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管理办法(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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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休假管理办法6.1 目的及范围6.1.1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使公司请、休假管理有所依循,特制定本办法。6.1.2 凡公司员工的休息日休假、申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节育假、丧假、工伤假、特 别休假等均适用本办法。6.2 休息日6.2.1 公司休息日分为每周固定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节日。6.2.2 每周固定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国家规定的节日为:(1) 元旦(一月一日) (2) 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4)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5) 国际妇女节(三月八日,女员工半天假)6.2.3 节日期间如遇固定休息日,可于节日结束后顺延补

2、休或调休。6.2.4 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取消或变更休息日,取消休息日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变更休息日于事后调休。 6.3 病假6.3.1 员工因病必须治疗、休息或住院,可申请病假。6.3.2 请假时须检附公司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急症或其他特殊情况医疗证明可于事后补交,事后 5 日内未补交医疗证明者,按事假处理。6.3.3 员工连续住院 30 日后,使用特别休假抵充后仍未痊愈者根据在公司服务年限按比例发给薪资。详细办法由公司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制订细则。6.3.4 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医疗期内为有薪假,超过医疗期的病假为无薪假(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核准) 。6

3、.3.5 本办法所称病假不包括因打架斗殴、酗酒、性病等原因造成的休息,此类情况按事假对待。6.4 事假 6.4.1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且确实不能在休息日处理时,本人可书面申请事假,按核准权限批准后送人事部门备案。6.4.2 事假连续不得超过 3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20 天,事假逾期未续假或续假未核准时以旷工处理,事假期中若提前上班应办理销假手续。 CT2_046.4.3 事假为无薪假。6.4.4 事假天数不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日。6.5 婚假6.5.1 员工结婚,持有本人结婚证明,可申请婚假 3 天。6.5.2 如结婚者属于晚婚(初婚,男方年满 25 周岁、女方年 满 23 周岁)可申请婚假

4、 10 天。6.5.3 婚假期间,员工工资奖金照发。6.5.4 婚假应一次请毕.如结婚员工家住外地或其配偶在外地工作,可视情况另外给路程假,其往返交通费自理。6.5.5 婚假天数,不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日。6.6 丧假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 3 天,死亡者不在本地,可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6.7 产假6.7.1 公司女员工第一胎生育,可休产假,生育第二胎须凭所在地市( 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批证明。6.7.2 在公司服务满 1 年的女员工,可休全薪产假 90 天,晚育者( 满 24周岁)假期增加 20 天,难产并手术 者增加假期 12 天。在公司服务不满 1 年的女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

5、减半发给。6.7.3 产假期满,还不能工作者,需持公司认可的医疗证明,再申请产假,按病假对待。6.7.4 产假假期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6.7.5 休产假须在产前或产后 7 天内(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6.7.6 未婚先孕者或无计划生育指标卡而生育者,不得享受产假待遇。6.8 节育假6.8.1 公司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可请节育假。男性员工结扎,可休息 7 天;女性员工结扎可休息 21 天;人工流产(包括同时上环) 休息 14 天;妊娠中期终止休息 21 天,上节育环休息 3 天。如同时采取二项节育手术(措施) ,休息时间可按以上标准累计。6.8.2 节育假天数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6.8.

6、3 员工请节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事后补交或委托他人代交公司认可的节育证明。 CT2_056.9 工伤假6.9.1 员工因职业病、职业灾害或上下班时间内发生工伤事故,除私人行为或违反法令者外,均作工伤假处理。6.9.2 请假时须附意外事件报告书及公司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司有关部门认定,给予工伤假。6.9.3 工伤假期视具体情况确定,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办理。6.9.4 工伤假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9.5 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制度而造成工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6.10 特别休假6.10.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6.10.2 年休假的天数,可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由公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 14 天。可分次休假。6.10.3 部门主管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并经审批后送人事部门备案。工资照发。6.10.4 外方聘用人员特别休假按正大集团总部规定执行。 CT2_066.11 请假手续6.11.1 员工休假、请假除前文另有规定外,均事前填写“ 请假卡”由部门经理签认后,附缴有关证件依核决权限核准。6.11.2 未核准请假及请假返岗未销假,需续假而未续假或弄虚作假骗取假期,均以旷工论处。6.11.3 员工因工伤假、病假、丧假、 产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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