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0MW超超临界机组汽机高低压液动旁路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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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 2660MW 超超临界机组汽机高低压液动旁路设备采购合同目 录定 义 .3第 1 章 合同标的 .4第 2 章 供货范围 .5第 3 章 合同价格 .5第 4 章 付 款 .5第 5 章 交货和运输 .8第 6 章 包装与标记 .10第 7 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12第 8 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14第 9 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 .17第 10 章 保证与索赔 .20第 11 章 保 险 .23第 12 章 税 费 .23第 13 章 分包与外购 .23第 14 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4第 15 章 不可抗力 .25第 16 章 合同争

2、议的解决 .25第 17 章 合同生效 .26第 18 章 其 它 .26附表 1:履约保函(格式) .29附件 6:价格 表 .30- 1 -买方合同号: 卖方合同号:103506(IMCIICKJ10805) 合同签字时间:2010 年 03 月 05合同签字地点:鄂尔多斯市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 )正式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2) 技术协议草签后,卖方即应参加买方召开设计联络会,并按买方安排的进度提供相关设计的配合资料。除上述已开始工作外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上规定的日期为准。合同双方: 国电建投内

3、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2定 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买方”是指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 “卖方” 是指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4. “合同价格 ”是指在本合同第 3 章中规定的部分。5. “生效日期 ”是指本合同第 17 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6. “技术资料 ”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

4、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和本合同附件 3 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7. “合同设备 ”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 2 所列示和规定。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9. “监造代表 ”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0. “性能验收

5、试验 ”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 1 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 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 “初步验收 ”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 1 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该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2. “最终验收 ”是指买方对该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3. “日、月、年 ”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是指 24 小时;“ 周”是指 7 天;“年”是指 365 天。14. “电厂”是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15. “技术服务 ”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3技术配合、技

6、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见附件 7。16. “现场”是指位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工程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17. “随机备品备件 ”是指在安装、调试时所需的备品备件。18.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系统。19. “书面文件 ”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20. “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21. “最后一批交货 ”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台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 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

7、不影响整套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22. “设备缺陷 ”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23.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 (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第 1 章 合同标的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工程。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名称: 汽机高低压液动旁路 设备规格(型号) : 见技术规范书 数量: 见技术规范书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

8、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1.2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 1。1.3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 2。41.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 3。1.5 卖方供货的交货进度按合同附件 3 和 4。1.6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 7。1.7 买方对卖方供货的监造、检验和验收按合同附件 5。1.8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第 2 章 供货范围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 2。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或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

9、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 1 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或者是合同设备运行、具备检修条件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与买方发生费用问题。第 3 章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1870 万元(大写:壹仟捌佰柒拾万元整)。3.2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3.2.1 合同设备价格为 1814 万元(大写:壹仟捌佰壹拾肆万元整)。单台套设备价格为 907 万元(大写:玖佰零柒万元整)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

10、件、专用工具)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以及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等。3.2.2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 56 万元(大写:伍拾陆万元整 )。3.2.3 合同设备到指定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 0 万元(大写: 零元整 )。3.3 合同设备的分项价格见附件 6。3.4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5第 4 章 付 款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4.2 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即期汇票。 4.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4.3.1 合同生效日期起 1 个月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1 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

11、的 10%作为预付款。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 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10%的税务监制资金往来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4.3.2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台套设备(部组件)全部运到交货地点,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 1 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 60%,每台机组到货后分别付款。 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 (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证明” ; 该批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金额为

12、该批设备价格的 100%的税率为 17%增值税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4.3.3 初步验收证书签署 1 个月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 20%作为初步验收款(通过 168 小时试运后) 。 买方代表签署的初步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 20%的税务监制资金往来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4.3.4 剩余每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该台套合同设备保证期(保证期为整台机组 168 小时试运后 1 年)满没有质量问题,各项性能指标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6在 1 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 金额为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 10%的税务监制资金往来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 该台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四份。4.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4.4.1 每台套合同设备的第一批设备交货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台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 3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 1 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 30% 。4.4.2 该台套合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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