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上传人:lizhe****0920 文档编号:26267214 上传时间:2017-12-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 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

2、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 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 10 人的企业。第三条 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

3、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残疾人。第四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 1 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 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

4、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第六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四)企业与

5、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五)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九)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十)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第七条 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第八条 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 2

6、 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第九条 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认定机关申请认定。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证书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订,审核认定意见书的式样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订。第十三条 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提请认定机关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认定机关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第十五条 认定机关进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核查、年检,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 号)、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福字198937 号)、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民函200780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