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程采购及收货管理制度(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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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工程采购及收货管理制度一、所有部门的非工程采购需经过行政部,申请人需在实际采购前向行政部提交由申请人部门经理批准的非工程采购申请单。申请人可提出对供货商的建议,由行政部统一采购。二、经行政部采购的项目包括(不仅限于)下列采购项目:1、公用事业及电话服务。2、办公用品、办公设施、房屋、仓库、车辆的租用。3、机票、酒店代理。4、货物运输、邮政、邮电服务。5、广告、印刷服务。6、办公保险。7、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这里的软硬件设备包括各种电脑、服务器及周边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调制解调器、磁带机等,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布线系统、布线设备等,以及在上述设备上运行的系统软件,各种

2、应用软件,各种为建设信息系统而需进行外包的服务项目。此类用品的采购需先申报管理信息部提出采购建议,由行政部按建议具体实施采购。三、当行政部所获报价高于采购申请单上申请人所要求价格的 5%,或大于人民币 100 元,需在申请人部门主管重新加签后,方可向供货商签发采购订单。四、所有采购订单需由行政部发出,采购订单应由行政部授权签发。五、采购订单应依据采购申请,发给经审核的供应商。无采购申请,行政部不能发出订单,采购订单发出前,不得支付任何采购预付款。六、所有收货必须由独立于采购人的收货人完成。收货必须在订单完成之后,否则收货人员有权拒绝收货。七、库管人员负责核实发票上的数量、金额是否和订单一致,据此填写收货报告。收货人员立即通知申请人取走货物,申请人须在收货单上签字。签字的收货报告、采购申请单、发票交给财务财务会计部作为付款凭证。八、行政部每十天对未完成订单进行跟踪。对滞期 30 天的订单将在跟踪后,决定订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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