”过渡期补偿缴费调节系数(0.05 乘以“中-9-人”在建立企业年金时的距退休年限减 1)T 为本单位确定的“中人”过渡期的总月数t 为从本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到“中人”办理退休期间总月数在“中人”办理退休时,如果“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分配部分”月领取标准(按 180 个月计算发放标准)和“过渡年金”

13、两项待遇之和,低于同类“老人”的统筹外养老补贴水平的,原则上可给予适当补差,以确保其享受到相应的企业年金待遇水平。(2)过渡期补偿缴费分配标准的确定1 对“中人”的过渡期补偿缴费分配标准,需综合考虑各类“中人”的岗位职级和其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分配预计积累额等因素,与规范后的“老人”统筹外养老补贴,以及“新人”的企业年金待遇水平进行分类对比、综合测算后,合理确定。2在分类确定“中人”过渡期补偿缴费分配标准时,可适当拉开差距,在同一个省分行内部最高水平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控制在 4 倍以内。3对各类“中人”的过渡期补偿缴费分配标准,在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时一次性给予明确。-10-(3)补偿缴费的

14、资金来源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后的过渡期内,各单位每年应从企业缴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20%) ,纳入本单位的企业缴费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对“中人”实施过渡期补偿缴费分配。如在过渡期内每年累计提取的补偿缴费资金总量不足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适当延长提取年限。3、对“中人”的过渡期补偿缴费分配所需的资金,原则上从本单位每年的企业缴费总额中提取,计提比例一般不超过 20%。(三)特殊贡献缴费分配特殊贡献缴费主要是对为邮储银行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进行奖励。享受特殊贡献缴费的人员,主要包括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以及总行确定的其他特殊人才。对特殊贡献缴费,由总行统一确定标准,采取一次性的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方案另行制定,履行民主程序后实施。第十七条 对于各单位原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存量资金,在明确权益归属之后,转入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对于按专户管理的存量资金,应直接转入企业年金计划;对于未按-11-专户管理的存量资金,最迟应在 3 年内逐步转入年金计划。第十八条 每年 7 月份,各单位统一对企业基本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标准和个人缴费的标准进行调整,并在一年内保持不变。企业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账户。第十九条 邮储银行建立年金制度后,若某一会计年度亏损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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