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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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现金管理1、鼓励采用转帐方式2、现金使用范围3、库存限额(3-5 天日常零星开支)4、不得坐支5、当日现金收入送存开户银行。6、提现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支付结算方式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信用证2、

2、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 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3、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

3、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3、支付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

4、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

5、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一)金额的书写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柒)、捌、玖、拾(拾)、佰、仟、万(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 0)填写。(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后加“整”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如:¥100.

6、00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写或不写“整”(或“正”字);如:¥100.01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如:¥100.12(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不能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或人民币 壹佰伍拾元整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

7、书写。举例如下: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508.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伍角整。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15008.50 应写成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捌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是“0”,千位不是“0”, 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01583.35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角位为不是“0”, 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580.35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689.04(2)阿拉伯

8、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3、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月:1、2、10;日:19、10、20、30 前加零日:11-19 前加壹(10-19 应读成壹拾几)但 10 读成零壹拾2 月 14 日 5 月 1 日 12 月 2 日 10 月 1 日(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

9、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1、定义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2)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是活期存款账户(3)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4)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从存款人的角度划分根据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办理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0、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3)按照开户地点的不同划分根据开户地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2、自主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地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为存款人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

11、存款和有关资料。4、守法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开立地点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开立程序(1)填制开户申请书(存款人名称)(2)开户银行依法审查(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4)开立账户(5)签定协议核准制度: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备案制度: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制度: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

12、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变更事由:(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不需办理变更)(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2、变更的时间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

1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

14、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的注意事项(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

15、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三、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16、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凡是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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