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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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公开指南一、行政许可项目(一)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1、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2、审批对象: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水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评估论证报告(2)流域综合规划批复等文件。8、许可条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2)新建总库容等于或大于 1000 万 m3、小于 1 亿 m3的水库枢纽工程(3)新建单机容量 2000K

2、W 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 4000KW 及以上且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 以下(不含 50MW)或水库总库容 1000 万 m3及以上且小于 1 亿 m3(不含 1 亿 m3)的小型水电站工程(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的中型电站或水库总库容 1 亿 m3及以上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4)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的大中型灌区工程;(5)5m 3/s 及以上的输水工程项目。9、审批程序:(见流程图)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项目审批流程时限图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 20 天)科技处(限时 15 天)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岗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限时 12 天)机构负责人:

3、分管处长(限时 3 天)厅办公室(限时 1 天)岗位负责人:办公室秘书(限时 0.5 天)机构负责人:分管主任(限时 0.5 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厅领导(限时 3 天)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 1 天)自治区水利厅科技处补正材料通知(限时 5 天)材料不全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组织专家审查 许可文书印发(限时 1 天)材料退回申请人是否需专家审查是否(二)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1、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2、审批对象: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4、审批数量:无

4、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工程是否符合防洪规划要求评估论证报告(2)有关防洪规划批复等文件。8、许可条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2)新建总库容等于或大于 1000 万 m3、小于 1 亿 m3的水库枢纽工程(3)新建单机容量 2000KW 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 4000KW 及以上且总装机容量小于 50MW 以下(不含 50MW)或水库总库容 1000 万 m3及以上且小于 1 亿 m3(不含 1 亿 m3)的小型水电站工程(总装机容量50MW 及以上的中型电站或水库总库容 1 亿 m

5、3及以上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5)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能力 2000 吨及以上的乡(镇)供水工程;(5)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的大中型灌区工程;(6)5m 3/s 及以上并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的输水工程;9、审批程序:(见流程图)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项目审批流程时限图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 20 天)科技处(限时 15 天)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岗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限时 12 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处长(限时 3 天)厅办公室(限时 1 天)岗位负责人:办公室秘书(限时 0.5 天)机构负责人:分管主任(限时 0.5 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厅领导

6、(限时 3 天)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 1 天)自治区水利厅科技处补正材料通知(限时 5 天)材料不全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组织专家审查 许可文书印发(限时 1 天)材料退回申请人是否需专家审查是否(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审批对象: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3、审批依据:(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916 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 个

7、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涉及到取水的需提供取水许可文件;建设用地预审有关批复文件;涉及到移民问题的需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及实物指标确认成果。林业、压矿、地质灾害评估等手续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2)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8、许可条件:(1)总库容等于或大于 1000 万 m3、小于 1 亿 m3的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总库容 1 亿 m3及以上的工程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 ;(2

8、)新建总装机容量 10000KW 及以上且小于 50MW 以下(不含 50MW)或水库总库容 1000 万 m3及以上且小于 1 亿 m3的小型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的中型电站或水库总库容 1 亿m3及以上的工程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3)县(市)及以上的城镇和重点开发区供水、由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4)地级市及桂平、平南、苍梧、藤县的三、四级堤防(含排涝泵站)工程初步设计;(5)防洪非工程设施及水利信息自动化系统初步设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审批流程时限图(四)取水许可1、项目名称:取水许可2、审批对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

9、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3、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 16 号)(4)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997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 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每本取水许可证收取工本费 10 元。6、审批时限:45 个工作日(不含申报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取水许可审批的文件(一式 1 份) ;(2)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 5 份) ;(3)

10、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一式 1 份)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一式 1 份)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一式 1 份) ;(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8、许可条件: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 20 天)科技处(限时 15 天)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岗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限时 12 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处长(限时 3 天)厅办公室(限时 1 天)岗位负责人:办公室秘书(限时 0.5 天)机构负责人:分管主任(限时 0.5 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厅领导(限时 3 天)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 1 天)自治区水利厅科技处补正材料

11、通知(限时 5 天)材料不全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组织专家审查 许可文书印发(限时 1 天)材料退回申请人是否需专家审查是 否(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2)不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20 条规定的以下不予批准情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法律、

12、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审批流程图:取水许可审批流程时限图材料不全取水许可审批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 1 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 45 天) 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通知补正材料(限时 5 天)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文件登记管理(限时 0.5 天)厅水政水资源处(限时 36 天)处领导签办(限 时 0.5天)具体承办人办 理(限时 33 天)处领导审核(限时 2 天)厅办公室(限时 2 天)办公室秘书(限时 1 天)分管主任(限时 1 天)分管副厅长(限时 5 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 2 天)厅水政水资源处(电话:0771-2185294)填写限时办结重点

13、项目受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申请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办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审批对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3、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申报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文件(1 份) ;(2)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14、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 (20 份)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1 份) ;(4)自治区有关部门立项建议书批文(1 份) 。8、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4)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5)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6)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的专家评审。9、审批流程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流程时限图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

15、时 1 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 20 天 )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通知补正材料(限时 5 天)文件登记管理(限时 0.5 天)厅水政水资源处(限时 15 天)处领导签办( 限 时 0.5 天)具体承办人办理 (限时 12 天)处领导审核(限时 2 天)厅办公室(限时 1 天)办公室秘书(限时 0.5 天)分管主任(限时 0.5 天)分管厅领导(限时 3 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 1 天)厅水政水资源处(电话 0771-2185294)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申请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受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办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16、证机构资质认定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2、审批对象:需要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单位。3、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169 项;(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5 号);(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 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集中受理,自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集中受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申请,具体事宜详见公告;集中审批,自每年 7 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算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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